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襄垣县畜牧兽医中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序号 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实施对象 备注1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畜牧中心牧草(饲料)股【行政法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9 号) 第三十七条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2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法定条件而继续生产,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的处罚 行政处
2、罚畜牧中心牧草(饲料)股【行政法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9 号)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0 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
3、活动。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企业
4、、社会组织或公民3对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行政处罚畜牧中心牧草(饲料)股【行政法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9 号)第三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企业、社会组织或公2序号 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实施对象 备注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
5、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处罚 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0 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
6、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民4对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行政处罚畜牧中心牧草(饲料)股【行政法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9 号)第四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7、,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3序号 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实施对象 备注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
8、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等行为的处罚。 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5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畜牧中心牧草(饲料)股【行政法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9 号)第四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
9、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
10、品货值金额 30%以下罚款。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6 对发现饲料、饲 行政 畜牧 牧草 【行政法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9 号) 企业、4序号 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实施对象 备注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处罚 中心 (饲料)股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可以
11、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1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
12、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社会组织或公民7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行政处罚畜牧中心牧草(饲料)股【行政法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
13、09 号) 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
14、致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5序号 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实施对象 备注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 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8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产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畜牧中心牧草(饲料)股【行政法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09 号) 第三十七条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
15、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门规章】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2012 年农业部令第 5号)第十五条 假冒、伪造、买卖产品批准文号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处罚。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9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收购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收购奶畜产犊日内的初乳(以初乳行政处罚畜牧中心生产科技股【行政法规】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6 号)
16、 第六十条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6序号 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实施对象 备注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收购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的处罚 10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未按照规定保存、伪造农
17、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畜牧中心畜产品监管科【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末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伪造、涂改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11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畜牧中心畜产品监管科【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
18、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
19、二款规定,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其予以销毁。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12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行政处罚畜牧中心牧草(饲料)股【行政法规】 草原防火条例 (国务院令第 542 号) 第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企业、社会组织或公7序号 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实施对象 备注施工活动、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
20、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的处罚 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民13对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畜牧中心牧草(饲料)股【部门规章】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2001 年农业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根据国务院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采集证,并责令恢复植被,拒不恢复的,指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代为恢复植被,所花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
21、超过 3 万元。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14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处罚 行政处罚畜牧中心牧草(饲料)股【部门规章】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2001 年农业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 万元。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15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畜牧中心牧草(饲料)股【部门规章】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2001 年农业部令第 1 号) 第二十八条 仿造、倒卖、转让采集证,有违
22、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16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行政处罚畜牧中心牧草(饲料)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
23、的罚款。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17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行政处罚 畜牧中心牧草(饲料)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企业、社会组织或公8序号 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实施对象 备注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18对非法从事破坏草原植被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畜牧中心牧草(饲料)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4、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19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畜牧中心牧草(饲料)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
25、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20对饲养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畜牧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
26、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第十八条 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
27、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9序号 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实施对象 备注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21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
28、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畜牧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
29、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部门规章】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2009 年农业部令第 19 号)第二十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第三十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22对屠宰、经营、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疫区内行政处罚畜牧综合执法大队畜牧综合执法大队(动物【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
30、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10序号 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实施对象 备注易感染的动物、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以及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上述动物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动物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所)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
31、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
32、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3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夜、胚胎、行政处罚畜牧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