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 ,确 保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实 施 低 保 制 度 ,根 据 社 会 救 助 暂 行 办法 (国 务 院 第 649 号 令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最 低 生 活保 障 工 作 的 意 见 (国 发 201245 号 )民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最 低 生 活保 障 审 核 审 批 办 法 (试 行 )的 通 知 (民 发 2012220 号 )和 自 治 区有 关 要 求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二条 各区民
2、政局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核查认定工作,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低保救助对象认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市统一认定口径,通过计算家庭收入确定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的原则。 (二)坚持全部入户调查,并对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经济状况核查的原则。 (三)坚持镇(街道)受理、审核和民主评议,各区民政局核对、审批的原则。 (四) 坚 持低保工作程序公开,认定结果公示的原则。 2 (五)坚持 分 类 施 保 、补 差 救 助 、动 态 管 理 、应 保 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六)坚持城乡一体化、农区居民和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的原则。 第四条 低保救助对象依据居民
3、户籍、年龄、残疾和疾病情况、赡(抚、扶)养情况、家庭收入情况、财产情况、医药费支出以及民主评议情况等综合因素认定。 第二章 户 籍第五条 户籍条件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为持有乌海 市 常 住 户 口 ,且 长 期 居 住 在 乌 海 市 辖 区 范 围 内 的 居 民 。长期居住指在同一固定住所居住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 6 个月。第六条 申请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居 住 地 与 户 籍 地 需 要 一 致 。在 乌 海 市 辖 区 内 ,申 请 人 及 家 庭 成 员 经 常 居 住 地 与 户 籍 所 在 地不 一 致 的 ,为 人 户 分 离 家 庭 。共 同 生 活 在 乌 海
4、 的 家 庭 成 员 但 户籍 不 在 一 起 的 人 员 为 人 户 分 离 人 员 。人 户 分 离 家 庭 ,需 提 供 家庭 成 员 在 居 住 地 无 房 屋 产 权 或 无 实 际 拥 有 房 屋 的 证 明 。人 户 分离 人 员 必 须 在 乌 海 市 辖 区 内 有 固 定 住 所 ,且 日 常 工 作 、生 活 地点 也 在 乌 海 市 辖 区 内 。 第七条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人户分离的家庭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具备户口 3 登记条件,即家庭拥有实际居住地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应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请。(二
5、)人户分离的家庭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一个区且不具备户口迁移条件的,应到户籍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居住地所在镇(街道)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租房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三)人户分离的家庭居住地与户籍地在一个区但不在一个镇(街道)的,原则上应到户籍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不具备户口迁移条件的到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户籍所在镇(街道)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租房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各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规定。(四)人 户 分 离 人 员 户 籍 均 在 乌 海 但 户 口 不 在 一 起 的 ,应将 户 口 迁 移 到 一 起 后 再 提 出 申 请 ;
6、共 同 生 活 在 乌 海 但 有 非 乌海 户 籍 家 庭 成 员 且 不 具 备 户 口 迁 移 条 件 的 ,应 由 乌 海 户 籍 家庭 成 员 提 出 申 请 ,非 乌 海 户 籍 家 庭 成 员 应 提 供 户 籍 所 在 地 人民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低 保 认 定 证 明 材 料 。人 户 分 离 人 员 户籍 不 在 一 个 区 且 不 具 备 户 口 迁 移 条 件 的 ,非 申 请 地 家 庭 成 员应 提 供 户 籍 所 在 区 相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低 保 认 定 证 明 材 料 。 (五)迁入廉租房或棚户区改造房的困难对象,符合条件继续享受低保
7、的,可到原申办地办理续保手续。已停保需重新申请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实际居住地重新申请办理。 4 (六)户籍因以下特殊原因无法迁移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1. 因城市拆迁、棚户区改造,造成人户分离,不能迁入改造后新居的; 2. 家庭成员户籍均为挂靠在其他人员户籍上的,且户籍所在地房屋因改建或拆迁等原因已不存在的;3. 各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它情形。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家庭 成 员 中 的 刑 满 释 放 人 员 和 解 除 强
8、 制 戒 毒 人 员 ; (五)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 狱 内 服 刑 的 人 员 和 在 强 制 戒 毒 所 内 的 戒 毒 人员; (三)各区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劳动能力 5 第十条 劳动能力的认定主要依据年龄、残疾程度、疾病情况等综合因素认定。详见乌海市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 乌海市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第十一条 残疾认定依据本市残联部门核发的第二代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证 ;因 特 殊 原 因 未
9、 办 残 疾 证 的 ,在 所 在 镇(街 道 )登 记 ,经 听 证 评 议 会 统 一 评 定 确 认 。 6 第十二条 残疾人劳动力系数的认定按照残疾种类和残疾级别确认。多重残疾人劳动力系数的核定,按多重残疾中残疾等级较重的认定个人劳动力系数。 (一)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肢体、智力、精神 4 级,语言听力 3、4 级。 (二)有少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肢体、智力、精神残疾 3 级,语言听力残疾 1、2 级,视力残疾低视力 1、2 级。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 肢体、智力、精神残疾 1、2 级,视力残疾盲 1、2 级。 第十三条 低保认定中的慢性疾病病种: 根据乌海
1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乌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准入及退出标准的通知(乌人社发 201544 号)规定的病种包括:肺心病、高血 压级(合并靶器官损害)、糖尿病、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及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狂躁症、慢性乙型肝炎、肺结核、冠心病及手术后期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股骨头坏死、脑梗塞、银屑病、过敏性紫癜、类风湿性关节炎。市传染病医院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布病和耐多药性结核病,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认定应纳入慢性病范围的其他疾病。 第十四条 慢性病人员凭医保部门发放的特殊病种门诊 7 医疗证或其它证明材料确认。第十五条 低保认定中
11、的重病病种: 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 度 精 神 疾 病 (精 神 分 裂 症 、偏 执 型 精 神 障 碍 、躁 狂抑 郁 症 )、艾 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 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 心 肌 梗 塞 、脑 梗死 、血 友 病 、I 型 糖 尿 病 、甲 亢 、唇 腭 裂 以 及 各 种 恶 性 肿 瘤 、重 要器 官 移 植 等 应 纳 入 重 病 范 围 的 疾 病 。 第十六条 重病人员指在截止申请时间的上一年度内患有规定病种,且个人医药费年支出在 5000 元以上的人员: (一)医药费在医保部门报销的
12、,需提供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承保公司医药费报销单及参保证明; (二)申请过民政医疗救助的,也可向各区民政局申请出具相关病史材料证明确认; (三)医药费未在医保部门报销的,由各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在区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时医药费、诊断(或检查报告)原件及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等,据实认定。 第十七条 因需要照顾长期共同生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或重病家庭成员,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员,其本人劳动力系数按原系数的 50%计算。哺乳期妇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刑满释放 1 年内的人员、解除强制戒毒 1 年内的人员劳动力系数按 0 计算。 8 第四章 家庭收入第十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
13、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第十九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
14、、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 土 地 经营 权 、出 租 或 者 出 让 房 产 以 及 其 他 不 动 产 收 入 等 。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9 (五)实物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评估价值或按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六)各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二十条 社会保障性支出,是指家庭成员个人缴纳的社
15、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支出。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第二十二条 工资性收入的认定 (一)单位在职人员按单位实际领取的薪酬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附近 3 个月工资发放花名册或银行工资清单。 (二)单位在职人员实际领取薪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6、,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无固定工作场所打零工人员月收入按打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外出务工人员按 8 个月计算年务工收入。计算公式如下: 10 本市(含蒙西、棋盘井、乌斯太)务工人员个人月收入个人 劳 动 力 系 数 本 年 度 乌 海 市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实 际 打 工 月数。外出务工人员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本年度打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8 个月。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营纯收入的认定 (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核算口径。 1. 一般土地经营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 。 2. 1 亩以上(含 1 亩)的温室种植经营纯收入温室种植亩数 上年度本地区农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 (二)农区养殖业年收入核算口径。1. 养殖业经营纯收入按农业部门当年测算的指导认定值核定 。2. 按每头(只)牛羊等牲畜年纯收入核算标准,分别乘现有牛羊猪等牲畜数量,测算农区家庭养殖业经营年收入。牛 1头起核算,羊 10 只起核算,生猪 3 头起核算。一般以入户调查牲畜数为准,不分大小畜。3. 农区用于家庭基本生产生活的耕牛(马、骡)、猪、羊、鸡、鸭等不计入家庭收入。(三)从事其它家庭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