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空手道协会竞赛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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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空手道协会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空手道比赛工作,保证各级各类空手道比赛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空手道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世界空手道联盟(以下简称世空联)空手道比赛规则、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空手道协会(以下简称中空协)颁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空协、中空协一、二级团体会员和专业团体会员主办或承办的空手道比赛;在中空协登记注册的团体会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中空协是中国空手道比赛的最高管理机构,对中空协主办或承办的比赛负有组织、指挥、监督、协调的职责。中空协对其管辖的比赛实行分级管理:(一)全国

2、性正式比赛、以中空协名义举办的国际邀请赛、由世空联或亚空联委托中空协承办的比赛,由中空协直接管理;(二)中空协团体会员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比赛、协会会员之间双边比赛、商业性赛事,由团体会员自行管理,比赛情况可报中空协备案以便宣传;(三)未在中空协注册的组织和个人不能参加中空协举办的正式比赛。第四条 积极鼓励、支持各行各业、赞助商提供经费与中空协各团体会员合办各级各类空手道比赛;各行业系统的全国性比赛,中空协予以业务指导。第五条 正式国际比赛和国内比赛中的重要外事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外事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章 比赛通则及定义第六条 空手道比赛是以提高空手道运动技战术水平、推广普及空手道运动、扩

3、大空手道项目影响、满足市场和消费者需求为目的,同时也要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人民大众健康服务。第七条 本办法所提到的比赛,是由中空协、中空协各团体会员主办或承办的各类空手道比赛。(一)冠以“中华” 、“中国”、“ 全国”的空手道比赛;(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行业的空手道比赛;(三)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赛事和商业性赛事;(四)各团体会员举办的内部空手道比赛除外。 第八条 按照国际空手道赛事的主办方、比赛性质和重要程度将国际空手道赛事分为 A、B、C、D 四类。(一)A 类: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和世空联、亚空联、东亚空联及其认可的国际组织主办的空手道赛事,包括亚运会、世运会、武搏会、世

4、锦赛、世青赛、世空联超级联赛、世空联训练营、亚锦赛、亚青赛、亚空联训练营、亚洲冠军杯赛、东亚锦标赛等;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由中空协报体育总局或报国务院审批。参加此类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由体育总局办理;(二)B 类:中国空手道协会主办、地方承办的国际赛事,包括中国空手道国际公开赛及列入中空协竞赛计划的赛事,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承办地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参加此类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由地方办理。具体程序为:由承办(或参与主办)单位所在省级或与地方有外事审批权单位同级的体育主管部门事先书面向中空协提出

5、申请,中空协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履行内部审核手续,并出具相关意见函,再由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报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三)C 类:地方主办,或与中空协共同主办的国际赛事;实行报备制,不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此类赛事作为地方外事活动,由地方有外事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并办理来华邀请函等相关外事手续。具体程序为:由赛事举办地的省级或与地方有外事审批权单位同级的体育主管部门事先书面向中空协提出申请,中空协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履行内部审核手续,出具相关意见函。再由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报地方有外事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中空协对赛事活动给予业务指导。邀请国际组织

6、代表出席赛事相关活动,应至少提前两个月向中空协提出书面申请,经中空协与国际组织联系确认后,由组委会负责办理邀请手续;(四)D 类:空手道团体或个人举办的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 实行赛 事注册制,取消对此类国际体育赛事的审批。赛事主办方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 ,并根据地方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具体程序为:主办方在比赛开始前三个月在中空协进行赛事注册。 所有注册的赛事均将纳入中空协与赛事相关的评奖以及表彰(如有)的范围,赛事成绩将计入中空协运动员成绩排名,参加国家队的选拔。赛事注册提交的信息包括赛事的日期、地点、规模等,并应随同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并在赛事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赛事举办情况,

7、包括日期、地点、人数、比赛成绩递交中空协等。所有注册的赛事,主办方可申请由中空协共同主办,中空协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共同主办。共同主办赛事的竞赛规程、补充通知、参赛指南、秩序册、成绩证书等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有关竞赛方面的材料,须报中空协审核,并在赛事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赛事总结报告。(五)赛事申办的要求:1、A 类国际赛事申办:有意申办 A 类国际赛事的单位,应向中空协提出书面申请,由中空协向国际组织进行申办。举办过 B 类国际赛事的单位具有优先申办权;2、B 类国际赛事申办:应在赛事举办前一年的 9 月 30日之前将书面申请递交至中空协。中空协根据申办情况进行评估,决定最终承办单位。举办过 C

8、、D 类国际赛事,并按要求向中空协报备、注册的单位或团体,优先承办 B 类国际赛事。第九条 比赛规程(一)比赛规程是根据比赛计划而制订的具体实施某一项(次)比赛的政策与规定,是组织实施比赛的依据和规范,是比赛组织者和参与者必须遵循的基本法规。它包括:比赛的名称、时间、地点、承办单位、参加单位、比赛办法、录取名次和奖励、报名和报到、注意事项、规程解释权等;(二)国内比赛按中空协制定的比赛规程进行,每年的比赛计划将在每年初在中空协网站上公布,各项比赛规程将在赛事举行 3 个月前在中空协网站上公布,其它赛事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比赛计划和规程;(三)承办世空联和亚空联委托和认可的国际比赛,按世空联和亚空联

9、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比赛规则全国正式比赛采用中空协制定的空手道比赛规则。规程可对规则中部分条款做部分调整。会员协会举办的比赛中如有对空手道比赛规则做较大的调整的,需报中空协同意后方可实行。第十一条 各类空手道比赛必须使用中空协指定或认可的空手道服装、比赛器材和比赛计分系统。第三章 比赛的申办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和承办各类空手道比赛可通过:(一)在中空协举办的招标会上申办;(二)每年执委会期间申办下一个年度的比赛;(三)就某一项赛事单独申请,须在该项赛事举行前半年向中空协申报;(四)商业性、内部性赛事无需申办,建议报中空协备案。第十三条 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须经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0、批准,或具备组织体育比赛的经营资格,经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二)须在执委会召开前 1 个月向中空协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三)有与承办的比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四)有健全的与承办比赛相适应的组织实施方案及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四条 申请承办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类国际性空手道比赛,须在赛前 6 个月向中空协提出书面申请。中空协在报国家体育总局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作出批复。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办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空手道比赛。第十六条 如需改变比赛名称、比赛内容、时间或撤消比赛,应及时上报中空协批准。第十七条 各种类 型的国际、国

11、内比赛可以采用包括冠赞助商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许可的产品名称)在内的有利于比赛的各类赞助形式,但招商必须符合以下程序:(一)制 定 具 体 赛 事 商 业 开 发 计 划 ,报 中 空 协 批 准 后 实 行 ;(二 )对 赛 事 各 项 商 业 权 益 进 行 价 值 评 估 ,确 定 开 发 的 基 准 额度 ,不 具 备 价 值 评 估 能 力 的 可 聘 请 专 业 机 构 代 为 评 估 ;(三 )在 中 空 协 官 网 上 公 开 发 布 赛 事 商 业 开 发 信 息 ,尤 其 是 合作 商 、赞 助 商 和 中 介 公 司 的 征 集 信 息 ,通 过 竞 标 等 公 平 、公

12、 开 的 方式 确 定 合 作 商 、赞 助 商 和 中 介 公 司 ;(四 )公 开 发 布 合 作 商 、赞 助 商 和 中 介 公 司 的 选 用 结 果 ,接 受社 会 监 督 不 少 于 10 个 工 作 日 ;(五 )签 订 经 中 空 协 审 核 的 合 作 协 议 ;(六 )实 时 监 督 合 作 协 议 的 落 实 情 况 。第十八条 承办比赛者需在比赛结束后的两周内向中空协提交工作总结、成绩册、秩序册及有关资料。第四章 比赛组织及工作职责第十九条 组织委员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是负责一次比赛(或某赛区) 组织的 领导机构。在主办单位的领导下,由各方面的代表组成,负责

13、组织和领导该次比赛的全面工作。一般下设:办公室、竞赛、新闻宣传、安全保卫、场馆器材、后勤保障、商业推广等职能部门。第二十条 赛风赛纪督察组(一)对赛区比赛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负有联系赛区、运动队和比赛主办单位,加强赛事管理、维护公平比赛的重要职责。 (二)监督赛风、赛纪、赛场秩序和临场裁判员执行任务的情况,确保裁判员公正执法,会同技术代表处理临场出现的问题。 (三)及时向中空协汇报赛区工作,落实中空协布置的其它工作。处理有关赛事的重大问题须在赛后 12 小时内呈送报告。第二十一条 技术代表(一)技术代表是受中空协委派,对赛区比赛、裁判工作进行协调、检查、监督;(二)负责检查比赛组织

14、、赛风赛纪及安保等项工作,赛前联席会负责检查赛区、运动队工作落实情况,传达有关规定,召集主持裁判员准备会和总结会; (三)比赛期间负责赛区记录台工作,在比赛中职责是监督记录台人员工作,按规则规定解决比赛临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助裁判长使比赛顺利进行;(四)负责每场裁判的资格审定工作;(五)处理有关赛事的重大问题须在赛后 12 小时内呈送报告;(六)技术代表是仲裁委员会成员。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空手道比赛的仲裁机构,其组成办法及职责按空手道竞赛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裁判长裁判长是裁判工作的负责人,负责赛区裁判员管理、业务学习、临场安排、裁判员评估总结等各项工作,属组委会比

15、赛部门领导。 第二十四条 赛前联席会(一)开赛前,由赛区比赛负责人召集和主持赛前联席会。 (二)参加人员:组委会成员( 当地领导、比赛安保负责人等) 、技术代表、各队领队、各队主教练、全体裁判员。 (三)主要内容:1、介绍赛区情况和比赛的筹备;2、说明比赛规程、规则,宣讲全国空手道竞赛管理办法、中国空手道协会竞赛纪律处罚条例及与本次比赛有关的规定;(三)提出加强赛风、赛纪及安保等工作的具体要求并落实。(四)落实抽签、称重、比赛时间等具体事宜。 第五章 赛区和承办单位第二十五条 比赛赛区由中空协召开年度比赛招标会,或中空协与承办单位协商,与承办单位签定承办协议书后确定。第二十六条 各团体会员可直接向中空协申办全国性空手道比赛。第二十七条 承办(或申请承办)单位必须具备符合空手道比赛规程和比赛规则所规定的场地和器材。并严格执行由中空协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比赛承办协议书,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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