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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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南平市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实效,强化对职业病危害高风险领域的防控,有效应对职业病高发期风险,坚决遏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 47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GBZ/T229)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分类分级引用法规标准依据详见附件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照“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判定表” (附件二)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级别高低做出初步判定,职业健康监管职责部

2、门根据本办法第 10-12 条级别升降情况对企业职业病危害高、中、低风险级别做出最后判定,并依据分类分级情况供各负有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实行动态化、差异化监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第三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坚持依法依规、分类指导、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2 第四条 市级职业健康监管职责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各县(市、区)职业健康监管职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具体工作,每年组织开展分类分级、社会公示、建立监管台账、实施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第二

3、章 分类分级第五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7 77 号)及南平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016 年修订版)(南安委办201646号)要求,负有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 原则,认真履行职责 ,积极推动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及每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任务。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774 号 ),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一体化,将 职业健康相关指标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健康达标方可

4、通过标准化评审。第六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岗位职业病危害分级是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的基础,各县(市、区)职业健康监管职责部门可 3 通过政府购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方式,协调沟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GBZ/T229)方法在定期检测数据的基础上对工作场所各职业病危害岗位做出分级结论并在检测报告(包含评价中的检测)中明确,最后对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判定表”(附件二),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级别高低做出初步判定(检测分级报告范例详见附件三,具体操作要求见第七条第十二条),检测报告增加的分类分级计算如有产生费用不得转嫁至企业承担。第七条 检测中的技术性问题按照 201

5、8 年 1 月 31 日南平市职业病危害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研讨会议纪要议定事项(详见附件四)解决,如常用职业性接触化学物的危害指数 THI 数据由福建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协助计算确定,统一作为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化学物作业危害分级的依据(常用职业性接触化学物清单及危害指数 THI 数据详见附件五)第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判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关键风险岗位,以“” 在检测报告中 标明并做出判定说明。下列情形列为关键风险岗位:(一)粉尘作业岗位分级结果的“中度危害” 和“重度危害”;(二)有毒作业岗位分级结果的“中度危害” 和“重度危害”;(三)噪声作业岗位分级结果的 “极重危

6、害” ;(四)高温作业的“重度危害和极重度危害” ; 4 (五)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1.高毒物品目录( 卫法监发 2003142 号)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或放射性危害因素的;2.存在石棉纤维粉尘、矽尘(含游离二氧化硅 10%以上)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3.存在 “致癌” 、“致畸”等有害物质;4.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参考详见附件六);5.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 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情形。同一作业岗位中的几种危害因素均符合关键风险岗位标准的以一个关键风险岗位数量计算。第九条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判定(一)根据行业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

7、分类管理目录(2012 年版)中的分类结果为准)、企业关键风险岗位数量、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化学物、关键岗位接害劳动者的数量、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新发职业病例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科学划分确定出 I 类(低风险)企业、类(中风险)企业及类(高风险)企业。(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 9 号)开展检测工作,在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的基础上,负责对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判定表(附件二)做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高、中、低风险的分类初步判定,结果写入定期检测报告结论栏,提醒企业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控 5 措

8、施(详见附件七)和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分级管控措施(详见附件八)要求,认真落实职业卫生管控责任。(三)各县(市、区)职业健康监管职责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或技术服务机构上报的定期检测报告,结合日常监管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实际状况,负责最后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判定,建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台账(附件九),每年 12 月15 日前将监管台账加盖公章,书面报送市级职业健康监管职责部门。第三章 级别升降第十条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及等级判定按照定期检测结果实行年度动态判定。有降低风险级别意愿的用人单位,可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的整改意见建议积极完成各项整改,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检测,检测结

9、果提请所在地县(市、区)职业健康监管职责部门进行核实并符合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判定表(附件二)级别标准的,给予降低风险级别。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判定表(附件二)风险等级判定为类(低风险)与类(中风险)的分别向上提升风险级别一级: 6 (一)一年内发生过疑似职业病及新发职业病例的,或发现职业病禁忌症未给予调整岗位的;(二)当班次接触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化学物因素的岗位人数(不计检测浓度是否合格)10 人的。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予以提升风险级别,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判定表(附件二)风险等级判定

10、为类(中风险)的向上提升风险级别一级:(一)应该采用而未采用有效的通风排尘排毒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二)未向关键风险岗位的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的。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防治管控第十三条 负有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分类分级情况,实施符合本行业特点的差异化监管。第十四条 对于类高风险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管:主要通过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采取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推动用人单位认真整改提升职业卫生管理水平,监管频次原则上不少于1 次/ 年;对于类中 风险用人单位实行常规监管:主要通过监督 7 和指导促进用人单位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强化对重点关键风险岗位管控,监管频次

11、原则上不少于 1 次/2 年;对于类低风险用人单位实行简化监管:主要以用人单位自律管理、监管部门指导为主,推动其不断规范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监管频次原则上不少于 1 次/3 年,差异监管方式具体参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控措施(附件七)和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分级管控措施(附件八)。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职业健康监管职责部门要将最终分类分级结果书面告知各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并督促用人单位根据各自的风险类别按照上述附件七、附件八的管控措施要求,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特别对关键风险岗位要建立日常监测制度,配备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报警装置,也可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日常监

12、测。第十六条 市、县职业健康监管职责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分工如下:市级职业健康监管职责部门根据用人单位规模、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总数等情况对全市类高风险、类中风险用人单位按照规模、接害总人数等条件建立 “双随机” 监督检查名录库,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分别按 100、30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比例进行双随机抽查,对类低风险用人单位不列入市级职业健康监管职责部门“双随机” 监督检查名录库; 8 各县(市、区)职业健康监管职责部门对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建立“ 双随机” 监督检查名 录库,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类高风险用人单位确保每年监督检查全覆盖,必要情况下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

13、;对类中风险、类低风险用人单位每年分别按 25、5以上比例进行 “双随机” 抽查。 第十七条 对于类高风险用人单位对工作场所关键风险岗位拒不采取整改管控措施的或连续发生职业病病例的,应严格依法坚决予以行政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查、风险分类分级判定、记录和公示等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九条 市、县级各负有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职业卫生监管实际,制定本辖区本行业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细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

14、附件一实行分类分级引用法规标准依据序号 涉及法规、 标准1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7 号)2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777 号)3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774 号)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 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 73 号)5 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 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备注含有致癌物的判断)6 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 2003142 号)7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

15、品目录(2015 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 号)(危险化学品目录含确定的致癌致畸急性毒物)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一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229.1-2010)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二部分:化学物(GBZ/T 229.2-201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三部分:高温(GBZ/T 229.3-2010)1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四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12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分级 (GBZ230-2010) 13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 10 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GBZ/T 189.10

16、-2007)14 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第 62 号15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GB 18871-2002 )16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保部令2011第 18 号) 10 附件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判定表不存在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化学物 存在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化学物关键风险岗位数量=0,0关键风险岗位数量3关键风险岗位数量40关键风险岗位数量3 且“存在急性职业性中毒化学物的关键风险岗位”当班次接害人数合计3 人0关键风险岗位数量3 且“存在急性职业性中毒化学物的关键风险岗位” 当班次接害人数合计3人关键风险岗位

17、数量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中的分类(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安全标准化等级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结果注:一年内发生过新发职业病例的或发现职业病禁忌症未给予调整岗位的、当班次接触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化学物因素的岗位人数10 人的,类(低风险)与类(中风险)分别向上浮动一级;应该采用而未采用有效的通风排尘排毒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或未向关键风险岗位的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的,类(中风险 )向上浮动一级。一级 类 (低 风 险 、简化 监 管 ) 类 (低 风 险 、简化 监 管 ) 类 (中 风 险 、常 规 监 管 ) 类 (低 风 险 、简 化 监管 ) 类 (中 风

18、险 、常 规 监管 ) 类 (高 风 险 、重 点 监 管 )二级 类 (低 风 险 、简化 监 管 ) 类 (低 风 险 、简化 监 管 ) 类 (中 风 险 、常 规 监 管 ) 类 (中 风 险 、常 规 监管 ) 类 (高 风 险 、重 点 监管 ) 类 (高 风 险 、重 点 监 管 )三级 类 (低 风 险 、简化 监 管 ) 类 (中 风 险 、简化 监 管 ) 类 (高 风 险 、重 点 监 管 ) 类 (高 风 险 、重 点 监管 ) 类 (高 风 险 、重 点 监管 ) 类 (高 风 险 、重 点 监 管 )职业病危害严重其他 类 (中 风 险 、常规 监 管 ) 类 (中

19、 风 险 、常规 监 管 ) 类 (高 风 险 、重 点 监 管 ) 类 (高 风 险 、重 点 监管 ) 类 (高 风 险 、重 点 监管 ) 类 (高 风 险 、重 点 监 管 )一级 类 (低 风 险 、简化 监 管 ) 类 (低 风 险 、简化 监 管 ) 类 (中 风 险 、常 规 监 管 ) 类 (低 风 险 、简 化 监管 ) 类 (中 风 险 、常 规 监管 ) 类 (中 风 险 、常 规 监 管 )二级 类 (低 风 险 、简化 监 管 ) 类 (低 风 险 、简化 监 管 ) 类 (中 风 险 、常 规 监 管 ) 类 (中 风 险 、常 规 监管 ) 类 (高 风 险 、

20、重 点 监管 ) 类 (高 风 险 、重 点 监 管 )三级 类 (低 风 险 、简化 监 管 ) 类 (低 风 险 、简化 监 管 ) 类 (高 风 险 、重 点 监 管 ) 类 (高 风 险 、重 点 监管 ) 类 (高 风 险 、重 点 监管 ) 类 (高 风 险 、重 点 监 管 )职业病危害较重其他 类 (低 风 险 、简化 监 管 ) 类 (中 风 险 、常规 监 管 ) 类 (高 风 险 、重 点 监 管 ) 类 (高 风 险 、重 点 监管 ) 类 (高 风 险 、重 点 监管 ) 类 (高 风 险 、重 点 监 管 )一级 类 (低 风 险 、简化 监 管 ) 类 (低 风

21、险 、简化 监 管 ) 类 (中 风 险 、常 规 监 管 ) 类 (低 风 险 、简 化 监管 ) 类 (中 风 险 、常 规 监管 ) 类 (中 风 险 、常 规 监 管 )二级 类 (低 风 险 、简化 监 管 ) 类 (低 风 险 、简化 监 管 ) 类 (中 风 险 、常 规 监 管 ) 类 (中 风 险 、常 规 监管 ) 类 (中 风 险 、常 规 监管 ) 类 (中 风 险 、常 规 监 管 )三级 类 (低 风 险 、简化 监 管 ) 类 (低 风 险 、简化 监 管 ) 类 (中 风 险 、常 规 监 管 ) 类 (中 风 险 、常 规 监管 ) 类 (高 风 险 、重 点 监管 ) 类 (高 风 险 、重 点 监 管 )职业病危害一般其他 类 (低 风 险 、简化 监 管 ) 类 (低 风 险 、简化 监 管 ) 类 (高 风 险 、重 点 监 管 ) 类 (高 风 险 、重 点 监管 ) 类 (高 风 险 、重 点 监管 ) 类 (高 风 险 、重 点 监 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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