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达区各执法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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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乌达区各执法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 执法部门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事项依据 抽查主体125 乌达区水利局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2、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4、围垦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个人、企业及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

5、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126 乌达区水利局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

6、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个人、企业及其他127 乌达区水利局对未经水行政主管

7、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企业及其他128 乌达

8、区水利局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

9、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企业及其他129 乌达区水利局 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

10、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个人、企业及其他130 乌达区水利局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企业及其他131 乌达区水利局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

11、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个人、企业及其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2 乌达区水利局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

12、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企业及其他133 乌达区水利局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企业及其他134 乌达区水利局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

13、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

14、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个人、企业及其他135 乌达区水

15、利局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个人、企业及其他136 乌达区水利局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

16、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个人、企业及其他137 乌达区水利局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

17、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个人、企业及其他138 乌达区水利局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 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企业及其他139 乌达区水利局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18、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2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企业及其他140 乌达区水利局对特殊干旱年和突发事件等需要临时取用地下水,应急期结束后水井工程继续使用的处罚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六)特殊干旱年和突发事件等需要临时取用地下水,应急期结束后水井工程继续使用的。个人、企业及其他141 乌达区水利局对农业灌溉用水供水经营管理单位未获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擅自转让水使用权或者农业灌溉用水单位和个人

19、未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的处罚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第七条 农业灌溉用水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十八条 灌溉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计量设施,按照批准的灌溉用水定额实行计划用水,并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一) 未获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二) 擅自转让水使用权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的。个人、企业及其他142 乌达区水利局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的处罚内蒙古自治

20、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饮用水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饮用水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 2 万元以下罚款。个人、企业及其他143 乌达区水利局 对违反水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个人、企业及其他144 乌达区水利局 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

21、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监测资质单位开展监测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个人、企业及其他145 乌达区水利局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22、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个人、企业及其他146 乌达区水利局 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

23、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取水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其审批的取水许可以及下级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个人、企业及其他147 乌达区水利局 对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水行政许可归口管理机构,承办下列事项:(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个人、企业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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