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校园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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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东海洋大学校园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的意见(粤教工委20121 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依规对校园(校区)规划及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策划、立项报批、勘察设计、招投标、工程合同、工程施工、工程投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保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全过程进行管理,保证学校基建计划的完成。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校内的各项新建、改扩建、续建、迁建和纳入基

2、本建设管理范围的装修、修缮工程及其相关工作。第四条 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第五条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建领导小组)是学校基本建设重要事项的辅助决策机构,基建处为基本建设管理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基建领导小组由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校工会、招标与采购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法律顾问及教职工代表组成。组长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基建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基建领导小组在学校的授权范围内,研究审议基建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基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处,负责日

3、常工作。第六条 学校基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招标与采购、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招标采购、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第二章 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2第七条 校园总体规划是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第八条 编制校园总体规划(含新编和修订)要保障教学和科研需要;体现以人为本、科学合理、功能完善、持续发展和坚持实用、美观、经济的原则。第九条 校园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所在城市规划要求,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规划设计研究机构编制

4、校园规划,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全面地公开相关信息,采纳吸收师生员工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第十条 校园总体规划方案(含新编和修订)经基建领导小组审议,由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决策后,报广东省教育厅初审。学校校园总体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后,应于 15 天内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或省教育厅的要求,编制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确定 5 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上报省教育厅审核。第十二条 基建处负责编制学校每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建议方案,经基建领导小组审议,

5、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定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第三章 项目立项第十三条 科学决策学校新上的基建项目。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力状况进行充分论证,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和建设规模。校园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应当满足需求合理、选址可行、资金落实等基本要求。项目一般应符合所处校区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五年规划,规划外项目若确有必要,除自有资金建设项目外,应先征求省教育厅意见并获得认可后,方可向政府部门申请立项。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经立项后方可实施,项目立项分为政府审批立项和学校审批立项两种形式。政府审批立项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申请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根据政府有关规定须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的基建项目。3学校审批立项

6、是指按规定程序完成校内立项审批手续即可实施,不需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的项目。包括全部使用学校自有资金建设,按规定须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基建项目或总投资 200 万元及以上的装修工程、修缮工程。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立项程序:(一)基建处根据各校区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五年规划向学校提出启动项目立项前期工作建议。未列入基本建设五年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启动建设,若确实需要,由各需求单位(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向学校提出建设申请。(二)房屋建筑项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及学科发展需要,依据学校批复的项目立项前期工作建议和规划拟定的建设规模,拟订项目的使用单位及功能定位,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

7、。(三)基建处根据学校批复的房屋建设规模和功能定位等,组织(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确定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方案和投资规模等,并组织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使用(管理)单位(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投资额 100 万元及以上项目),并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办理立项报批或备案手续。(四)其他建设项目由基建处根据学校批复的项目立项前期工作建议,组织(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确定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方案和投资规模等,组织使用(管理)单位(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投资额 100 万元及以上项目),并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办理立项报

8、批或备案手续。(五)立项审批权限1.总投资不足 50 万元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基本建设管理范围,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建设,立项审批按广东海洋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2.总投资在 100 万元及以上,但不足 200 万元的装修工程、修缮工程,按广东海洋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立项审批后,可移交基建处组织实施;43.全部使用学校自有资金建设的建设项目,经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批准,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4.可申请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经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批准,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总投资 3000 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基建项目或学校没有类似经验的基建项目,应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与

9、专门机构意见;广大教职工关注程度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项目建设资金需要通过银行贷款筹措的,应按规定就新增银行贷款事项另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省政府审批后,再按规定申请基建项目立项或核准。第四章 勘察设计与报建第十六条 基建处负责组织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工作。基本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应征求使用(管理)单位的意见,总投资 5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报学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应实行限额设计,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设计工作,不得随意压缩合理的设计周期,确保设计文件质量。为了确保设计文件的严肃性、稳定性和延续性,基建处应将初步设计文件和

10、施工图设计文件向使用和管理部门进行充分说明和解读,认真征求和听取其意见,使用和管理部门应对设计文件进行签字确认。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若超过 10,必须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学校自有资金建设项目,总投资 1000 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概算总投资超过立项备案总投资额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第十九条 基建项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5第二十条

11、基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基建项目报建程序,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基建处应按法律法规及时或积极配合代建单位办理负责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消防、环保评、节能审查、人防、初步设计审查及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防疫、绿化、城建档案、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已到期失效的应及时办理延期。第五章 项目招投标第二十一条 政府审批立项的基建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重要材料的采购,按发改部门在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中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核准不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不须报财政部门另行核准采购方式,由学校或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自行选择采购方式。学校审批立项的基建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

12、和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法定必须招标标准的,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招标;未达到法定必须招标标准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既未达到法定必须招标标准、也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50 万元及以上或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 2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承包人一般由学校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组织采购,学校也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确定;单项合同估算价 20 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由基建处报请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确定承包人。未列入主体工程招标范围的建设工程

13、配套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法定必须招标标准的,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招标;未达到法定必须招标标准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5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承包人一般由学校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组织采购,学校也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确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50 万元以下的,可在学校修缮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备选企业库中按广6东海洋大学修缮改造项目承建单位管理办法(试行)(校后勤20185 号)规定的方法选择承包人,也可根据项目实际由基建处报请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确定承包

14、人。工程建设其它配套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采购;未达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单项合同估算价 20 万元及以上的,承包人一般由学校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组织采购,学校也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确定;单项合同估算价 20 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处报请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审批确定承包人。第二十二条 招投标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任何人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通过肢解工程方式规避公开招

15、标、不准擅自改变招标方式,不准擅自扩标。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与采购中心或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基建处给予配合。由学校负责建设的政府审批立项项目和学校审批立项项目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与采购中心组织编制。第二十四条 由学校负责建设的非代建基建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由基建处(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组织编制,报审计处审核后,将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施工图纸等资料提交招标与采购中心。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一般应设立 10%暂列金额,尽可能避免暂估价。第二十五条 基建项目合同订立按广东海洋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校201336 号)的规定执行。第六章 施工现场的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六条 建设

16、项目应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设。基建处负责基建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投资控制,实现工程管理目标;负责安排项目现场负责人,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学校行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监督与管理职责。7代建项目的施工现场监督与管理由代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基建处代表学校履行好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 号规定的使用单位主要职责。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基建处应督促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

17、件及合同实施监理,现场负责人应对监理项目组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他项目是否实施监理,由基建处根据实际情况报学校审批。第二十八条 基建项目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施工期间应杜绝对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重大变更。基建项目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对确需变更的项目,必须按学校现行的工程变更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实施;工程变更及签证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第二十九条 在批准的投资规模内,单项变更涉及金额 3 万元及以上不满10 万元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涉及金额 10 万元及以上不满 30 万元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审批;涉及金额 30 万元及以上不满 50 万元的,经基建领导小组

18、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审批;涉及金额 50 万元及以上的,经基建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涉及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交学校党委研究决定。第三十条 基建处应加强工程签证的管理,工程签证应按照工程项目签证管理办法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 基建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进行管理。基建处除了履行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质量义务外,还应督促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履行他们的质量义务,落实工程质量终身制度,确保工程质量。8第三十二条 用于工程上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等,应严格按规

19、范要求进行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方可使用。基建处参与并监督监理对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不实行监理的项目,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工程材料进场验收,杜绝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用到工程上。第三十三条 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双方确认的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作为其结算依据的,由基建处对施工单位所报材料、设备的价格进行初审,提供市场调查或初审价格依据送审计处审核。第三十四条 基建处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第七章 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的,基建处在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

20、程竣工验收申请后,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 号)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工作管理办法管理制度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处以及项目的使用和管理单位(部门)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根据项目的需要,基建处分别通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和综合服务中心等部门参加验收。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在 30 天内与工程承包人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并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工作管理办法管理制度的规定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建筑物移交手续。第三十七条 基建处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结算书的编制,并对施工方提交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

21、行审核。学校自筹资金基建项目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初审,审计处负责组织复审;政府财政安排专项建设资金的基建项目,初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基建处参与,初审完成后由基建处送省教育厅复审。9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基建处负责建设项目保修期内的维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工作管理办法管理制度,督促工程承包人按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及时做好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第三十九条 基建项目应严格按照基建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向城建档案馆及学校档案馆归档。不需向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基建处应向学校档案馆提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第八

22、章 资金管理第四十条 基建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由基建处负责编制,经审定并纳入年度学校预算后,由财务处负责基建项目资金的管理,并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做好项目设置、核算和预算控制,按期完成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审批制度,以合同及审定的工程预算、变更预算作为支付依据。进度款支付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85%,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单独支付的项目,可以不从合同总价中扣除。第四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申请经基建处、财务处审核后,按广东海洋大学资金支出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权限报批,并办理支付。第四十四

23、条 工程结算终审完成后,基建处通知承包人进行工程财务结算,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手续。第四十五条 工程结算终审完成后,财务处组织编制项目竣工的财务决算,并根据项目资金来源的不同,按规定分别报送省教育厅审核批复或由学校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负责审核,基建处给予配合。财务及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10第四十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现场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及概(预)算主管人员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第九章 监督与保障第四十七条 学校基建工作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

24、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基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基建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变更、签证、材料和设备采购及工程预结算审核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和防范,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 基建处等参与基建项目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建立内部控制和内部监督的长效机制,督促参与监督管理的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及部门规定,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第五十条 基建项目应执行校务公开制度,基建处等相关部门应负责对基建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等在校园网上公示,实行阳光操作。第五十一条 基建处应积极配合政府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的监督,在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校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二条 由于管理不善,在工程上使用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设备,造成质量事故的,除必须返工外,还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东海洋大学校园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校基建2017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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