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关机动车辆权利人的责任负担问题是一个比较传统的话题,但在买卖、租赁合同中机动车辆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负担问题比较特殊,案件发生后有比较大的争议,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就有关问题进行阐述,力图澄清有关法律关系。 一、基于买卖合同,机动车辆未过户所产生的责任负担问题 在区分责任之前,必须确认机动车辆的所有权人。如果机动车辆买卖交付后未办理过户登记,谁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有人认为机动车辆所有权人即为机动车辆在机动车辆管理机关所登记的户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问题的实质是关于机动车辆所有权移转的公示方式。机动车辆作为特殊动产,相对于一般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有其特殊性。一般动产以其被交付为公示方式,而对机动车辆的公示方式则产生很大的争议。有人认为我国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这种观点曾在我国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普遍采用。实际上这种观点是将特殊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公示方式相混淆了。正确的观点应当是登记对抗主义,理由是:1、我国目前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车辆所有权移转的公示方式为登记生效主义;2、机动车辆虽然具有特殊性,但仍然是动产,仍应遵循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