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本指引由辽宁保监局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行政许可工作请联系辽宁保监局办公室联系人:赵常龙 225965581保险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一、总体介绍 .2(一)行政许可事项。 .2(二)行政许可流程及时限。 .2(三)一般性要求。 .31.申请人的要求。 .32.材料组织的要求。 .33.填报电子化文档的要求。 .34.领取许可证的要求。 .4二、具体实施规程 .5(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51.筹建阶段。 .52.开业阶段。 .10(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14(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审批。 .15(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16(五)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72一、总体介绍(一)行政许可事项。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设立分为筹建与开业)。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审批。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二)行政许可流程及时限。需要说明事项:1.收文不等于受理。办公室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予以收文,当场出具收文回执。在收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相关材料的,出具补正通知书。对于分支机构设立以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受理之
3、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将延期 10 个工作日。对于分支机构设立事项,在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2.补正材料要求。补正材料中涉及请示文件的,如果只是修改文件内容,请示文件文号和标题不能更改。3.撤文要求。保险机构在申请撤文时,需要提供撤文申请,注明所撤文件的文号、题目,并将报送申请材料时收到的收文回执第一联一并退回。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辽宁保监局办公室受理( 5个 工 作 日 )辽 宁 保 监 局 业务 处 室 审 查( 20 或 30个 工作 日 )辽 宁 保 监 局 办 公室 向 申 请 人 送 达许 可 决 定 ( 10
4、个 工作 日 )3( 三 ) 一 般 性 要 求 。1.申 请 人 的 要 求 。(1)申 请 人 的 范 围 。申 请 人 只 能 是 总 公 司 或 省 级 分 公 司 。(2)申 请 人 的 义 务 。申 请 人 应 对 申 报 材 料 尽 到 严 格 审 核 义务 。法 律 责 任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任 职 资 格的 机 构 或 者 个 人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核 准 任 职 资 格 申 请 ,并 在1 年 内 不 再 受 理 对 该 拟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申 请 。以 欺骗 等 不 正 当 手
5、 段 取 得 任 职 资 格 的 ,撤 销 任 职 资 格 ,并 在 3 年 内不 再 受 理 其 任 职 资 格 申 请 。(3)联 系 人 制 度 。申 请 人 应 指 定 熟 悉 行 政 许 可 工 作 的 专 人负 责 行 政 许 可 申 报 工 作 ,如 果 联 系 人 变 更 应 及 时 报 告 ,并 做 好工 作 交 接 。2.材 料 组 织 的 要 求 。(1)份 数 要 求 。原 则 上 ,行 政 许 可 书 面 申 请 材 料 一 式 一 份 ,并 应 按 照 所 需 提 交 材 料 的 顺 序 依 次 排 好 。书 面 材 料 应 使 用 曲别 针 、长 尾 夹 进 行
6、整 理 ,无 需 装 订 。(2)复 印 材 料 要 求 。申 请 材 料 中 有 复 印 件 的 ,应 当 在 每 份 复印 件 上 分 别 签 注 “经 核 对 与 原 件 无 误 ”字 样 ,并 加 盖 申 请 人 公 章 。复 印 件 要 清 晰 能 够 辨 识 。(3)行 文 要 求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材 料 要 规 范 、准 确 、真 实 。应使 用 与 许 可 证 一 致 的 机 构 名 称 全 称 或 规 范 化 简 称 ;请 示 文 件 标题 中 的 申 请 人 应 与 公 文 申 请 人 保 持 一 致 (例 如 当 申 请 人 为 省 级分 公 司 时 ,不 能
7、出 现 xx 保 险 公 司 关 于 xx 的 请 示 ,而 应 为 xx公 司 辽 宁 分 公 司 关 于 xx 的 请 示 );不 能 在 公 文 中 出 现 公 司 内 部的 不 规 范 称 呼 和 叫 法 (例 如 使 用 三 级 机 构 、四 级 机 构 、总 监 、高级 主 管 等 ,或 将 中 心 支 公 司 、支 公 司 进 行 混 同 )。43.填 报 电 子 化 文 档 的 要 求 。(1)客 户 端 的 下 载 。下 载 地 址 :中 国 保 监 会 网 站(www.circ.gov,cn)办 事 服 务 文 件 下 载 其 他 下 载 ;查 看 系统 操 作 指 南 :
8、运 行 客 户 端 帮 助 目 录 和 索 引 。(2)信 息 填 报 要 求 。机 构 编 码 与 机 构 名 称 要 相 符 ;机 构 名 称 、层 级 、地 址 、业 务 经 营 范 围 填 写 要 准 确 完 整 ;高 管 人 员 身 份 证号 码 、学 历 信 息 和 工 作 经 历 填 写 要 准 确 ;拟 任 高 管 人 员 所 在 机构 同 时 申 请 开 业 时 ,高 管 人 员 所 在 机 构 的 编 码 应 填 写 为 6 个0。(3)制 作 附 件 的 要 求 。填 报 客 户 端 时 所 挂 附 件 要 与 书 面 申请 材 料 一 致 ;不 能 采 用 压 缩 包
9、;在 将 所 有 附 件 添 至 客 户 端 后 再进 行 保 存 ,中 途 进 行 保 存 操 作 将 会 出 现 附 件 丢 失 的 情 况 ;针 对补 正 材 料 电 子 化 文 档 ,无 需 重 新 填 报 客 户 端 ,只 需 报 送 补 正 材料 的 电 子 版 ;高 管 人 员 学 历 附 件 应 为 原 件 彩 色 扫 描 。(4)其 他 要 求 。电 子 化 文 档 需 用 光 盘 刻 录 ,在 刻 录 时 应 将 所挂 全 部 附 件 一 并 刻 录 至 光 盘 ;每 项 电 子 化 文 档 (包 括 附 件 及 补正 的 电 子 化 材 料 )大 小 不 能 超 过 40
10、M。4.领 取 许 可 证 的 要 求 。(1)提 交 材 料 。领 取 许 可 证 时 需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介 绍 信 、领取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报 纸 公 告 相 关 手 续 或 证 明 、更 换 新 许 可 证的 需 提 交 原 许 可 证 原 件 。(2)关 于 公 告 。申 请 人 要 按 规 定 在 报 纸 上 登 载 公 告 。公 告 内容 按 照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内 容 包 括 保 险 许 可 证 记 载 事 项 ;保 险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负 责 人 姓 名 ;保 险 机 构 的 业 务 范 围 和经 营 区 域
11、 ;保 险 机 构 的 住 所 、邮 政 编 码 和 联 系 电 话 。)(3)时 限 要 求 。申 请 人 应 当 自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公 告 送 达5之 日 起 2 个 月 内 ,领 取 保 险 许 可 证 。逾 期 不 领 取 的 ,行 政 许 可决 定 和 保 险 许 可 证 自 动 失 效 。二 、 具 体 实 施 规 程( 一 )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分 为 筹 建 、开 业 两 个 阶 段 。省级 分 公 司 设 立 由 中 国 保 监 会 负 责 审 批 ,其 中 开 业 阶 段 材 料向
12、我 局 报 送 。筹 建 阶 段1.前 提 条 件 。(1)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应 符 合 申 请 人 自 身 发 展 规 划 。申 请 人自 身 发 展 规 划 中 应 至 少 包 含 拟 设 机 构 层 级 地 区 、前 期 市 场调 研 情 况 、相 关 人 员 储 备 、偿 付 能 力 水 平 状 况 、分 类 监 管 评级 情 况 等 内 容 。申 请 人 应 按 照 发 展 规 划 提 交 机 构 设 立 许 可申 请 。(2)筹 建 负 责 人 应 通 过 我 局 组 织 的 任 职 考 察 方 可 申 请 设立 分 支 机 构 。任 职 考 察 要 求 详 见 保 险 公
13、司 分 支 机 构 高 级 管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核 准 中 的 任 职 考 察 须 知 (见 第 17 页 )。2.提 交 材 料 。设 立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申 请 人 应 当 提 交以 下 材 料 (共 计 10 项 ): (1)设 立 申 请 书 (题 目 为 xx 关 于 设 立 xx 的 请 示 ,在 正文 中 应 明 确 拟 设 机 构 的 上 级 直 接 管 理 机 构 、拟 设 机 构 的 全称 );(2)申 请 前 连 续 两 个 季 度 的 偿 付 能 力 报 告 和 上 一 年 度 经审 计 的 偿 付 能 力 报 告 (偿 付 能 力 报 告
14、应 由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精 算 负 责 人 、合 规 负 责 人 等 人 签 字 );6(3)保 险 公 司 上 一 年 度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报 告 以 及 申 请 人 内控 制 度 清 单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报 告 应 由 董 事 长 、董 事 会 秘 书 等人 签 字 ;申 请 人 为 省 级 分 公 司 的 ,应 提 交 省 级 分 公 司 的 内 控制 度 清 单 );(4)申 请 人 分 支 机 构 发 展 规 划 和 管 理 制 度 (申 请 人 分 支机 构 管 理 制 度 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各 级 分 支 机
15、 构 职 能 ;各级 分 支 机 构 人 员 、场 所 、设 备 等 方 面 的 配 备 要 求 ;分 支 机 构设 立 撤 销 的 内 部 决 策 制 度 ;上 级 机 构 对 下 级 分 支 机 构 的 管控 职 责 和 措 施 。申 请 人 为 省 级 分 公 司 的 ,应 提 交 省 级 分 公司 分 支 机 构 管 理 制 度 );(5)分 支 机 构 设 立 的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报 告 内 容 应 完 整 ),包 括 拟 设 机 构 三 年 业 务 发 展 规 划 和 市 场 分 析 ,设 立 分 支 机构 与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状 况 和 内 控 状 况 相
16、适 应 的 说 明 ;(6)受 到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立 案 调 查 情 况 的 说 明 (针 对 保 险公 司 分 支 机 构 市 场 准 入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每 一 项 分 别 作出 说 明 );(7)拟 设 机 构 筹 建 负 责 人 的 简 历 以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8)保 险 机 构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客 户 端 程 序生 成 的 电 子 化 数 据 文 件 ;(9)申 请 设 立 省 级 分 公 司 以 外 分 支 机 构 的 ,提 交 拟 设 机构 所 在 地 保 监 局 辖 区 内 的 其 他 分 支 机 构
17、 运 营 情 况 说 明 ,并就 是 否 存 在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市 场 准 入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二条 所 列 情 形 做 出 声 明 (针 对 第 十 二 条 每 一 项 分 别 作 出 声 明 );(10)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提 交 的 其 他 材 料 (申 请 人 为 省 级 分公 司 的 ,应 提 交 总 公 司 批 准 文 件 )。7需 要 说 明 事 项 :一 是 同 一 机 构 申 请 设 立 多 家 分 支 机 构 ,以 上 第 (2)、(3)、(4)、(9)项 材 料 内 容 未 发 生 变 化 的 ,只 需 首 次报 送 时 提 交 ,再 次
18、 报 送 需 提 交 已 报 送 说 明 。说 明 内 容 包 括该 材 料 首 次 报 送 时 间 、文 号 及 具 体 事 项 等 。二 是 省 级 分 公 司 提 交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申 请 时 ,应 当 提 交的 偿 付 能 力 报 告 和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报 告 尚 未 完 成 的 ,可 以 提供 最 近 区 间 已 完 成 的 相 关 报 告 ,并 附 总 公 司 出 具 的 情 况 说明 。3.特 别 提 示 。(1)关 于 学 历 认 证 。一 般 情 况 下 ,学 历 认 证 有 以 下 两 种方 式 :通 过 个 人 账 户 、企 业 账 户 等 方 式 登
19、 录 学 信 网 查 询 学 历 ,并 截 取 学 历 查 询 信 息 ;出 具 学 历 认 证 报 告 (辽 宁 省 高 中 等 教育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中 心 ,沈 阳 市 皇 姑 区 泰 山 路 19 号 ,联 系 电话 :024-26901808;全 国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信 息 咨 询 与 就 业 指 导中 心 认 证 处 ,联 系 电 话 :010-82332257)。党 校 学 历 认 证 要 求 :2008 年 10 月 之 前 在 中 央 党 校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委 党 校 参 加 学 制 两 年 以 上 的 长 期 班 次 ,取得 的 党 校
20、 学 历 可 享 受 国 民 教 育 相 应 学 历 的 有 关 待 遇 。需 提交 党 校 出 具 的 学 历 证 明 书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复 印 件 ,遗 失 不能 补 发 的 ,需 提 交 党 校 的 相 关 证 明 。军 校 学 历 认 证 要 求 :可 做 学 历 认 证 报 告 。境 外 学 历 认 证 要 求 :在 国 外 或 境 外 获 得 的 学 历 应 该 经 教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认 证 ,按 照 该 中 心 出 具 的 学 历 认 证 书 确定 学 历 层 次 ,该 认 证 可 在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网 站 查 询 。学 历 认
21、定 不 仅 限 于 全 日 制 ,自 学 考 试 、夜 大 、函 授 、远程 教 育 等 国 家 承 认 的 学 历 ,都 予 以 认 定 。8学 位 认 证 的 要 求 参 照 学 历 认 证 要 求 。(2)关 于 筹 建 负 责 人 。筹 建 负 责 人 要 符 合 拟 设 机 构 主 要负 责 人 任 职 条 件 ,筹 建 负 责 人 工 作 经 历 需 要 进 行 核 查 ,具体 要 求 见 高 管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核 准 事 项 (见 第 17 页 )。(3)关 于 时 点 的 审 核 标 准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市 场 准 入管 理 办 法 有 时 间 限
22、制 的 ,申 请 人 自 申 请 日 上 溯 规 定 期 限 内不 得 存 在 相 应 的 禁 止 性 情 形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市 场 准 入管 理 办 法 无 时 间 限 制 的 ,申 请 人 在 申 请 日 不 得 存 在 规 定 的禁 止 性 情 形 。申 请 人 向 我 局 提 交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申 请 的 受 理之 日 为 行 政 许 可 实 质 性 审 核 的 起 算 时 点 。(4)关 于 条 文 适 用 的 标 准 。一 是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市场 准 入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以 上 ”、“以 下 ”等 规 定 ,均 包 含 本
23、数 ;二 是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市 场 准 入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重 大行 政 处 罚 ”,适 用 于 关 于 明 确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管 理 有 关问 题 的 通 知 (保 监 发 201049 号 )规 定 ;三 是 保 险 公 司 分支 机 构 市 场 准 入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中 的 管 理 人 员是 指 申 请 人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内 设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市 场 准 入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申 请设 立 省 级 分 公 司 以 外 分 支 机
24、 构 的 ,不 得 有 以 下 情 形 :一 是 申请 人 或 者 拟 设 机 构 所 属 省 级 分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内 受 到 金 融 监管 机 构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的 ;二 是 申 请 人 或 者 其 管 理 人 员 因 工作 行 为 涉 嫌 重 大 违 法 犯 罪 ,正 在 受 到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或 者 司法 机 关 立 案 调 查 的 ;三 是 在 拟 设 机 构 所 在 地 保 监 局 辖 区 内的 其 他 分 支 机 构 最 近 六 个 月 内 受 到 重 大 保 险 行 政 处 罚 的 ;四 是 在 拟 设 机 构 所 在 地 保 监 局 辖 区 内
25、,最 近 一 年 内 有 三 家次 以 上 分 支 机 构 受 到 保 险 行 政 处 罚 的 ;五 是 拟 设 机 构 的 上9级 直 接 管 理 机 构 最 近 六 个 月 内 受 到 保 险 行 政 处 罚 的 。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市 场 准 入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申 请设 立 省 级 分 公 司 以 外 分 支 机 构 的 ,在 拟 设 机 构 所 在 地 保 监局 辖 区 内 的 其 他 分 支 机 构 运 营 情 况 不 得 有 以 下 情 形 :一 是无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 临 时 负 责 人 超 期 的 ;二 是 无 稳 定 、规 范 的
26、营 业 场 所 的 ;三 是 自 行 停 业 连 续 三 个 月 以 上 的 。停 业 情 形 已向 保 险 监 管 机 构 报 告 的 除 外 ;四 是 存 在 重 大 内 部 控 制 缺 陷 ,尚 未 整 改 到 位 的 ;五 是 最 近 一 年 内 撤 销 分 支 机 构 三 家 以 上的 ;六 是 最 近 一 年 内 同 一 分 支 机 构 变 更 营 业 场 所 两 次 以 上或 者 变 更 主 要 负 责 人 三 次 以 上 的 ;七 是 最 近 六 个 月 内 发 生过 五 十 人 以 上 群 访 群 诉 事 件 ,或 者 一 百 人 以 上 非 正 常 集 中退 保 事 件 ,影 响 较 为 恶 劣 的 ;八 是 保 险 监 管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情 形 。 (5)关 于 筹 建 机 构 名 称 的 注 意 事 项 。拟 筹 建 机 构 名 称 应完 整 规 范 ,可 事 先 到 当 地 工 商 局 咨 询 。曾 出 现 过 “筹 建 机 构名 称 为 辽 宁 分 公 司 xx 支 公 司 ,工 商 局 未 核 准 通 过 ”的 情 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