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一 、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2、办理单位: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3、办理窗口:区自贸区政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窗口、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市场和质量监管所登记窗口4、法定时限:30 个工作日5、承诺时限:2 个工作日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7、窗口电话:自贸区 政务中心窗口(028)83680252、弥牟(028 )69035100、红阳(028)69035096、城厢(028)69035097、清泉 83655653-203、大弯( 028)836807138、投诉电话:(028)83678890二、法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
2、014 年 2 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的第二、三、四、七章)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2014 年3 月 1 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66 号的第十四条)3、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2004 年 6 月 10 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 9 号令的第 2、9、10、12、22 条) 。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012 年 11 月 9 日修订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7 号的 第 3、4 条)三、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自贸区政务中心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窗口或各市场和质量监管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
3、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 ,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第三步:在承诺时限内(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 ,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申报材料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法律、行
4、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
5、(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8、住所使用证明。根据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自有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自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购房合同复印件。 (二)租赁(借用)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借用)房产属新购
6、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租赁(借用)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其他租赁(借用)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除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外,还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学校校产管理部门、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 、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明确房产权属主体、产权性质、行政区划以及街道门牌号码等基本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租赁(借用)市场摊铺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市场开办
7、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租赁军队房产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根据成都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经营无需许可、无需特定经营场所项目的企业,可进行企业集群注册登记,提供下列材料之一作为住所使用证明:(一)托管企
8、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托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委托)的创业创新载体管理机构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注:(1).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
9、记适用本规范。 (2).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4).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需验明原件,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未特殊注明的复印件均提供一份)(5).相关表格可以登陆成都市工商局网站(http:/)或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网站(http:/ 号(区自贸区政务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028)83680252弥牟市场和质量监管所登记窗口:青白江区弥牟镇九里
10、场口 64号附 9 号,联系电话:( 028)69035100红阳市场和质量监管所登记窗口:青白江区华逸南路联系电话:(028)69035096城厢市场和质量监管所登记窗口:青白江区城厢镇上北街 53 号联系电话:(028)69035097清泉市场和质量监管所登记窗口:青白江区清泉镇平安路一段联系电话:107 号(028)83655653-203(6) 大弯市场和质量监管所登记窗口: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 412号联系电话:(028)83680713七、权力事项类型即办件八、办理结果执照九、事项类型行政审批事项十、编码十一、网上预审是十二、表格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
11、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十三、是否上下协同否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 ,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名 称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 所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生产经营地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开业法定代表人姓 名 职 务注册资金 万元 经济性质经营期限 年 长期 申请执照副本 数 量 个经营范围变更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名 称 性 质 登记机关 登记类型分支机构法人非法人 增设撤销备案名 称法人类型登记机关主管部门(出资人)证照号码章程 章程 章程修正案 其他 财务负责人 联络员 申请人声明本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组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法人盖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