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共4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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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1行政许可具体条件一、设置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必须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校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3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 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三、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具备教师资格和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一般不得少于4名。四、培训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并提供消防意见书,房屋检测部门的鉴定书;校舍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00平方米;场所至少2消防安全出口,成人为对象培训6楼以下,未成年人为对象培训3楼以下。租借的校舍,租借期不少于2年。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1.简易建筑;2.危房;3.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4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六、必须配备与办学内容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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