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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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粤财大20133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健全我校研究生管理制度,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研究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校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 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三条 凡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均适用本规定。- 2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

3、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第六条 被我校录取的研究生必须持广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我校报到,办理

4、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研究生处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须经研究生处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七条 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研究生的德、智、体各方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或原生活所在地。第八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一年内可以治愈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学院部同意,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5、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健康原因而保留入学资格者,回原单位或原生活所在地治疗。- 4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 3 个月前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第十一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入学前触犯国家刑法,构成刑事犯罪的;(二)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疾病且一年内难以治愈的;(三)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者,或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的。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教学院部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广东商学

6、院研究生考勤管理规定和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规定(暂行)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申请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参加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必修课一般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及其他环节的考核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课程补考、重修等按广东商学院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研究生必须严

7、格遵守考试纪律,若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参照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规定(暂行)、广东商学院教育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八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五章 纪律与考勤第十九条 全日制研究生除节假日外,必须在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确因培养工作需要,研究生拟到外单位学习、实习、调研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教学院部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后方可离校。第二十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

8、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6 -第二十一条 学习期间,研究生因病因事请假须依照广东商学院研究生考勤管理规定办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规定(暂行)作出相应处理。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探亲、旅游。研究生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晚育,已婚者应依法遵守学校所在地政府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改换指导教师。第二十五条 如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原指导教师调动,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或改换指导教师的研

9、究生,由所在学科点导师组在征求研究生本人及指导教师意见后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教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如因所学专业调整、指导教师调动,本校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学的,须经学校和拟转入培养单位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在本省本系统进行。研究生转学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转学者须经两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方能办理相关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培养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三)应予退学

10、的;(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一)全日制研究生在妊娠、生育期间者和经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者;(二)在一学期内请病假累计超过七周者或事假累计超过四周者;(三)导师、学科点和教学院部要求其休学者;(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办理休学手续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教学院部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办理休学手续。第二十九条 休学累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间学习时间顺延,研究生复学后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第三十条 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

11、的待遇,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学业奖学金- 8 -和业务费暂停发放。研究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行为,由本人负责。第三十一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必须在休学期满 1 个月前向研究生处申请复学。因病休学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因其他原因休学者,持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办理复学手续。经复查合格,准予复学。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第八章 退 学第三十三条 已取得学籍的研究生主动要求退学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基于健康原因的,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导师和所在教学院部签署意见,研

12、究生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办理退学手续。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处审查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予以退学: (一)在同一学期有 2 门学位课程未达 70 分,或 1 门学位课程未达 70 分经补考、重修 1 次后仍不合格者(专业学位研究生参照执行);(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时间内(三年制研究生为 5 年,两年半制研究生为 4 年半,两年制研究生为 4 年,含休学时间)未完成学业者;(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 50 学时者;(四)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应予休学而本人拒不办理休学手续者;(五)休学期满不申请复学者、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或休学期间因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被取消复学资格

13、者;(六)未按学校有关规定按时缴交学费、住宿费等,且属恶意欠费者;(七)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无法完成学位论文写作者;(八)经过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九)按国家政策规定经批准出国留学者(不含学校与国外高校合作开展的留学培养项目);(十)导师、学科点和教学院部要求其退学者。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研究生,办理退学手续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所在教学院部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退学研究生的学籍将自动取消,并不得申请复学。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 1 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可发给肄业证

14、书;学习不满 1 年者发给学习证明。退学时,本人应退回在校学习期间所发生的研究生业务费;本人已缴纳的学费、住宿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计算学费、住宿费数额后退回余额,退学前欠缴学费、住宿费应予缴清;本人已领取的学业奖学- 10 -金应按广东商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有关规定将余额退还学校。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相关问题按如下方式办理:(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研究生,退回到原单位。(二)入学前为应届本科毕业生的研究生,如有接收单位,按广东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有关规定办理。在规定时间之内没有接收单位的,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三)其他来源的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办理。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八条 我校全日制学术型学位研究生学制为 3 年,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为 2-3 年。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者,应由本人在学期结束的 2 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教学院部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延长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 2 年(含休学时间)。延长的学习时间不计入学制。延长学习期间停发奖学金,并缴纳延长期的相关费用。定向培养、委培培养的研究生如需延长学习时间,还须提交其定向培养或委培培养单位的同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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