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财建20109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指对国有矿山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因矿山开采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恢复和治理。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可以充分挖掘低效、废弃工矿用地潜力,能够同时体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第二章 支出范围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工程支出包括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