2015年经棚镇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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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2015 年经棚镇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经棚镇棚户区改造步伐,完善城镇服务功能,改善镇区人居环境,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旗委、政府年初确定的棚户区改造任务,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 155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 58 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 68 号)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赤政发 2

2、01156 号)规 定,结合我旗实际 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征收范围2015 年经棚镇棚户区改造拟征收房屋 190 户(以实际征收户数为准),位于:阿林街东侧,应昌路西侧,达尔罕街(经三街)北侧,云杉街(经四街)南侧。二、拟征收房屋基本情况上述拟征收房屋主要为其他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 2.7万平方米,总占地面积约 5 万平方米。三、征收与补偿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操作、民主决策、严格程序、阳光透明的原则,对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合理补偿。2四、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是全旗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唯一合法主体,负责统筹协调全旗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旗城市建设服务中心是房屋征

3、收部门;旗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委托应昌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房屋征收实施工作。五、签订补偿协议期限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期限为: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六、评估工作(一)评估机构的确定。上述拟征收房屋补偿费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若协商不成,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由公证处进行公证,旗审计、财政等部门对摇号、抽签过程进行监督。(二)评估结果复核与鉴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4、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七、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一)被征收房屋为公房租赁的,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权利的,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3款后,依照本规定按私有房屋进行补偿。(二)被征收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但有规划、土地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批事项建设的,可按有证房屋予以补偿安置。(三)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四)征收住宅

5、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有证房屋建筑面积 1:1.1 的比例安置,增加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面积 20 平 方 米 以 内 (含 20 平 方 米 )的 ,按 2370元 /平方米结算,被征收人需要再增加 20 平方米以内(含 20 平方米)的,按政府限制价 2840 元/平方米结算,被征收人需要再增加面积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结算;安置房楼层差价由被征收人承担。(五)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增加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且安置房面积在人均 3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旗人民政府限制价结算,安置房面积超

6、出人均面积 30 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 征 收 决 定 公 告 之 日 被 征 收 房 屋 类 似 房 地 产 的 市 场 价 格 结 算 。 1.三代(或三户)以上家庭共同居住;42.户口簿登记常驻人口与实际居住人相符;3.共同居住人系直系亲属且经棚镇区无其它住房; 4.征收部门、监察部门共同公示七日后无异议。(六)征 收 个 人 住 宅 ,被 征 收 人 符 合 住 房 保 障 条 件 的 ,可以 优 先 给 予 住 房 保 障 。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旗房产管理所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后,在各房屋征收现场设立公示栏,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的基

7、本信息进行公示,公 示 7天 后 ,公 示 无 异 议 符 合 条 件 的 被 征 收 人 享 受 住 房 保 障 政 策 。(七)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 收 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 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增加到 50 平方米。 (八)征收住宅房屋的无证附属房屋补偿执行下列规定。1.实有建筑容积率 0.75 以内的有证房屋以外部分的无证附属房屋可按 2.5:1 的建筑面积比例置换安置房;要求货币补偿的,已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的无证附属房屋补偿为 850元/平方米,未建部分的土地 补偿为 400 元/ 平方米;2.实有建筑容积率在 0.75 至 1.0 之间的,其无证附属房屋进行货币补偿,无证附属房屋

8、补偿为 400 元/平方米,对未建部分的土地补偿为 300 元/平方米;实有建筑容积率超过 1.0 的,其无证附属房屋补偿为 200 元/平方米;3.突击抢建、未经审批在原有建筑物上后加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5(九)有证房屋的装修装饰应考虑使用年限予以折旧,按质量评估 补 偿 ,补 偿 金 额 按 有 证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精 装 修 不 超 过 300元 /平方米,普通装修不超过 200 元/平方米,无证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内的装修不予补偿。(十)征收住宅房屋的,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按有证房屋面积计算,标准为 15 元/平方米,每户不得低于1000 元,选择产权调换

9、的补偿两次;临时安置费按有证房屋面积计算,每月为 15 元/平方米,每户每月不得低于 800 元,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双倍发给临时安置费;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用房的,搬迁费按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 1.5%计 算;对其它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用,按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 1%计算。(十一)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已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并有纳税记录的且仍在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被征收人,可按下列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偿。1.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 3予以补偿;2.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 1.5予

10、以补偿;3.从事办公、仓储等其它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 0.5予以补偿。6(十二)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用途的,征收时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的,一次性给予经营者停产、停业补助 5000 元。(十三)本方案涉及楼层差价从第一层住宅至顶层住宅正负总和应为零。多层住宅二、五楼价格为基础价格,楼层差价一、六楼在基础价格上每平方米减 100 元,三、四楼在基础价格上每平方米加 100 元;高层总层数为偶数层的以中间两层确定为零,总层数为奇数层的以中间一层确定为零,然后上下浮动,上下层价差不超过 50 元/平方米。(十四)拟征收房屋所涉附属物及设施,按下列规定执

11、行。1.空调迁移费 400 元,有线电视迁移费 400 元;2.养殖花卉(草)、饲养鸟类、鱼类、鸡、牛等补偿实际发生的镇内搬运费;3.管井每眼 800 元,石井每眼 1200 元;4.杨、柳、榆树等未成材的,每棵补偿 812 元,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 12 棵,成材的按市场价补偿;5.果树:结果的按产量每棵补偿 200400 元,苗木每棵8 元,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 12 棵;6.葡萄:结果的每棵补偿 100150 元,未结果的每棵补偿 15 元,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 6 棵;7.砖 墙 每 立 方 米 补 偿 300 元 ,土 、石 墙 每 延 长 米 补 偿 40 元 。八、奖励政策7自评估结果

12、公示结束,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时限十日内签约的,每户奖励人民币 20000 元;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签约 时 限 第 十 一 日 至 第 十 七 日 签 约 的 ,每 户 奖 励 人 民 币 10000元 。在房屋征收公告 规定签约时限第十七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搬迁时限内搬迁的,每户奖励人民币 10000 元。超过搬迁时限搬迁的,不予奖励。九、安置选房(一)安置房源1.在阿林街新建回迁安置房用于回迁安置。2.现有回迁安置小区(和谐小区、兴城和谐小区、兴城安康小区、兴城祥和小区、兴城宜居小区)剩余的房源。(二)安置原则按照经棚镇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本次征收阿林街地段的被征收人采取

13、原地回迁的方式进行安置。(三)选房原则根据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先后顺序,选择回迁安置楼房号。(四)选房办法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按照签订协议顺序分批次集中选房一次(即开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当天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为第一批次,第二天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为第二批次,以此类推)。集中选房后,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8被征收人可以按签订协议先后顺序在剩余房源中选择。选房批次及名单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每个签订协议日为节点定期公布,集中选房时间另行通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现有回迁安置房源中集中选房。(五)选房步骤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核实被征收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地产评估报

14、告;2.被征收人根据签订协议先后顺序抽取抽签顺序号;3.被征收人根据抽签顺序号抽取选房顺序号;4.被征收人根据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选房。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选房,并入下一批次重新抽签选房;5.签订克什克腾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产权置换补偿协议;6.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公示选房人和所选房号;7.被征收人到克什克腾旗城市建设服务中心缴纳差价款,办理相关入住手续;8.被征收人到旗房产管理所缴纳大修基金、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费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选房过程由公证处公证,审计、财政等部门全程监督。十、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与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9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

15、确或者评估结果经专家委员会鉴定后,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旗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旗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一、其它(一)实行阳光征收,确保征收信息公开。公开发布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公开征收与补偿政策、办事程序;公开房屋征收机构、评估机构选定和征收工作人员名单;公开房屋调查基本情况、分户评估、补偿及安置情况等。广泛接受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监督。(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三)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治区有关政策和赤峰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执行。(四)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另 行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执 行 。(五)本方案由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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