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八年十二月2说 明1、本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管理规约是以全体业主合意为基础,通过业主大会确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范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以及业主的权利、义务,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自主管理行为准则。2、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公告管理规约。3、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管理规约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4、本文本中相关条款有空白行的,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2、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5、本文本条款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3管理规约为了维护 (物业区域名称)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公共秩序,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管理规约。本管理规约对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市 区(县) (路、街) 号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总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第一章 业主的基本义务第一条 业主是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4业
3、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执行、遵守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有关决定,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管理制度,积极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活动。第二条 本物业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服从并自觉遵守。业主大会、业主
4、委员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三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 5业主应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确保能得到及时沟通,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更新。业主不提供或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相关资料邮递或投送至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
5、主信报箱、专有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等通讯方式的视为送达,采取留置送达的,应附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第五条 物业服务费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有连带责任。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六条 业主大会的全称是: 业主大会。第七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依法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委员会由
6、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全体业主、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6第八条 本业主大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将依法履行职责,不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第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第十条 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辖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7、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任何决定,应主动告知辖区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第十一条 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代行部分业主权利,其面积的计算方式按如下第 种执行:1、按租赁面积计算。2、 。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如下第 种执行:71、按租用部分的数量计算(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部分数量),一个租用部分按一户计算。2、 。第十三条 本业主大会召开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电子信息技术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
8、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采用集体讨论方式的,按照【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数人共有一个物业的,共有人可以推选其中一名共有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凡需投票表决的,应当由业主本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每一代理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未参与表决的,其票数计算,按如下第 种方式执行:1、视为同意多数人的决定,票数计入多数人决定的一方。2、视为弃权。3、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
9、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8途的,业主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六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声及冷凝水的处理。第十七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第十九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
10、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9第二十一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三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
11、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四章 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公共费用分担第二十六条 10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一次性足额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并按规定使用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二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金额百分之三十的,应按规定续交。第二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由 代管。(一)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二)业主大会。决定专
12、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代管的,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审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可采用以下第 种形式进行表决:(一)全体表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二)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内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行使;(三)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使用;(四)默认表决:业主大会约定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视为同意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相应投票权数计入已投的赞成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