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管理,保证监测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监测单位资格/适用范围)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监测业务。第三条 (资格证书等级划分及从业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两个等级。甲级持证单位可以承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乙级持证单位可以承担省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第二章 申请、受理与审批第四条 (甲级资格证书申请条件)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者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财务等管理制度,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或者开办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