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考研法硕非法学真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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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一 、 单 项 选 择 题 (1 45 小 题 , 每 小 题 1 分 , 共 45 分 。 下 列 每 题 给 出 的 四 个 选 项 中 , 只 有 一个 选 项 是 符 合 试 题 要 求 的 )1.下 列 关 于 不 同 法 学 流 派 的 表 述 , 正 确 的 是A.自 然 法 学 派 强 调 人 定 法 高 于 自 然 法B.历 史 法 学 派 主 张 法 是 自 由 意 志 的 体 现C.社 会 法 学 派 倡 导 法 学 应 当 关 注 法 律 现 实 的 多 种 面 向D.分 析 法 学 派 认 为 法 学 应 当 研 究 法 与 道 德 的 内 在 关 系22.下 列

2、关 于 法 系 的 表 述 , 正 确 的 是A.中 华 法 系 体 现 礼 法 结 合 的 精 神B.大 陆 法 系 是 在 德 国 民 法 典 的 基 础 上 产 生 的C.英 美 法 系 是 以 美 国 法 为 基 础 , 以 英 国 法 为 主 导 发 展 而 来D.法 系 划 分 的 主 要 依 据 是 各 国 法 律 的 外 在 形 式 和 本 质 特 征33.下 列 关 于 法 律 继 承 的 理 解 , 正 确 的 是A.法 律 继 承 与 法 系 的 形 成 之 间 没 有 关 系B.法 作 为 人 类 文 明 的 成 果 决 定 了 法 律 继 承 的 必 要 性C.法 律

3、 继 承 是 指 不 同 国 家 法 律 之 间 相 互 继 受 和 影 响D.法 律 继 承 仅 体 现 本 国 法 律 传 统 和 法 律 文 化 的 延 续44.甲 影 楼 为 乙 拍 摄 婚 纱 照 , 后 擅 自 将 乙 的 婚 纱 照 卖 给 丙 杂 志 社 做 封 面 , 乙 得 知 后 , 与 甲和 丙 交 涉 未 果 , 提 起 公 诉 。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 甲 和 丙 侵 犯 了 乙 的 肖 像 权 ,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责 任 。 关 于 此 案 涉 及 的 法 律 关 系 ,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是A.法 院 与 乙 的 关 系 是 诉

4、 讼 法 律 关 系B.法 院 甲 、 丙 的 关 系 是 绝 对 法 律 关 系C.甲 和 乙 在 诉 讼 中 的 关 系 是 纵 向 法 律 关 系D.甲 和 丙 因 照 片 使 用 产 生 的 法 律 关 系 是 调 整 性 法 律 关 系55.“哪 里 没 有 法 律 , 哪 里 就 没 有 自 由 。 ”关 于 这 句 话 , 下 列 理 解 正 确 的 是A.人 生 而 自 由 , 因 此 自 由 与 法 律 无 关B.自 由 意 味 着 人 可 以 从 事 任 何 自 己 想 做 的 事 情C.法 律 以 保 障 个 人 自 由 为 唯 一 的 价 值 和 目 标D.若 没 有

5、法 律 的 保 障 和 约 定 , 自 由 便 荡 然 无 存66.关 于 如 何 提 高 我 国 司 法 公 信 力 , 保 证 公 正 司 法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加 强 人 权 的 司 法 保 障 , 有 助 于 提 升 司 法 公 信 力B.提 升 司 法 公 信 力 要 求 法 院 在 裁 判 前 必 须 广 泛 征 求 社 会 意 见C.提 升 司 法 公 信 力 升 必 须 推 进 以 侦 查 为 中 心 的 诉 讼 制 度 改 革D.提 升 司 法 公 信 力 需 要 检 察 权 、 审 判 权 与 执 行 权 高 度 统 一77.甲 因 琐 事 与 乙 发

6、生 冲 突 , 将 乙 打 伤 。 甲 赶 紧 打 120 电 话 , 并 随 救 护 车 将 乙 送 往 医 院 ,乙 被 诊 断 为 轻 伤 , 经 及 时 救 治 痊 愈 出 院 。 甲 支 付 了 乙 的 医 疗 费 等 费 用 。 事 后 , 甲 未 被 追 究 法律 责 任 。 根 据 上 述 材 料 , 甲 被 免 责 的 原 因 是A.有 效 补 救 免 责 B.立 功 免 责 C.协 议 免 责 D.自 助 免 责88.关 于 法 律 推 理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辩 证 推 理 是 通 过 法 官 的 主 观 想 象 获 得 合 理 裁 判 结 论 的 推

7、理 过 程B.美 英 法 系 国 家 一 般 采 用 归 纳 推 理 , 不 用 演 绎 推 理C.“类 似 案 件 , 类 似 处 理 ”是 类 比 推 理 的 基 本 要 求D.演 绎 推 理 的 大 前 提 通 常 是 法 律 事 实99.下 列 关 于 法 律 论 证 的 理 解 , 正 确 的 是A.法 律 论 证 与 法 律 解 释 、 法 律 推 理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联 系B.法 律 论 证 的 过 程 主 要 是 协 商 过 程 , 不 包 含 逻 辑 推 理C.法 律 论 证 的 融 贯 性 要 求 裁 判 过 程 中 价 值 与 事 实 相 统 一D.法 律 论

8、 证 结 论 的 可 接 受 性 与 司 法 独 立 之 间 存 在 着 矛 盾 关 系1010.某 市 的 城 市 规 划 方 案 频 繁 变 更 , 导 致 一 些 企 业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无 法 按 计 划 正 常 进 行 。该 地 方 政 府 违 反 的 执 法 原 则 是A.讲 究 效 率 原 则 B.诚 实 守 信 原 则 C.正 当 程 序 原 则 D.比 例 原 则1111.关 于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必 须 坚 持 的 基 本 原 则 , 下 列 理 解 正 确 的 是A.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是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的 一 项 基 本 原 则B.法

9、 治 与 德 治 相 结 合 要 求 将 道 德 统 一 到 法 律 中 来C.人 民 主 体 地 位 原 则 是 指 一 切 法 律 活 动 都 应 当 交 给 全 体 公 民 来 完 成D.从 中 国 实 际 出 发 原 则 就 是 要 拒 绝 移 植 和 借 鉴 其 他 国 家 的 制 度 和 经 验1212.下 列 关 于 法 治 思 维 的 理 解 , 正 确 的 是A.法 治 思 维 是 实 体 思 维 而 不 是 程 序 思 维B.法 治 思 维 需 以 合 法 性 判 断 作 为 其 核 心 内 容C.法 治 思 维 主 要 是 立 法 机 关 采 用 的 思 维 方 式D.法

10、 治 思 维 是 一 种 认 识 思 维 而 不 是 实 践 思 维1313.下 列 关 于 守 法 的 表 述 正 确 的 是A.守 法 的 最 低 状 态 是 不 违 法 犯 罪B.守 法 的 内 容 就 是 全 面 行 使 法 定 权 利C.守 法 的 主 体 不 包 括 无 民 事 行 为 的 人D.守 法 的 范 围 包 含 宪 法 、 法 律 及 风 俗 习 惯1414.王 某 发 现 当 地 个 别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法 行 为 , 遂 将 收 集 的 证 据 交 给 电 视 台 。 电 视 台报 道 后 , 引 起 广 泛 关 注 。 当 地 政 府 为 此 组

11、成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 , 认 定 报 道 反 映 的 问 题 属 实 , 依法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了 处 理 , 该 事 件 涉 及 的 法 律 监 督 形 式 包 括A.社 会 舆 论 监 督 、 政 党 监 督 和 行 政 机 关 监 督B.权 利 机 关 监 督 、 人 民 群 众 监 督 和 社 会 舆 论 监 督C.人 民 群 众 监 督 、 社 会 舆 论 监 督 和 行 政 机 关 监 督D.社 会 组 织 监 督 、 社 会 舆 论 监 督 和 人 民 群 众 监 督1515.我 国 刑 法 21 条 第 1 款 规 定 : “为 了 使 国 家 、 公

12、 共 利 益 、 本 人 或 者 他 人 的 人 身 、 财 产和 其 它 权 利 免 受 正 在 发 生 的 危 险 , 不 得 已 采 取 的 紧 急 避 险 行 为 , 造 成 损 害 的 , 不 负 刑 事 责 任 。”关 于 该 法 条 中 包 含 的 法 律 规 则 的 逻 辑 结 构 ,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是A.假 定 条 件 和 法 律 后 果B.假 定 条 件 、 行 为 模 式 和 法 律 后 果C.法 律 后 果 和 行 为 模 式D.假 定 条 件 和 行 为 模 式16.17.18.19.20.21.22.23.24.25.26 缺2727.根 据 现 行

13、宪 法 和 法 律 , 下 列 关 于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制 度 的 表 述 , 正 确 的 是A.民 族 自 治 地 方 包 括 自 治 区 、 自 治 州 、 自 治 县 和 民 族 乡B.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人 大 常 委 会 主 任 应 当 由 实 行 区 域 自 治 的 民 族 的 公 民 担 任C.自 治 州 和 自 治 县 的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 均 须 报 省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批 准 后 生 效D.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不 得 对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作 出 变 通 规 定2828.根 据 现 行 宪

14、法 和 法 律 , 下 列 关 于 村 民 委 员 会 的 表 述 , 正 确 的 是A.乡 镇 政 府 可 直 接 设 立 村 民 委 员 会 , 报 县 政 府 批 准B.户 籍 在 本 村 但 不 在 本 村 居 住 的 外 嫁 女 , 可 以 参 加 本 村 的 村 委 会 选 举C.村 民 委 员 会 可 以 制 订 和 修 改 村 民 自 治 章 程 , 并 报 乡 镇 政 府 备 案D.乡 镇 政 府 领 导 、 支 持 和 帮 助 村 民 委 员 会 的 工 作2929.根 据 现 行 宪 法 和 法 律 , 下 列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的 表 述 , 正 确 的 是A.人

15、 民 法 院 审 判 案 件 一 律 公 开 进 行B.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可 连 选 连 任 , 不 受 任 期 限 制C.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对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D.人 民 法 院 依 法 独 立 行 使 审 判 权 , 不 受 行 政 机 关 、 社 会 团 体 和 个 人 的 干 涉3030.根 据 现 行 宪 法 和 立 法 法 , 下 列 关 于 宪 法 监 督 的 表 述 , 正 确 的 是A.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均 有 权 监 督 宪 法 的 实 施B.全 国 人 大 法 律 委 员 会 认 为 司

16、法 解 释 同 宪 法 相 互 抵 触 , 可 予 以 撤 销C.公 民 认 为 地 方 性 法 规 同 宪 法 相 抵 触 , 可 向 全 国 人 大 书 面 提 出 审 查 要 求D.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有 权 改 变 或 撤 销 国 务 院 制 定 的 同 宪 法 相 抵 触 的 行 政 法 规3131. 左 传 载 , “昏 、 墨 、 贼 、 杀 、 皋 陶 之 刑 也 ”。 其 中 “贼 ”指 的 是A.掠 人 之 美 B.杀 人 无 忌 C.贪 以 败 官 D.寇 攘 奸 宄3232.根 据 周 礼 秋 官 司 刺 的 记 载 , 西 周 法 律 规 定 , 定 罪 量

17、刑 时 须 考 虑 行 为 人 的 主观 动 机 。 该 规 定 是A.三 赦 之 法 B.三 刺 之 法 C.三 宥 之 法 D.五 过 之 疵3333.春 秋 时 期 , 私 人 编 修 法 律 的 事 件 是A.子 产 “铸 刑 书 于 鼎 ” B.赵 鞅 “铸 刑 鼎 ” C.邓 析 造 “竹 刑 ” D.屈 原 制 “宪 令 ”3434. 法 经 中 规 定 对 博 戏 行 为 进 行 处 罚 的 篇 目 是A. 杂 法 B. 网 法 C. 盗 法 D. 具 法 3535.秦 简 法 律 答 问 记 载 : “甲 小 未 盈 六 尺 , 有 马 一 匹 自 牧 之 , 今 马 为 人

18、 败 , 食 人 稼一 石 , 问 当 论 不 当 ?不 当 论 及 偿 稼 。 ”依 照 该 解 答 , 秦 律 判 断 责 任 能 力 的 标 准 是A.智 识 B.身 高 C.年 龄 D.财 产3636.西 汉 文 帝 刑 制 改 革 中 , 取 代 斩 左 趾 的 刑 罚 是A.劓 B.弃 市 C.城 旦 春 D.笞 五 百3737.根 据 现 有 史 料 考 证 , 将 廷 尉 改 为 大 理 寺 , 以 大 理 寺 卿 为 官 名 的 朝 代 是A.西 晋 B.北 齐 C.隋 朝 D.唐 朝3838.根 据 唐 律 杂 律 的 规 定 , 监 临 主 司 以 外 的 其 他 官 员

19、 “因 事 受 财 ”构 成 的 犯 罪 是A.坐 赃 B.受 财 枉 法 C.受 财 不 枉 法 D.受 所 监 临 财 物3939.典 卖 契 约 是 一 种 附 有 回 赎 条 件 的 特 殊 类 型 的 买 卖 契 约 。 宋 朝 法 律 规 定 , 以 原 价 赎 回标 的 物 的 最 长 期 限A.10 年 B.20 年 C.30 年 D.40 年4040.元 朝 统 领 吏 、 户 、 礼 、 兵 、 刑 、 工 六 部 的 中 央 国 家 机 构 是A.尚 书 省 B.中 书 省 C.门 下 省 D.宣 政 院4141.明 太 祖 朱 元 璋 为 “防 臣 下 揽 权 专 擅

20、, 交 结 党 援 ”而 增 设 的 一 项 新 罪 名 是A.阿 党 罪 B.左 官 罪 C.腹 诽 罪 D.奸 党 罪4242.清 朝 创 立 的 发 遣 刑 , 其 适 用 的 对 象 是A.犯 强 盗 罪 的 民 人 B.犯 杀 伤 罪 的 军 人 C.犯 徒 罪 以 上 的 文 武 官 员 D.犯 徒 罪 以 下 的 旗 人4343.在 清 末 变 法 修 律 中 , 法 理 派 和 礼 教 派 围 绕 大 清 新 刑 律 等 法 典 的 修 订 原 则 产 生 了激 烈 争 论 , 学 界 称 之 为 “礼 法 之 争 ”。 下 列 选 项 中 , 法 理 派 的 主 要 代 表

21、人 物 是A.张 之 洞 B.劳 乃 宣 C.刘 坤 一 D.沈 家 本4444.中 国 近 代 以 来 首 次 确 认 无 过 错 责 任 的 民 事 法 律 文 件 是A. 钦 定 大 清 商 律 B. 大 清 民 律 草 案 C. 民 律 第 二 次 草 案 D. 中 华 民 国 民 法 4545.人 民 民 主 政 权 时 期 , 在 解 放 军 区 的 刑 事 立 法 中 创 设 的 新 刑 种 是A.管 制 B.拘 役 C.没 收 D.罚 金二 、 多 项 选 择 题 (46 63 题 , 每 小 题 2 分 , 共 36 分 。 下 列 每 题 给 出 的 四 个 选 项 中 ,

22、 有 二 至四 个 选 项 是 符 合 试 题 要 求 的 。 多 选 、 少 选 或 错 选 均 不 得 分 )多 2017.4646.在 环 境 保 护 法 修 改 过 程 中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向 社 会 公 众 、 环保 组 织 、 专 家 学 者 征 集 对 该 法 的 修 改 意 见 。 此 举 体 现 的 立 法 原 则 有A.民 主 性 原 则 B.科 学 性 原 则 C.便 民 性 原 则 D.平 等 性 原 则多 2017.4747.下 列 关 于 人 权 的 说 法 , 不 正 确 的 有A.只 存 在 个 体 人 权 , 不 存 在

23、 集 体 人 权B.人 权 是 指 宪 法 规 定 的 公 民 基 本 权 利C.马 克 思 主 义 法 学 认 为 , 人 权 是 历 史 发 展 的 产 物D.人 权 具 有 超 时 代 性 , 所 以 人 权 价 值 属 于 本 源 性 价 值多 2017.4848.下 列 关 于 我 国 法 律 职 业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有A.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检 察 长 是 首 席 大 检 察 官B.法 官 的 职 责 之 一 是 参 加 合 议 庭 审 判 案 件 或 独 任 审 判 案 件C.律 师 是 依 法 取 得 律 师 执 业 证 书 , 为 社 会 提 供 法 律

24、服 务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D.狭 义 的 法 律 职 业 从 业 者 包 括 法 官 、 检 察 官 、 律 师 和 法 学 教 学 研 究 人 员 四 大 类多 2017.4949.某 法 院 在 当 地 一 所 大 学 对 被 指 控 犯 组 织 考 试 作 弊 罪 的 被 告 人 依 法 进 行 审判 , 并 做 出 有 罪 判 决 , 很 多 学 生 参 与 旁 听 。 在 此 , 法 律 发 挥 的 规 范 作 用 有A.预 测 作 用 B.教 育 作 用 C.评 价 作 用 D.强 制 作 用多 2017.5050.对 于 法 与 经 济 的 关 系 , 下 列 认 识 正

25、 确 的 有A.在 封 建 社 会 , 法 律 对 经 济 没 有 什 么 影 响B.古 罗 马 商 品 经 济 的 繁 荣 促 进 了 古 罗 马 法 的 发 展 和 完 善C.法 律 可 以 为 经 发 展 提 供 保 障 , 但 有 时 也 会 阻 碍 经 济 发 展D.当 代 中 国 法 律 对 经 济 的 影 响 主 要 体 现 在 在 对 市 场 经 济 的 引 导 、 促 进 和 保 障 等 方 面多 2017.5151.关 于 不 同 法 律 之 间 的 关 系 ,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有A.宪 法 与 物 权 法 是 根 本 法 与 普 通 法 的 关 系B.刑 法

26、与 刑 事 诉 讼 法 是 实 体 法 与 程 序 法 的 关 系C.公 务 员 法 与 律 师 法 是 一 般 法 与 特 别 法 的 关 系D.我 国 领 海 及 毗 连 区 法 与 联 合 国 海 洋 法 公 约 是 国 内 法 与 国 际 法 的 关 系多 2017.5252.根 据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实 行 宪 法 宣 誓 制 度 的 决 定 , 下 列 人 员 中 , 在 就 职时 应 当 进 行 宪 法 宣 誓 的 有A.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部 长B.北 京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副 检 察 长C.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会

27、 计D.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驻 外 全 权 代 表多 2017.5353.根 据 现 行 宪 法 , 下 列 关 于 土 地 所 有 权 、 使 用 权 的 表 述 , 正 确 的 有A.城 市 土 地 属 于 国 家 所 有B.宅 基 地 和 自 留 地 、 自 留 山 属 于 集 体 所 有C.土 地 所 有 权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转 让D.国 家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或 者 法 规 对 土 地 实 行 征 收 或 者 征 用 并 给 予 赔 偿多 2017.5354.关 于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的 限 制 ,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有A.限 制 基 本

28、 权 利 必 须 以 宪 法 和 法 律 为 依 据B.限 制 基 本 权 利 时 需 要 严 格 遵 守 比 例 原 则C.限 制 基 本 权 利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维 护 公 共 利 益D.对 基 本 权 利 的 限 制 必 须 内 容 明 确 , 使 其 可 以 成 为 公 民 行 动 的 合 理 预 期多 2017.5555.根 据 我 国 地 方 组 织 法 , 下 列 关 于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表 述 , 正 确 的 有A.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会 议 每 年 至 少 举 行 一 次B.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举 行 会 议 的 时 候 ,

29、 由 主 席 团 主 持C.县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列 席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会 议D.乡 人 大 主 席 负 责 召 集 下 一 次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会 议多 2017.5656.根 据 我 国 宪 法 和 国 籍 法 , 下 列 关 于 国 籍 的 表 述 , 正 确 的 有A.张 某 出 生 在 中 国 , 其 母 亲 是 中 国 人 , 父 亲 是 法 国 人 , 张 某 具 有 中 国 国 籍B.中 国 公 民 李 某 公 派 德 国 学 习 期 间 生 下 赵 某 , 赵 某 具 有 中 国 国 籍C.杨 某 为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 其 可

30、 以 加 入 外 国 国 籍D.秦 某 加 入 了 加 拿 大 国 籍 , 其 可 以 保 留 中 国 国 籍多 2017.5757.根 据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有A.特 别 行 政 区 行 政 长 官 在 任 职 期 内 不 得 具 有 外 国 居 留 权B.特 别 行 政 区 检 察 长 由 行 政 长 官 提 名 , 报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C.特 别 行 政 区 境 内 的 土 地 和 自 然 资 源 , 全 部 属 于 国 家 所 有D.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和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都 享 有 选 举

31、 权 和 被 选 举 权多 2017.5858.甲 省 乙 市 是 设 区 的 市 , 乙 市 政 府 依 法 制 定 公 布 了 乙 市 环 境 保 护 办 法 ,下 列 有 关 该 办 法 的 表 述 , 正 确 的 有A.该 办 法 应 当 报 国 务 院 、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 省 政 府 、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备 案B.该 办 法 与 环 境 保 护 部 的 规 章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在 各 自 权 限 范 围 内 施 行C.市 人 大 常 委 会 认 为 该 办 法 的 规 定 不 适 当 , 应 当 提 请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撤 销D.如 该 办 法

32、 与 省 政 府 规 章 不 一 致 , 应 适 用 省 政 府 规 章多 2017.5959.西 周 统 治 者 为 维 系 以 血 缘 关 系 为 纽 带 的 政 权 组 织 制 度 , 在 实 践 中 逐 渐 形 成的 原 则 有A.嫡 长 子 继 承 B.小 宗 服 从 大 宗 C.亲 贵 合 一 D.选 官 时 “任 人 唯 贤 ”多 2017.6060.正 式 规 定 “官 当 ”制 度 的 律 典 有A. 九 章 律 B. 新 律 C. 北 魏 律 D. 陈 律 多 2017.6161.唐 初 创 建 了 市 舶 制 度 , 制 定 了 中 国 历 史 第 一 项 外 贸 征 税

33、 法 令 。 对 外 商 贩 至中 国 的 部 分 货 物 , 官 府 抽 取 十 分 之 一 的 实 物 税 。 下 列 属 于 应 抽 取 实 物 税 的 货 物 有A.丝 绸 B.瓷 器 C.龙 香 D.沉 香多 2017.6262.清 朝 民 事 立 法 中 , 民 事 主 体 地 位 发 生 了 一 定 变 化 , 人 身 依 附 关 系 有 所 削 弱 ,表 现 为A.允 许 良 贱 通 婚 B.废 除 匠 籍 制 度 C.雇 工 人 的 地 位 有 所 改 善 D.部 分 贱 籍 豁 免 为 良多 2017.6363.下 列 关 于 抗 日 民 主 政 权 时 期 劳 动 立 法

34、 内 容 的 表 述 , 正 确 的 有A.工 人 有 组 织 工 会 的 权 利 B.实 行 安 全 生 产 防 护C.雇 主 可 以 自 行 开 除 工 人 D.雇 主 安 排 加 班 应 征 得 工 人 同 意三 、 简 答 题 (64 66 小 题 , 每 小 题 8 分 , 共 24 分 )简 2017.6464.简 述 法 律 全 球 化 的 主 要 表 现 。简 2017.6565.简 述 我 国 现 行 宪 法 规 定 的 公 民 基 本 义 务 。 法 简 2017.32简 2017.6666.简 述 中 华 民 国 临 时 政 府 组 织 大 纲 的 性 质 及 其 历 史

35、 意 义 。四 、 分 析 题 (67 69 题 , 每 小 题 10 分 , 共 30 分 。 要 求 结 合 所 学 知 识 分 析 材 料 回 答 问 题 )分 析 2017.6767.2015 年 新 修 订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62 条 规 定 : “网 络 食品 交 易 第 三 方 平 台 提 供 者 应 当 对 入 网 食 品 经 营 者 进 行 实 名 登 记 , 明 确 其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依 法 应 当 取 得 许 可 证 的 , 还 应 当 审 查 其 许 可 证 。”该 法 实 施 后 , 各 地 媒 体 仍 然 不

36、 断 曝 光 网 络外 卖 乱 象 。 一 些 网 络 平 台 未 能 严 格 执 行 新 规 , 无 证 餐 厅 成 为 外 卖 网 站 上 热 销 大 户 。针 对 这 些 现 象 , 主 要 存 在 三 种 观 点 。 观 点 一 : 外 卖 食 品 网 站 和 外 卖 APP 是 新 生 事 物 , 仍 在 不断 发 展 , 法 律 规 定 过 于 具 体 并 不 明 智 ; 观 点 二 : 虽 然 食 品 安 全 法 对 网 络 平 台 的 监 管 义 务 有 明确 规 定 , 但 网 络 平 台 客 观 上 无 法 做 到 对 每 个 网 络 食 品 经 营 者 进 行 实 名 登

37、 记 和 许 可 证 检 查 , 该法 缺 乏 可 行 性 ; 观 点 三 : 该 规 定 本 身 是 合 理 的 , 目 前 法 律 未 能 有 效 实 施 , 主 要 原 因 是 行 政 监管 不 到 位 , 如 果 加 大 监 管 力 度 , 该 法 还 是 能 够 发 挥 其 应 有 的 作 用 的 。请 运 用 法 理 学 相 关 理 论 ,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1)材 料 反 应 出 法 具 有 哪 些 局 限 性 ?(2)三 种 观 点 中 , 你 赞 同 哪 一 种 , 请 说 明 理 由 。分 析 2017.6868.1993 年 2 月 , 七 届 全 国 人 大

38、常 委 会 接 受 中 共 中 央 提 出 的 修 宪 建 议 , 形 成宪 法 修 正 案 (草 案 ), 提 请 八 届 全 国 人 大 一 次 会 议 审 议 , 1993 年 3 月 , 八 届 全 国 人 大 一 次 会议 期 间 , 2383 名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签 名 , 以 代 表 提 案 的 方 式 向 会 议 主 席 团 提 出 “关 于 修 改 宪 法部 分 内 容 的 议 案 ”。 会 议 主 席 团 将 七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宪 法 修 正 案 (草 案 )和 该 “代 表 修 宪议 案 ”合 并 成 一 份 宪 法 修 改 案 , 交 付

39、大 会 表 决 。 1993 年 3 月 29 日 , 八 届 全 国 人 大 一 次 会 议通 过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修 正 案 第 3 条 至 第 11 条 。请 根 据 我 国 现 行 宪 法 及 法 律 , 结 合 上 述 材 料 , 回 答 下 列 问 题 :(1)有 权 向 全 国 人 大 提 议 修 改 宪 法 的 主 体 有 哪 些 ?(2)全 国 人 大 表 决 宪 法 修 改 案 与 法 律 案 , 在 通 过 程 序 上 有 何 区 别 ?(3)我 国 修 宪 实 践 中 , 对 宪 法 的 部 分 修 改 采 用 过 哪 些 方 式 ?分 析 20

40、17.69.“民 间 户 婚 、 田 土 、 斗 殴 相 争 , 一 切 小 事 , 不 许 辄 便 告 官 , 务 要 经 由 本 管里 甲 、 老 人 理 断 。 若 不 经 由 者 , 不 问 虚 实 , 先 将 告 人 杖 断 六 十 , 仍 发 回 里 甲 、 老 人 理 断 。”【 明 】 朱 元 璋 教 民 榜 文 根 据 上 述 材 料 , 请 运 用 中 国 法 制 史 的 知 识 , 回 答 以 下 问 题 :(1)明 初 处 理 民 间 词 讼 的 诉 前 程 序 是 什 么 ?(2)若 违 反 这 些 程 序 , 当 如 何 处 理 ?(3)明 初 设 定 此 种 程

41、序 的 意 义 何 在 ?五 、 论 述 题 (70 小 题 , 15 分 )论 2017.7070.“法 律 是 治 国 之 重 器 , 良 法 是 善 治 之 前 提 。 ”请 论 述 良 法 的 标 准 , 并 结 合实 际 , 谈 谈 如 何 打 造 良 法 。( 非 法 学 ) 综 合 试 题 答 案 解 析一 、 单 项 选 择 题 (1 45 小 题 , 每 小 题 1 分 , 共 45 分 。 下 列 每 题 给 出 的 四 个 选 项 中 , 只 有 一个 选 项 是 符 合 试 题 要 求 的 )1.【 解 析 】 C。 社 会 法 学 派 强 调 研 究 “现 实 的 法

42、 学 ”, 研 究 法 律 现 实 的 各 个 方 面 。自 然 法 学 派 主 张 法 是 人 的 理 性 , 强 调 自 然 法 普 遍 永 恒 , 且 高 于 人 定 法 , 人 定 法 符 合 自 然 法 时才 是 真 正 的 法 律 。 A 项 错 误 。 主 张 法 是 自 由 意 志 的 体 现 是 古 典 自 然 法 学 派 而 非 历 史 法 学 派 ,故 B 项 错 误 。 分 析 法 学 派 以 实 证 主 义 哲 学 为 基 础 , 反 对 形 而 上 学 的 思 辨 方 式 和 寻 求 终 极 原 理的 做 法 , 反 对 超 越 现 行 法 律 制 度 的 任 何

43、企 图 , 认 为 法 与 道 德 无 关 或 至 少 二 者 没 有 必 然 的 联 系 。故 D 项 错 误 。 社 会 法 学 派 强 调 研 究 “现 实 的 法 学 ”, 研 究 法 律 现 实 的 各 个 方 面 , 反 对 分 析 法学 派 仅 仅 对 法 律 进 行 形 式 逻 辑 上 的 研 究 。 故 C 正 确 。2.【 解 析 】 A。 中 华 法 系 礼 教 是 法 律 的 最 高 原 则 。 中 华 法 系 体 现 礼 法 结 合 的 精 神 , 西 汉 中 期“独 尊 儒 术 ”是 礼 法 融 合 的 初 始 , 三 国 两 晋 南 北 朝 时 期 “以 礼 入

44、律 ”, 唐 朝 时 “一 准 乎 礼 ”,礼 法 结 合 达 到 顶 峰 。 A 正 确 。 大 陆 法 系 是 以 罗 马 法 为 基 础 而 发 展 起 来 的 法 律 的 总 称 ,B 错 误 。英 美 法 系 是 以 英 国 自 中 世 纪 以 来 的 法 律 , 特 别 是 以 它 的 普 通 法 为 基 础 而 发 展 起 来 的 法 律 的 总称 ,C 错 误 。 法 系 是 按 照 世 界 上 各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法 律 的 源 流 关 系 和 历 史 传 统 以 及 形 式 上 某 些特 点 对 法 律 所 作 的 分 类 ,D 错 误 。3.【 解 析 】 B。

45、法 律 继 承 的 根 据 和 理 由 主 要 表 现 在 : (1)社 会 生 活 条 件 的 历 史 延 续 性 决 定 了 法律 的 继 承 性 。 (2)法 律 的 相 对 独 立 性 决 定 了 法 的 发 展 过 程 的 延 续 性 和 继 承 性 。 (3)法 作 为 人 类文 明 成 果 决 定 了 法 律 继 承 的 必 要 性 。 (4)法 律 演 进 的 历 史 事 实 验 证 了 法 律 的 继 承 性 。法 律 继 承 是 不 同 历 史 类 型 的 法 律 之 间 的 延 续 和 继 受 , 一 般 表 现 为 旧 法 对 新 法 的 影 响 和 新 法 对旧 法

46、的 承 接 和 继 受 。 法 律 继 承 是 新 事 物 对 旧 事 物 的 扬 弃 。 CD 错 误 。 A 项 错 误 显 然 。4.【 解 析 】 A。 考 点 法 律 关 系 分 类 。 诉 讼 法 律 关 系 是 依 据 诉 讼 法 律 规 范 而 形 成 的 、 存 在 于 诉讼 程 序 之 中 的 法 律 关 系 , A 正 确 。 法 院 甲 、 丙 的 关 系 是 相 对 法 律 关 系 , 甲 和 乙 在 诉 讼 中 的 关系 是 平 权 型 法 律 关 系 ; 甲 和 丙 因 照 片 使 用 产 生 的 法 律 关 系 是 保 护 性 法 律 关 系 ; 对 法 律 关

47、 系 指的 是 权 利 主 体 特 定 而 义 务 主 体 不 特 定 的 法 律 关 系 。 BCD 选 项 错 误 。5.【 解 析 】 D。 法 律 与 自 由 具 有 密 切 的 关 系 , 一 方 面 自 由 促 进 和 推 动 法 律 进 步 , 没 有 自 由 ,不 可 能 有 法 律 的 进 步 和 发 展 ; 另 一 方 面 , 自 由 没 有 法 律 也 不 行 , 自 由 是 法 律 规 定 和 许 可 的 自由 , 没 有 法 律 就 没 有 自 由 , 自 由 受 法 律 的 保 护 和 限 制 。6.【 解 析 】 A。 保 证 公 正 司 法 、 提 高 司 法

48、公 信 力 在 当 前 有 6 个 方 面 的 改 革 要 求 : ( 1) 完 善 确保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行 使 审 判 权 和 检 察 权 的 制 度 。( 2) 优 化 司 法 职 权 配 置 。( 3) 推 进 严 格 公 正司 法 。 ( 4)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参 与 司 法 。 ( 5) 加 强 人 权 司 法 保 障 。 ( 6) 加 强 对 司 法 活 动 的 监督 。7.【 解 析 】 A。 考 点 : 免 责 的 条 件 。免 责 的 条 件 : ( 1) 时 效 免 责 ; ( 2) 不 诉 免 责 ; ( 3) 自 首 立 功 免 责 ; ( 4) 有

49、效 补 救 免 责 ;( 5) 自 助 免 责 。 有 效 补 救 免 责 , 指 对 那 些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 造 成 一 定 损 害 , 但 在 国 家 机 关 归责 之 前 采 取 及 时 补 救 措 施 的 人 , 免 除 其 部 分 或 全 部 责 任 。8.C。 考 点 : 法 律 推 理 方 式辩 证 推 理 是 法 官 对 法 律 或 案 件 客 观 事 实 的 辩 证 推 理 过 程 , 它 必 须 建 立 在 事 物 的 辩 证 法 的 客 观基 础 之 上 , 而 绝 不 应 该 是 从 法 官 的 主 观 想 象 中 得 出 结 论 。 A 错 误 。 在 成 文 法 国 家 , 演 绎 推 理是 一 种 主 要 的 法 律 推 理 方 式 , 归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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