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密云区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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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1北京市密云区 学校章程(参考文本,可增补、修改但不得删除条款)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学校名称:北京市密云区 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第二条 学校性质:经密云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由 出资兴办的民办 (选项:非企业 、事业、企业)单位,是实施 (选项: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 历教育培训活动)的 (营利性、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第三条 学校办学宗旨: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第四条 学校业务主管机关是密云区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密云区民政局。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2、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密云区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 (选项: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第七条 学校办学内容: 。第八条 学校办学规模: 。第九条 学校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为 (选项:2 / 11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成人),学习期限为 ,教学采用 (选项:普通全日制教育、 业余、函授、广播电视教育)形式。第二章 学校经费及来源第十条 学校办学资本: 万元人民币,其中风险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第十一条 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学校的举办者 以货币(或其他方式) 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 (多个举办者需列出各自出资额)(联合出资的分别注明出资数额、

3、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附联合办学协议)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第十二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收取学费(或其他合法来源)。第三章 举办者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一)向密云区教育委员会申请设立学校;(二)组织首届学校决策机构;(三)制定学校章程;(四)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3 / 11(六)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七)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正式成立后及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八)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

4、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第四章 学校决策机构第十四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 (选项: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园务委员会,以下决策机构用此代替),由举办者或其代表 人、校长、副校长和教职工代表 人组成,共 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决策机构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决策机构负责人及学校法定代表人;(二)聘任和解聘校长及副校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数额;(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七)批准

5、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4 / 11(九)罢免、增补决策机构成员;(十)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决策机构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第十六条 决策机构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决策机构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决策机构成员就任前,原决策机构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决策机构成员职务。首届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推举产生。决策机构成员的变更涉及举办者及其代表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推荐,以上推荐人

6、选经决策机构会议决议通过后生效。决策机构成员发生变动,应在十五日内将变动后的决策机构人员名单报密云区教育委员会及密云区民政局备案。决策机构负责人由决策机构会议决议产生。决策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会议;(二)检查决策机构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决策机构负责人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决策机构成员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5 / 11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 1/3 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决策机构负责人或会议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决策机构成员,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

7、等一并告知。决策机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决策机构成员代为出席决策机构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第十八条 决策机构会 议必须有 2/3 以上的决策机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2/3 以上决策机构成员同意方能生效。决策机构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决策机构负责人有权作最后决定。决策机构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记录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决策机构成员对决策机构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纪要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决策机构会议纪要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人员存档

8、保管。重大事项会议决定及会议纪要应在十五日内送审批机关备案。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的建设第十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本单位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本单位应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明确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二十条 党组织是党在民办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6 / 11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设书记 1 名,由 担任(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管理层人员担任,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董) 事会)。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涉及学

9、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 学校校长及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 1 名,副校长 名,由学校决策机构聘任,并报密云区教育委员会核准。校长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学校聘任校长应符合密云区教育委员会有关民办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规定。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

10、)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7 / 11(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除校长、副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四)向决策机构提名副校长人选;(五)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六)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七)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八)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六条 (选项: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决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代表学校对外行使职权。学校

11、变更法定代表人前需进行离任财务审计。第六章 教职工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聘任符合教师法规定、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学校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工作8 / 11态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实行奖惩。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

12、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学年召开两次会议。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可生效。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向决策机构推荐代表教职工的决策机构成员。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一条 学校执行 会计制度(选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学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

13、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聘请会计师9 / 11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学校决策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第三十二条 举办者投入、社会捐赠、办学积累、学费收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三条(非营利性机构请在以下两段中选择其中之一)学校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收入分配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学校的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学校资

14、产总额。学校的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费用后,在办学结余中按不高于 %比例给予举办者合理回报。每一年度举办者所取得合理回报具体数额由学校决策机构会议决定,在做出取得回报的决定后 15 日内,将决定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八章 章程修改及学校的变更或终止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学校章程应由决策机10 / 11构负责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密云区教育委员会和密云区民政局备案,并向社

15、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学校变更登记事项,应经过决策机构会议决定,向密云区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向密云区民政局做变更登记。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三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终止:(一)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三)学校办学与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相抵触;(四) (学校结合实际,补充自行终止情形)。第三十七条 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应妥善安排在校学生,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产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四)返还举办者的出资。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在密云区教育委员会和密云区民政局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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