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全知识竞赛题库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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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6 年安全知识竞赛题库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知识)1.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21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

2、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5.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6.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7.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安全

3、文化建设、安全常识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8.从事安全生产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依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过程和结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生产经营单位指定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9.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0.生产经营单位

4、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六)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九)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十)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十一)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的

5、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十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1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专项安全方案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四)不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五)不建立安全隐患登记档案监控制度;(六)不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6、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向从业人员发放告知卡,详细标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播放安全告知、张贴安全须知或者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等方式进行安全提示。1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学生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技能和事故防范与应急救援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4.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7、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1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登记档案监控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16.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排除;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17.生产经营单位及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重大工程等,应当建立安全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对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实时视频监控,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事故征兆预警预报和信息报送等制度,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8、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18.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查验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有关资质;(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三)统一协调管理同一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多个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四)定期检查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或者承租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或者场所。19.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设施及通道、地下车库、化粪

9、池、窨井、电梯、水暖等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检查;对燃气、供电等重要设施做好日常防护。发现安全隐患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专业部门,并发出警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20.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履行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1.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由生产经营单位自提自用、专户核算,专门用于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下列支出:(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的配备、更新、维护、

10、检测和检验;(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和应急救援演练;(四)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职业危害防治;(五)安全和职业卫生评价;(六)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八)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费用; (九)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支出。2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2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并建立登记档案。登记档案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性质、检测检验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相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可能造成的

11、危害及影响范围、应急预案等。24.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通风系统、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二)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以及应急救援;(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和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四)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五)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六)生产经营区域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

12、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七)国家安全生产标准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25.人员密集的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在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设置明显标志,确保畅通;(三)按照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四)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五)有关负责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六)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

13、救援职责;(七)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26.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停用安全设施、设备;(二)不按标准设置备用电源;(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六)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七)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2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其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符合以下要求:(一)定期检测、检修、维护保养,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二)电气设备、线路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

14、)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四)对可能发生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事故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五)对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六)国家安全生产标准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28.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执行国家及行业关于危险作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采取下列安全管理措施:(一)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三)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四)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五

1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29.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场所应当符合标准要求,禁止设置在居民区、不符合规定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符合规定的厂房内;(二)按照标准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按照规定检测和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或者粉尘超标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三)按照标准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禁止在作业场所使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四)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禁止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和不按照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存在铝镁等金属粉尘的

16、作业场所,应当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防止粉尘遇湿自燃。30.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31.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知识教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和标志明显的出口,保持疏散通道畅通。32.煤矿建设项目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不得予以核准;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瓦斯、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33.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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