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供港澳蔬菜的质量安全和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供港澳新鲜和保鲜蔬菜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海关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备案。第五条 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供港澳蔬菜质量安全负责,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种植、生产加工活动,建立健全从种植、加工到出境的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