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 海 市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工 业 用 地 产 业 项 目 类 )( 1.0 版 )1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 让 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受 让 人: ;出资比例: ;注册地址:联 系 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2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 ) ,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_ _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
3、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米为上界限,以 米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 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签订本出让合同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 即 年 月 日之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 。4第七条 签订本出让合同之前,出让人负责完成本合同项下宗地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质量调查检测工作,相关检测报告经环保部门确定并出具书面证明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
4、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土地出让价款” )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受让人应当向地方国库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第十一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余额:(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价款余额;(二)按照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余额。第十二条 受
5、让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应按照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支付:第一期 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第二期 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 90 个工作日,其中第一期付款需在签订合同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 50的比例(含定金)缴交;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时,应当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余额利息。5第
6、十三条 为保证受让人按时开工、竣工和投产,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 %,向 (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 。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分为三部分,其中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 %,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 %,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 %。经认定,受让人按时开工的, (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在开工认定后 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全额返还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经认定,受让人按时竣工的, (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在竣工认定后 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
7、,全额返还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经认定,受让人按时投产的, (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在投产认定后 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第十四条 受让人应在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 3) 。其中:地上空间中,地上主体建筑物性质为工业建筑;地上附属建筑物性质 ;地上建筑容积率 ;地上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上 建筑限
8、高 ;地上建筑密度 ;绿地率 。地下空间中,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_ _;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最大占地面范围:_;6起止深度:_米;地下总用地面积:_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_平方米;其中,商业用途建筑面积为_ _平方米;办公用途建筑面积为_ _平方米;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为_ _平方米;工业用途建筑面积为_ _平方米;仓储用途建筑面积为_ _平方米。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六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的工业项目
9、产业类型不得擅自改变。第十七条 受 让 人 同 意 , 根 据 规 划 部 门 确 定 的 规 划 设 计 条 件 , 本 合 同 受 让宗 地 范 围 内 用 于 企 业 内 部 行 政 办 公 及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的 占 地 面 积 不 超 过 受 让 宗 地面 积 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禁止在工业用地内建造单幢建筑面积 150-500 平方米,且三面(两单元并联)或四面临空的类似别墅建筑。第十八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交地后 6 个月内(即 年 月 日
10、之前)开工,在交地后 个月内(即 年 月 日之前)竣工,在交地后 个月内(即 年 月 日之前)投产。特殊项目在特别约定条款中另行约定。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延建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受让人不能按期竣工,应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期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第十九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
11、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土地出让价款等。7第二十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交地后 年内(即 年 月 日之前)达到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建设的地下铁道、隧道、综合管沟、地下道路、民防工程、地下管道与管线等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
12、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二十二条 对受让人依法和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价款给予受让人补偿。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完成后,受让人应当向签订合同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本合同项下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和合同约定内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验,经验收合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其中: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超过本合同约定总量的,但在规
13、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内的,超出面积部分以本合同约定的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再予以验收。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的,须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对超出建筑面积部分依法处理后,再予以验收。对于违法面积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将全部超出面积(含规划允许误差范围超出面积)按照届时补缴的时点进行地价市场评估,并在经出让人集体决策后,按照市场评估价与本合同约定地价标准两者择高补缴。8第二十四条 受让人应汇交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义务,并对本宗地范围内分布的地面沉降监测防治设施及浅层地热能监测设施等进行保护。第二十五条 受让人应当做好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14、并按规定向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执行:(一)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二)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当整体抵押。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仅限于开发建设本合同出让地块的贷款,且不
15、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总额。以房屋在建工程、新建房屋连同土地抵押等情形,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抵押权实现时,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执行:(一)抵押物竞买人资格必须经过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产业管理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综合认定,符合产业导向和园区规划要求;(二)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本宗地土地使用权。9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三十条 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受让人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前,需向 (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申
16、请综合评定,经 (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认定达到相关标准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三十一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申请续期,因综合评定不符合标准的或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本合同终止,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 款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
17、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三十二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申请续期的,本合同终止,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