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1228220 上传时间:2018-12-30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14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险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保险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保险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保险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保险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保险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本指引由辽宁保监局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行政许可工作请联系辽宁保监局办公室联系人:赵常龙 225965581保险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一、总体介绍 .2(一)行政许可事项。 .2(二)行政许可流程及时限。 .2(三)一般性要求。 .31.申请人的要求。 .32.材料组织的要求。 .33.填报电子化文档的要求。 .34.领取许可证的要求。 .4二、具体实施规程 .5(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51.筹建阶段。 .52.开业阶段。 .10(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14(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审批。 .15(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16(五)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72一、总体介绍(一)行政许可事项。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设立分为筹建与开业)。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审批。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二)行政许可流程及时限。需要说明事项:1.收文不等于受理。办公室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予以收文,当场出具收文回执。在收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相关材料的,出具补正通知书。对于分支机构设立以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受理之

3、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将延期 10 个工作日。对于分支机构设立事项,在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2.补正材料要求。补正材料中涉及请示文件的,如果只是修改文件内容,请示文件文号和标题不能更改。3.撤文要求。保险机构在申请撤文时,需要提供撤文申请,注明所撤文件的文号、题目,并将报送申请材料时收到的收文回执第一联一并退回。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辽宁保监局办公室受理( 5个 工 作 日 )辽 宁 保 监 局 业务 处 室 审 查( 20 或 30个 工作 日 )辽 宁 保 监 局 办 公室 向 申 请 人 送 达许 可 决 定 ( 10

4、个 工作 日 )3( 三 ) 一 般 性 要 求 。1.申 请 人 的 要 求 。(1)申 请 人 的 范 围 。申 请 人 只 能 是 总 公 司 或 省 级 分 公 司 。(2)申 请 人 的 义 务 。申 请 人 应 对 申 报 材 料 尽 到 严 格 审 核 义务 。法 律 责 任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任 职 资 格的 机 构 或 者 个 人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核 准 任 职 资 格 申 请 ,并 在1 年 内 不 再 受 理 对 该 拟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申 请 。以 欺骗 等 不 正 当 手

5、 段 取 得 任 职 资 格 的 ,撤 销 任 职 资 格 ,并 在 3 年 内不 再 受 理 其 任 职 资 格 申 请 。(3)联 系 人 制 度 。申 请 人 应 指 定 熟 悉 行 政 许 可 工 作 的 专 人负 责 行 政 许 可 申 报 工 作 ,如 果 联 系 人 变 更 应 及 时 报 告 ,并 做 好工 作 交 接 。2.材 料 组 织 的 要 求 。(1)份 数 要 求 。原 则 上 ,行 政 许 可 书 面 申 请 材 料 一 式 一 份 ,并 应 按 照 所 需 提 交 材 料 的 顺 序 依 次 排 好 。书 面 材 料 应 使 用 曲别 针 、长 尾 夹 进 行

6、整 理 ,无 需 装 订 。(2)复 印 材 料 要 求 。申 请 材 料 中 有 复 印 件 的 ,应 当 在 每 份 复印 件 上 分 别 签 注 “经 核 对 与 原 件 无 误 ”字 样 ,并 加 盖 申 请 人 公 章 。复 印 件 要 清 晰 能 够 辨 识 。(3)行 文 要 求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材 料 要 规 范 、准 确 、真 实 。应使 用 与 许 可 证 一 致 的 机 构 名 称 全 称 或 规 范 化 简 称 ;请 示 文 件 标题 中 的 申 请 人 应 与 公 文 申 请 人 保 持 一 致 (例 如 当 申 请 人 为 省 级分 公 司 时 ,不 能

7、出 现 xx 保 险 公 司 关 于 xx 的 请 示 ,而 应 为 xx公 司 辽 宁 分 公 司 关 于 xx 的 请 示 );不 能 在 公 文 中 出 现 公 司 内 部的 不 规 范 称 呼 和 叫 法 (例 如 使 用 三 级 机 构 、四 级 机 构 、总 监 、高级 主 管 等 ,或 将 中 心 支 公 司 、支 公 司 进 行 混 同 )。43.填 报 电 子 化 文 档 的 要 求 。(1)客 户 端 的 下 载 。下 载 地 址 :中 国 保 监 会 网 站(www.circ.gov,cn)办 事 服 务 文 件 下 载 其 他 下 载 ;查 看 系统 操 作 指 南 :

8、运 行 客 户 端 帮 助 目 录 和 索 引 。(2)信 息 填 报 要 求 。机 构 编 码 与 机 构 名 称 要 相 符 ;机 构 名 称 、层 级 、地 址 、业 务 经 营 范 围 填 写 要 准 确 完 整 ;高 管 人 员 身 份 证号 码 、学 历 信 息 和 工 作 经 历 填 写 要 准 确 ;拟 任 高 管 人 员 所 在 机构 同 时 申 请 开 业 时 ,高 管 人 员 所 在 机 构 的 编 码 应 填 写 为 6 个0。(3)制 作 附 件 的 要 求 。填 报 客 户 端 时 所 挂 附 件 要 与 书 面 申请 材 料 一 致 ;不 能 采 用 压 缩 包

9、;在 将 所 有 附 件 添 至 客 户 端 后 再进 行 保 存 ,中 途 进 行 保 存 操 作 将 会 出 现 附 件 丢 失 的 情 况 ;针 对补 正 材 料 电 子 化 文 档 ,无 需 重 新 填 报 客 户 端 ,只 需 报 送 补 正 材料 的 电 子 版 ;高 管 人 员 学 历 附 件 应 为 原 件 彩 色 扫 描 。(4)其 他 要 求 。电 子 化 文 档 需 用 光 盘 刻 录 ,在 刻 录 时 应 将 所挂 全 部 附 件 一 并 刻 录 至 光 盘 ;每 项 电 子 化 文 档 (包 括 附 件 及 补正 的 电 子 化 材 料 )大 小 不 能 超 过 40

10、M。4.领 取 许 可 证 的 要 求 。(1)提 交 材 料 。领 取 许 可 证 时 需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介 绍 信 、领取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报 纸 公 告 相 关 手 续 或 证 明 、更 换 新 许 可 证的 需 提 交 原 许 可 证 原 件 。(2)关 于 公 告 。申 请 人 要 按 规 定 在 报 纸 上 登 载 公 告 。公 告 内容 按 照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内 容 包 括 保 险 许 可 证 记 载 事 项 ;保 险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负 责 人 姓 名 ;保 险 机 构 的 业 务 范 围 和经 营 区 域

11、 ;保 险 机 构 的 住 所 、邮 政 编 码 和 联 系 电 话 。)(3)时 限 要 求 。申 请 人 应 当 自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公 告 送 达5之 日 起 2 个 月 内 ,领 取 保 险 许 可 证 。逾 期 不 领 取 的 ,行 政 许 可决 定 和 保 险 许 可 证 自 动 失 效 。二 、 具 体 实 施 规 程( 一 )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审 批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分 为 筹 建 、开 业 两 个 阶 段 。省级 分 公 司 设 立 由 中 国 保 监 会 负 责 审 批 ,其 中 开 业 阶 段 材 料向

12、我 局 报 送 。筹 建 阶 段1.前 提 条 件 。(1)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应 符 合 申 请 人 自 身 发 展 规 划 。申 请 人自 身 发 展 规 划 中 应 至 少 包 含 拟 设 机 构 层 级 地 区 、前 期 市 场调 研 情 况 、相 关 人 员 储 备 、偿 付 能 力 水 平 状 况 、分 类 监 管 评级 情 况 等 内 容 。申 请 人 应 按 照 发 展 规 划 提 交 机 构 设 立 许 可申 请 。(2)筹 建 负 责 人 应 通 过 我 局 组 织 的 任 职 考 察 方 可 申 请 设立 分 支 机 构 。任 职 考 察 要 求 详 见 保 险 公

13、司 分 支 机 构 高 级 管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核 准 中 的 任 职 考 察 须 知 (见 第 17 页 )。2.提 交 材 料 。设 立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申 请 人 应 当 提 交以 下 材 料 (共 计 10 项 ): (1)设 立 申 请 书 (题 目 为 xx 关 于 设 立 xx 的 请 示 ,在 正文 中 应 明 确 拟 设 机 构 的 上 级 直 接 管 理 机 构 、拟 设 机 构 的 全称 );(2)申 请 前 连 续 两 个 季 度 的 偿 付 能 力 报 告 和 上 一 年 度 经审 计 的 偿 付 能 力 报 告 (偿 付 能 力 报 告

14、应 由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精 算 负 责 人 、合 规 负 责 人 等 人 签 字 );6(3)保 险 公 司 上 一 年 度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报 告 以 及 申 请 人 内控 制 度 清 单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报 告 应 由 董 事 长 、董 事 会 秘 书 等人 签 字 ;申 请 人 为 省 级 分 公 司 的 ,应 提 交 省 级 分 公 司 的 内 控制 度 清 单 );(4)申 请 人 分 支 机 构 发 展 规 划 和 管 理 制 度 (申 请 人 分 支机 构 管 理 制 度 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各 级 分 支 机

15、 构 职 能 ;各级 分 支 机 构 人 员 、场 所 、设 备 等 方 面 的 配 备 要 求 ;分 支 机 构设 立 撤 销 的 内 部 决 策 制 度 ;上 级 机 构 对 下 级 分 支 机 构 的 管控 职 责 和 措 施 。申 请 人 为 省 级 分 公 司 的 ,应 提 交 省 级 分 公司 分 支 机 构 管 理 制 度 );(5)分 支 机 构 设 立 的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报 告 内 容 应 完 整 ),包 括 拟 设 机 构 三 年 业 务 发 展 规 划 和 市 场 分 析 ,设 立 分 支 机构 与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状 况 和 内 控 状 况 相

16、适 应 的 说 明 ;(6)受 到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立 案 调 查 情 况 的 说 明 (针 对 保 险公 司 分 支 机 构 市 场 准 入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每 一 项 分 别 作出 说 明 );(7)拟 设 机 构 筹 建 负 责 人 的 简 历 以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8)保 险 机 构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客 户 端 程 序生 成 的 电 子 化 数 据 文 件 ;(9)申 请 设 立 省 级 分 公 司 以 外 分 支 机 构 的 ,提 交 拟 设 机构 所 在 地 保 监 局 辖 区 内 的 其 他 分 支 机 构

17、 运 营 情 况 说 明 ,并就 是 否 存 在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市 场 准 入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二条 所 列 情 形 做 出 声 明 (针 对 第 十 二 条 每 一 项 分 别 作 出 声 明 );(10)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提 交 的 其 他 材 料 (申 请 人 为 省 级 分公 司 的 ,应 提 交 总 公 司 批 准 文 件 )。7需 要 说 明 事 项 :一 是 同 一 机 构 申 请 设 立 多 家 分 支 机 构 ,以 上 第 (2)、(3)、(4)、(9)项 材 料 内 容 未 发 生 变 化 的 ,只 需 首 次报 送 时 提 交 ,再 次

18、 报 送 需 提 交 已 报 送 说 明 。说 明 内 容 包 括该 材 料 首 次 报 送 时 间 、文 号 及 具 体 事 项 等 。二 是 省 级 分 公 司 提 交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申 请 时 ,应 当 提 交的 偿 付 能 力 报 告 和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报 告 尚 未 完 成 的 ,可 以 提供 最 近 区 间 已 完 成 的 相 关 报 告 ,并 附 总 公 司 出 具 的 情 况 说明 。3.特 别 提 示 。(1)关 于 学 历 认 证 。一 般 情 况 下 ,学 历 认 证 有 以 下 两 种方 式 :通 过 个 人 账 户 、企 业 账 户 等 方 式 登

19、 录 学 信 网 查 询 学 历 ,并 截 取 学 历 查 询 信 息 ;出 具 学 历 认 证 报 告 (辽 宁 省 高 中 等 教育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中 心 ,沈 阳 市 皇 姑 区 泰 山 路 19 号 ,联 系 电话 :024-26901808;全 国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信 息 咨 询 与 就 业 指 导中 心 认 证 处 ,联 系 电 话 :010-82332257)。党 校 学 历 认 证 要 求 :2008 年 10 月 之 前 在 中 央 党 校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委 党 校 参 加 学 制 两 年 以 上 的 长 期 班 次 ,取得 的 党 校

20、 学 历 可 享 受 国 民 教 育 相 应 学 历 的 有 关 待 遇 。需 提交 党 校 出 具 的 学 历 证 明 书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复 印 件 ,遗 失 不能 补 发 的 ,需 提 交 党 校 的 相 关 证 明 。军 校 学 历 认 证 要 求 :可 做 学 历 认 证 报 告 。境 外 学 历 认 证 要 求 :在 国 外 或 境 外 获 得 的 学 历 应 该 经 教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认 证 ,按 照 该 中 心 出 具 的 学 历 认 证 书 确定 学 历 层 次 ,该 认 证 可 在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网 站 查 询 。学 历 认

21、定 不 仅 限 于 全 日 制 ,自 学 考 试 、夜 大 、函 授 、远程 教 育 等 国 家 承 认 的 学 历 ,都 予 以 认 定 。8学 位 认 证 的 要 求 参 照 学 历 认 证 要 求 。(2)关 于 筹 建 负 责 人 。筹 建 负 责 人 要 符 合 拟 设 机 构 主 要负 责 人 任 职 条 件 ,筹 建 负 责 人 工 作 经 历 需 要 进 行 核 查 ,具体 要 求 见 高 管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核 准 事 项 (见 第 17 页 )。(3)关 于 时 点 的 审 核 标 准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市 场 准 入管 理 办 法 有 时 间 限

22、制 的 ,申 请 人 自 申 请 日 上 溯 规 定 期 限 内不 得 存 在 相 应 的 禁 止 性 情 形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市 场 准 入管 理 办 法 无 时 间 限 制 的 ,申 请 人 在 申 请 日 不 得 存 在 规 定 的禁 止 性 情 形 。申 请 人 向 我 局 提 交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申 请 的 受 理之 日 为 行 政 许 可 实 质 性 审 核 的 起 算 时 点 。(4)关 于 条 文 适 用 的 标 准 。一 是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市场 准 入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以 上 ”、“以 下 ”等 规 定 ,均 包 含 本

23、数 ;二 是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市 场 准 入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重 大行 政 处 罚 ”,适 用 于 关 于 明 确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管 理 有 关问 题 的 通 知 (保 监 发 201049 号 )规 定 ;三 是 保 险 公 司 分支 机 构 市 场 准 入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中 的 管 理 人 员是 指 申 请 人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内 设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市 场 准 入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申 请设 立 省 级 分 公 司 以 外 分 支 机

24、 构 的 ,不 得 有 以 下 情 形 :一 是 申请 人 或 者 拟 设 机 构 所 属 省 级 分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内 受 到 金 融 监管 机 构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的 ;二 是 申 请 人 或 者 其 管 理 人 员 因 工作 行 为 涉 嫌 重 大 违 法 犯 罪 ,正 在 受 到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或 者 司法 机 关 立 案 调 查 的 ;三 是 在 拟 设 机 构 所 在 地 保 监 局 辖 区 内的 其 他 分 支 机 构 最 近 六 个 月 内 受 到 重 大 保 险 行 政 处 罚 的 ;四 是 在 拟 设 机 构 所 在 地 保 监 局 辖 区 内

25、,最 近 一 年 内 有 三 家次 以 上 分 支 机 构 受 到 保 险 行 政 处 罚 的 ;五 是 拟 设 机 构 的 上9级 直 接 管 理 机 构 最 近 六 个 月 内 受 到 保 险 行 政 处 罚 的 。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市 场 准 入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申 请设 立 省 级 分 公 司 以 外 分 支 机 构 的 ,在 拟 设 机 构 所 在 地 保 监局 辖 区 内 的 其 他 分 支 机 构 运 营 情 况 不 得 有 以 下 情 形 :一 是无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 临 时 负 责 人 超 期 的 ;二 是 无 稳 定 、规 范 的

26、营 业 场 所 的 ;三 是 自 行 停 业 连 续 三 个 月 以 上 的 。停 业 情 形 已向 保 险 监 管 机 构 报 告 的 除 外 ;四 是 存 在 重 大 内 部 控 制 缺 陷 ,尚 未 整 改 到 位 的 ;五 是 最 近 一 年 内 撤 销 分 支 机 构 三 家 以 上的 ;六 是 最 近 一 年 内 同 一 分 支 机 构 变 更 营 业 场 所 两 次 以 上或 者 变 更 主 要 负 责 人 三 次 以 上 的 ;七 是 最 近 六 个 月 内 发 生过 五 十 人 以 上 群 访 群 诉 事 件 ,或 者 一 百 人 以 上 非 正 常 集 中退 保 事 件 ,影 响 较 为 恶 劣 的 ;八 是 保 险 监 管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情 形 。 (5)关 于 筹 建 机 构 名 称 的 注 意 事 项 。拟 筹 建 机 构 名 称 应完 整 规 范 ,可 事 先 到 当 地 工 商 局 咨 询 。曾 出 现 过 “筹 建 机 构名 称 为 辽 宁 分 公 司 xx 支 公 司 ,工 商 局 未 核 准 通 过 ”的 情 况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资料库 > 人力资源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