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工作包括“以奖代补”和示范工程。“以奖代补”是指通过考核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以下简称“三率”),对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取得显著成效的矿山企业给予资金奖励。示范工程主要是以矿山企业为主体,推进油页岩、煤矸石、难选冶黑色金属、共伴生有色多金属、矿山固体废弃物、多金属尾矿等综合开发利用,引导和带动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的发展。第三条 专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二)以绩论奖,推进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激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三)示范引导,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