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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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岚 县 2017-2018 年 秋 冬 季 大 气 污 染综 合 治 理 攻 坚 行 动 方 案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今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有效解决秋冬季大气污染问题,确保今年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好于上年,切实做好我县 2017-2018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依据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 2017 年行动计划(吕政办发201730 号)吕梁市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工作方案(吕政办发201722 号)及吕梁市 2017-2018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吕政办发201791 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方案。一、充分认识秋冬季大气环境形势的严峻

2、性和紧迫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整体呈改善趋势。但 2016 年秋冬季以来,先后多次发生重污染天气过程,污染程度重、持续时间长,大幅抵消了前期空气质量改善成果,空气质量普遍恶化。今年 1-10 月份全县综合指数、PM2.5平均浓度和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同比上升28.37%、23.08%、37.78%,其中,1-3 月份的贡献率分别达到35.94%、53.52%和 52.63%。这充分说明,全力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是能否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关键。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 2 -工

3、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勇于担当、真抓实干,在落实好现有措施的基础上,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有效降低秋冬季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和程度,推进环境质量改善。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为指引,以中央、省环保督察整改为契机,认真贯彻市委四届三次全会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形势,坚持绿色发展,以环保倒逼转型,坚持“建、转、提、停、罚”综合施策,“县、乡、村、企”四级联动,以负责的态度、坚定的决心,有力的举措,全面强化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实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二)主要目标。2017 年 10 月到 2018 年 3 月,城区 PM

4、2.5和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同比下降 40%、20%,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0%左右;二氧化硫小时浓度值不超过 800g/m 3,全面完成考核指标,实现环境空气质量好于去年的目标。(三)基本思路。把压煤减排、提标改造、错峰生产作为主攻方向,把重污染天气妥善应对作为重要突破口,把稳固“散乱污”企业及高架源稳定达标排放作为坚守阵地,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察问责,全面实施攻坚行动,动员全民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三、主要任务- 3 -(一)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1.全面完成清洁取暖任务。积极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和集中供热等清洁供暖工程。2017 年 10 月底前,完成 0.4 万户清洁供暖工程。以建成区、城郊

5、结合部、城中村为主战场,集中资源,挂图作战,整体推进清洁供暖。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设施建设,到 2017 年底,全县(含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 90%以上。(责任单位:公用事业局 经信局)鼓励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燃气等多种形式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方式,推广应用工业余热供热、热泵供热等先进供热技术。(责任单位:发改局、经信局、公用事业局、环保局、电业局)2. 加大散煤替代力度。积极引导建制(乡)镇驻地村、中心村、旅游村等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改用燃气或电取暖设施。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优先使用型煤、兰炭、洁净焦等洁净燃料进行替代,并保证质量;清洁能源和洁

6、净燃料替代均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优质煤炭替代,并对居民使用的劣质散煤进行清理回收。(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禁止燃用硫分高于 1%、灰分高于 16%的民用散煤,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力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劣质炉具(责任单位:煤炭局、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2017 年 11 月底- 4 -前,各乡镇要落实民用散煤替代措施。(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畜牧局、农委)3.加强煤质监督管理。高标准建设高污染燃料管控区域。2017 年 11 月底前,公布禁煤区划定方案并前完成“禁煤区”建设,做到散煤“清零”。(责任单位:环保局)严格防止散煤复烧,完成集中供

7、热的区域,一律不得再燃用散煤。一律取消集中供热区域内散煤销售网点,并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散煤流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烧。(责任单位:煤炭局、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严格煤质管控。煤炭局负责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煤炭源头销售管理,建立燃煤经营、使用单位监管清单;交警队严查向管控区内拉运煤炭的运输车辆;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需吊照、变更登记的售煤站点采取措施,并对煤质进行检验定期公布检验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联合各部门清理取缔无证照及销售劣质煤的储售煤场,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及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煤炭局、交警队、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二

8、)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1、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全面排查燃煤锅炉。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 5 -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设备型号,建立清单和台账。从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严格问责。2017 年 10 月底前,建成区 10 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灶)全面“清零”,将燃煤锅炉淘汰清单向社会公布,明确锅炉型号、替代方式、拆除时限、责任人等,建立动态工作台账,确保淘汰一台,核定一台,销

9、号一台。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和“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责任单位:环保局)2、推动锅炉升级改造。保留燃煤锅炉实现达标排放。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责任单位:环保局)(三)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拉网式全面排查,并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对已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坚持

10、“先停后治”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其中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于 2017年 9 月底前依法依规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 6 -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积极扶持引导,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实现做大、做优、做强。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凡被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环

11、保局、煤炭局、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安监局)(四)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深入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钢铁、建材、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2017 年 10 月 15 日前报送市环保局备案,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应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在 2017 年 10 月底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

12、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 7 -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责任单位:环保局)(五)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1、提前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焦化行业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

13、及我省焦化产能置换政策实施关停淘汰。(责任单位:经信局)2、推进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工业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并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鼓励工业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深度治理。2017 年 11 月 1 日起,所有钢铁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17 年 12 月底前,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一律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责任单位:环保局、经信局)3、扎实推进重点领域 VOCs 治理任务。全面推进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行业 VOCs 综合治理。2017 年 10 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大力推广使用低(

14、无)VOCs 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 8 -集,含 VOCs 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含 VOCs 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及 VOCs 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强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全县销售及运输汽油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要全部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且

15、确保稳定运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 5000 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责任单位:经信局、环保局、交通局)4.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在 2017 年 10 月底前,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 45 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砖瓦企业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 90%。对钢铁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必须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环节,要查漏补缺,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按要求与国家、省、市、县(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

16、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 9 -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责任单位:环保局)(六)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时限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责任单位:环保局)(七)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1、继续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完成市下达我县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积极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

17、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并作为对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交警大队、交通局)从 2017 年 10 月起,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等,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对于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对于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等排放检验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严厉处罚违法行为。对于弄虚作假的排放检验机构,依法- 10 -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其排放检验资质。对于

18、车辆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地和行驶途经地的监管执法不力者,实施行政问责。环境空气污染严重、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任务压力大的地区,可在建成区适时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责任单位:交警队、交通局、公路段)2、加强油品质量和车用尿素监督管理。2017 年 10 月起,发布公告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油品行为专项行动,取缔黑加油站点。市场与质量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调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经信局要加大督查力度,及时开展对县级部门和相关企业的检查和抽查。要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违法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关停,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公安局、发改局、经信局、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3、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快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加快淘汰高排放的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和民航特种车辆设备。住建局要以施工工地和机场等为重点,每周进行巡查和不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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