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考研法硕非法学真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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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一 、 单 选 题1.关 于 我 国 刑 法 溯 及 力 的 适 用 , 下 列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是A 司 法 解 释 应 适 用 从 新 兼 从 轻 原 则B 处 刑 较 轻 是 指 法 院 判 处 的 宣 告 刑 较 轻 。C 应 以 “审 判 时 ”作 为 新 旧 法 选 择 适 用 的 判 断 基 础D 按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重 新 审 判 的 案 件 适 用 行 为 时 的 法 律【 答 案 】 D【 解 析 】 我 国 刑 法 第 12 条 对 刑 法 溯 及 力 采 取 从 旧 兼 从 轻 原 则 。 即 对 千 现 行 刑 法 生 效 以 前的 未 经 审

2、判 或 者 判 决 尚 未 确 定 的 行 为 , 适 用 行 为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 但 是 按 照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不 认为 犯 罪 或 处 罚 较 轻 的 , 适 用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依 据 行 为 当 时 有 效 法 律 巳 经 作 出 的 生 效 判 决 , 继续 有 效 。 所 谓 “处 刑 较 轻 , 是 指 刑 法 对 某 种 犯 罪 规 定 的 刑 罚 即 法 定 刑 比 修 订 前 刑 法 轻 。2.犯 罪 分 子 为 日 后 向 甲 勒 索 财 物 , 用 枪 威 逼 甲 杀 死 一 名 路 人 并 录 像 。 甲 的 杀 人 行

3、为 属 于A 正 当 防 卫B 紧 急 避 险C 自 救 行 为D 犯 罪 行 为【 答 案 】 D【 解 析 】 甲 属 于 胁 从 犯 , 紧 急 避 险 不 要 求 超 过 必 要 限 度 , 只 能 小 于 保 护 的 利 益 , 所 以 不 属 于紧 急 避 险 , 正 当 防 卫 对 象 为 犯 罪 分 子 。 自 救 是 自 己 采 取 措 施 而 不 是 被 胁 迫 采 取 措 施 。3.下 列 情 形 中 , 应 认 定 为 入 户 抢 劫 的 是A 甲 冒 充 煤 气 抄 表 员 进 入 受 害 人 家 中 实 施 抢 劫B 客 户 服 务 员 乙 进 入 客 人 入 住

4、的 酒 店 房 间 实 施 抢 劫C 丙 入 户 盗 窃 后 将 追 赶 的 失 主 在 公 寓 楼 道 内 打 成 重伤D 丁 在 房 屋 中 介 人 员 带 领 其 进 入 他 人 居 住 的 出 租 房 内 查 看 时 发 现 贵 重 财 物 实 施 抢 劫【 答 案 】 A【 解 析 】 户 是 指 被 害 人 生 活 居 住 的 地 方 , 酒 店 房 间 不 属 于 户 的 范 围 。 C 属 于 转 化 型 抢 劫 。 去 出租 房 属 于 正 当 进 入 , 进 去 后 才 产 生 犯 罪 故 意 , 所 以 不 属 于 入 户 。4.下 列 关 于 包 庇 罪 的 表 述 ,

5、 正 确 的 是A 行 为 方 式 必 须 是 作 为B 行 为 方 式 必 须 是 特 殊 主 体C 行 为 时 间 必 须 发 生 在 审 查 起 诉 之 后D 行 为 对 象 必 须 是 判 决 确 定 的 犯 罪 分子【 答 案 】 D【 解 析 】 包 庇 罪 主 体 是 一 般 主 体 , 时 间 在 犯 罪 之 后 而 不 是 审 查 起 诉 之 后 。 对 象 是 犯 罪 嫌 疑 人而 不 是 判 决 确 定 的 犯 罪 分 子5.我 国 刑 法 规 定 , 故 意 杀 人 , 情 节 较 轻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本 条 规 定 属

6、于故 意 杀 人 罪 的A 修 正 的 犯 罪 构 成B 标 准 的 犯 罪 构 成C 加 重 的 犯 罪 构 成D 减 轻 的 犯 罪 构 成【 答 案 】 D【 解 析 】 刑 法 ) 第 232 条 规 定 “ 故 意 杀 人 的 , 处 死 刑 、 无 期 徒 刑 或 者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刑 , 情 节 较 轻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其 中 , 适 用 ” 处 死 刑 、 无 期 徒 刑 或 者 十 年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的 法 律 后 果 的 构 成 要 件 ( 故 意 杀 人 且 致 入 死 亡 、 侵 害 了 生 命 法

7、 益 ), 属 千 故 意杀 人 罪 的 标 准 的 犯 罪 构 成 。 而 故 意 杀 人 “ 情 节 较 轻 的 , 是 适 用 ”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刑 ” 较 轻 法 律 后 果 的 构 成 要 件 , 属 千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派 生 的 犯 罪 构 成 ( 减 轻 的 犯 罪 构 成 )。6.下 列 选 项 中 , 应 认 定 为 敲 诈 勒 索 罪 的 是A 冒 充 人 民 警 察 敲 诈 他 人 巨 额 财 物 B敲 诈 勒 索 亲 属 财 物 但 获 得 对 方 谅 解 C以 在 网 上 发 贴 相 要 挟 获 得 职 务 晋 升D 以 公 开

8、不 雅 视 频 相 要 挟 向 他 人 借 巨 款 后 无 力 偿 还【 答 案 】 A【 解 析 】 敲 诈 勒 索 罪 是 指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对 公 私 财 物 的 所 有 人 、 管 理 人 实 施 威 胁 或 者 要 挟 的 方法 , 多 次 强 行 索 取 公 私 财 物 或 者 索 取 数 额 较 大 的 公 私 财 物 的 行 为 。 敲 诈 勒 索 亲 戚 获 得 谅 解 的 不 构 成犯 罪 。 敲 诈 勒 索 的 目 的 是 获 得 财 务 。 借 款 时 没 有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 不 能 偿 还 是 其 他 原 因 。7.下 列 关 于 管

9、 制 的 表 述 , 不 正 确 的 是A 在 劳 动 中 同 工 同 酬B 依 法 实 行 社 区 矫 正C 可 同 时 适 用 禁 止 令D 刑 期 从 判 决 宣 告 之 日 起 计 算【 答 案 】 D【 解 析 】 管 制 的 刑 期 从 执 行 之 日 起 计 算8-9 案 情 甲 加 盖 违 章 建 筑 , 并 串 通 负 责 房 屋 征 收 的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乙 , 乙 利 用 职 务 上 的便 利 帮 甲 违 法 多 得 了 200 万 元 征 收 补 偿 款 , 事 后 , 甲 将 其 中 的 5 万 元 送 给 乙 。8.甲 的 行 为 应 认 定 为A

10、 诈 骗 罪B 贪 污 罪C 行 贿 罪D 侵 占 罪【 答 案 】 C【 解 析 】 贪 污 罪 主 体 是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 甲 不 是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 诈 骗 罪 是 用 虚 假 事 实 骗 取 财 务 。侵 占 罪 的 对 象 是 无 主 财 产 , 都 不 符 合 。9.乙 的 行 为 应 认 定 为A 诈 骗 罪B 贪 污 罪C 受 贿 罪D 职 务 侵 占 罪【 答 案 】 C【 解 析 】 贪 污 罪 是 指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 侵 吞 、 窃 取 、 骗 取 或 者 以 其 他 手 段 非法 占 有 公 共 财 物

11、 的 行 为 。 受 贿 罪 是 指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 索 取 他 人 财 物 , 或 者 非法 收 受 他 人 财 物 , 为 他 人 谋 取 利 益 的 行 为 。 所 以 已 正 好 符 合 受 贿 行 为10.下 列 关 于 走 私 罪 的 表 述 正 确 的 是A 走 私 的 废 物 中 混 有 普 通 货 物 的 , 构 成 走 私 废 物 罪B 基 于 走 私 目 的 向 海 关 人 员 行 贿 数 额 巨 大 的 , 应 数 罪 并 罚 C走 私 普 通 货 物 偷 逃 关 税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的 , 可 以 判 处 死 刑D

12、具 有 走 私 故 意 但 对 走 私 具 体 对 象 不 明 确 而 走 私 的 , 应 认 定 无 罪【 答 案 】 B【 解 析 】 刑 九 废 除 了 走 私 的 死 刑 。 废 物 中 夹 带 普 通 货 物 的 应 数 罪 并 罚 。 走 私 故 意 但 对 象 不 定时 我 们 应 该 采 用 走 私 普 通 货 物 品 罪 这 个 一 般 刑11.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的 关 于 审 理 抢 劫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中 规 定 抢 劫 正在 使 用 中 的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的 运 钞 车 的 , 视 为

13、“抢 劫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该 规 定 使用 中 的 解 释 方 法 是A 扩 大 解 释 B 类 推 解 释 C 限 制 解 释 D 文 理 解 释【 答 案 】 A【 解 析 】 将 银 行 扩 大 为 送 钞 车 , 这 为 扩 大 解 释12.下 列 关 于 单 位 犯 罪 的 表 述 , 正 确 的 是A 没 有 可 执 行 财 产 的 单 位 分 支 机 构 不 会 构 成 单 位 犯 罪B 我 国 刑 法 中 有 关 单 位 犯 罪 的 规 定 不 适 用 于 外 国 公 司 、 企 业 C两 个 以 上 单 位 以 共 同 故 意 实 施 犯 罪 的 可

14、 不 区 分 主 犯 、 从 犯D 对 单 位 犯 罪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可 不 区 分 主 犯 、 从 犯【 答 案 】 D【 解 析 】 单 位 犯 罪 不 是 以 其 财 产 来 判 断 , 外 国 公 司 、 企 业 在 我 国 犯 罪 也 属 于 单 位 犯 罪 。 共 同 犯罪 中 必 有 主 从 犯 。 主 管 人 员 与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在 个 案 中 , 不 是 当 然 的 主 、 从 犯 关 系 , 有 的 案 件 ,主 管 人 员 与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在 实 施 犯 罪 行 为 的 主 从 关 系

15、不 明 显 的 , 可 不 分 可 以 分 清 , 且 不 分 清主 、 从 犯 , 在 同 法 定 刑 档 次 、 幅 度 内 量 刑 无 法 做 到 罪 刑 相 适 应 的 , 应 当 分 清 主 、 从 犯 , 依 法处 罚 。13.下 列 选 项 中 , 主 观 方 面 可 以 表 现 为 过 失 的 是A 放 火 罪B 虐 待 罪C 危 险 驾 驶 罪D 食 品 监 管 读 职 罪【 答 案 】 D【 解 析 】 放 火 罪 与 虐 待 罪 、 危 险 驾 驶 罪 都 是 故 意 犯 罪14.甲 破 解 了 张 某 的 股 票 账 户 密 码 , 偷 偷 登 录 其 账 户 买 卖

16、股 票 “练 手 ”, 案 发 时 造 成 张 某 股票 账 户 资 金 实 亏 15 万 元 。 甲 的 行 为 应 认 定 为A 盗 窃 罪B 非 法 经 营 罪C 故 意 毁 坏 财 物 罪D 非 法 侵 入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罪 【 答 案 】 A【 解 析 】 盗 窃 罪 是 指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盗 窃 公 私 财 物 数 额 较 大 的 , 或 者 多 次 盗 窃 、 入 户 盗 窃 、携 带 凶 器 盗 窃 、 扒 窃 的 行 为 。 虽 然 题 目 里 没 有 非 法 占 有 , 但 是 其 将 他 人 财 物 弄 损 失 就 构 成 了 占 有 。

17、15.下 列 选 项 中 , 即 可 以 由 作 为 实 行 , 也 可 以 由 不 作 为 实 行 的 是A 洗 钱 罪B 遗 弃 罪C 玩 忽 职 守 罪D 拒 不 履 行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义 务 罪【 答 案 】 C【 解 析 】 玩 忽 职 守 罪 既 可 以 作 为 也 可 以 不 作 为 。 遗 弃 罪 与 拒 不 履 行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罪 是 不 作 为犯 罪 , 洗 钱 罪 是 作 为 犯 罪16.甲 误 把 张 某 当 作 李 某 推 入 水 井 , 意 图 将 其 淹 死 , 但 事 实 上 井 中 无 水 , 结 果 张 某 摔 死 。 这属 于

18、A 客 休 错 误B 工 具 错 误C 打 击 错 误D 因 果 关 系 错 误【 答 案 】 D【 解 析 】 客 体 错 误 , 指 行 为 人 预 想 侵 犯 的 对 象 与 实 际 侵 犯 的 对 象 在 法 律 性 质 上 不 同 ( 分 属 不 同的 犯 罪 构 成 ) 。 行 为 偏 差 , 又 叫 做 目 标 打 击 错 误 、 打 击 错 误 , 指 行 为 人 预 想 打 击 的 目 标 与 实 际 打击 的 目 标 不 一 致 。 打 击 错 误 必 须 是 行 为 的 误 差 , 而 题 目 是 对 象 的 错 误 。 因 果 关 系 错 误 , 指 行 为人 对 自

19、己 的 行 为 和 所 造 成 的 结 果 之 间 因 果 关 系 的 实 际 情 况 发 生 误 认 。 (1)行 为 造 成 了 预 定 的 结果 , 但 误 以 为 没 有 造 成 该 结 果 , (2)行 为 没 有 实 际 造 成 预 定 的 结 果 , 但 误 以 为 造 成 了 该 结 果 (3)知 道 行 为 已 经 造 成 了 预 定 的 结 果 , 但 对 造 成 结 果 的 原 因 有 误 解 。 这 三 种 情 形 的 错 误 对 罪 责 的 认 定均 不 发 生 影 响 。17.甲 在 候 车 室 以 需 要 紧 急 联 络 为 名 , 向 赵 某 借 得 高 档 手

20、 机 , 边 打 电 话 边 向 候 车 室 外 移 动 ,出 门 后 拔 腿 就 跑 , 已 经 有 所 警 觉 的 赵 某 猛 追 未 果 。 甲 的 行 为 应 认 定 为A 抢 夺 罪B 盗 窃 罪C 侵 占 罪D 抢 劫 罪【 答 案 】 A【 解 析 】 盗 窃 罪 是 指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盗 窃 公 私 财 物 数 额 较 大 的 , 或 者 多 次 盗 窃 、 入 户 盗窃 、 携 带 凶 器 盗 窃 、 扒 窃 的 行 为 。 必 须 是 秘 密 的 行 为 , 但 是 赵 某 早 就 有 警 觉 。 抢 劫 罪 是 指 以 非 法占 有 为 目 的 ,

21、当 场 使 用 暴 力 、 胁 迫 或 者 其 他 方 法 , 强 行 劫 取 公 私 财 物 的 行 为 。 甲 未 使 用 暴 力 抢 夺罪 是 指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公 然 夺 取 公 私 财 物 , 数 额 较 大 或 者 多 次 抢 夺 的 行 为 。 所 谓 公 然 夺 取 ,是 指 行 为 人 明 知 被 害 人 知 情 还 当 着 被 害 人 的 面 而 强 行 夺 走 财 物 。 赵 某 有 警 觉 去 追 击 , 而 未 追 到 ,构 成 抢 夺18.下 列 关 于 罚 金 的 表 述 , 正 确 的 是A 对 于 未 成 年 犯 罪 不 得 适 用 罚

22、金 刑B 罚 金 的 最 低 数 额 可 由 法 官 酌 情 确 定 罚 金 刑C 一 人 犯 数 罪 分 别 判 处 罚 金 刑 的 应 合 并 执 行D 一 人 犯 数 罪 同 时 并 处 罚 金 刑 他 没 收 全 部 财 产 的 应 合 并 执 行【 答 案 】 C【 解 析 】 未 成 年 人 也 可 以 适 用 罚 金 , 未 成 年 如 果 没 有 财 产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可 以 代 为 执 行 , 但 最低 不 少 于 500 所 以 罚 金 不 是 完 全 由 法 官 酌 定 的 。 罚 金 和 没 收 财 产 不 能 并 用 。19.乘 客 甲 明 知 擅 自 打

23、开 飞 机 应 急 舱 门 会 危 及 飞 行 安 全 , 在 飞 机 被 牵 引 车 推 出 阶 段 故 意 将 应急 舱 门 打 开 , 地 勤 人 员 发 现 应 急 充 气 滑 梯 弹 出 后 将 飞 机 迫 离 。 甲 的 行 为 应 认 定 为A 破 坏 交 通 工 具 罪B 暴 力 危 及 飞 行 安 全 罪C 重 大 飞 行 事 故 罪D 以 危 险 方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答 案 】 A【 解 析 】 破 坏 交 通 工 具 罪 是 指 破 坏 火 车 、 汽 车 、 电 车 、 船 只 、 航 空 器 , 足 以 使 火 车 、 汽 车 、电 车 、 船 只

24、、 航 空 器 发 生 倾 覆 毁 坏 危 险 , 尚 未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或 者 已 经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行 为 。 题中 有 可 能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 重 大 飞 行 事 故 罪 主 体 是 航 空 人 员 。 甲 未 使 用 暴 力 。20.下 列 选 项 中 , 应 认 定 为 寻 衅 滋 事 罪 的 是A 因 宅 基 地 纠 纷 将 邻 居 家 电 视 机 砸 毁B 因 感 情 纠 纷 随 意 殴 打 路 人 情 节 恶 劣C 因 债 务 纠 纷 率 众 人 拿 走 债 务 人 财 物D 因 医 患 纠 纷 将 主 治 医 生 困 在 办 公 室【 答

25、案 】 B【 解 析 】 寻 衅 滋 事 就 是 无 事 生 非 。 D 是 非 法 拘 禁 A 是 不 构 成 犯 罪 C 是 不 构 成 犯 罪21.李 某 于 2012 年 7 月 将 户 籍 由 甲 市 迁 往 乙 市 , 因 遗 失 户 籍 迁 移 的 而 未 能 落 户 , 后 李 某因 工 作 需 要 , 自 2013 年 8 月 起 租 住 在 丙 市 , 并 在 2014 年 9 月 至 2015 年 12 月 期 间 因 重病 在 丁 市 某 医 院 住 院 治 疗 。 2015 年 10 月 时 李 某 的 住 所 在A 甲 市B 乙 市C 丙 市D 丁 市【 答 案 】

26、 C【 解 析 】 题 目 中 李 某 于 2012 年 7 月 将 户 籍 由 甲 市 迁 往 乙 市 , 但 未 落 户 , 后 又 在 2013 年 8 月起 租 住 在 丙 市 , 在 2014 年 9 月 至 2015 年 12 月 因 病 住 于 丁 市 医 院 。 民 法 总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自然 人 以 户 籍 登 记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身 份 登 记 记 载 的 居 所 为 住 所 经 常 居 所 与 住 所 不 一 致 的 , 经 常 居 所 视 为住 所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若 干

27、问 题 的 意 见 公 民 离 开 住 所 地 最后 连 续 居 住 一 年 以 上 的 地 方 , 为 经 常 居 住 地 。 但 住 医 院 治 病 的 除 外 。 公 民 由 其 户 籍 所 在 地 迁 出 后 至迁 入 另 一 地 之 前 , 无 经 常 居 住 地 的 , 仍 以 其 原 户 籍 所 在 地 为 住 所 。 可 知 丙 为 经 常 居 住 地 ( 连 续 居 住一 年 以 上 , 2013 年 8 月 到 2014 年 8 月 ) , 丁 为 医 院 治 病 所 在 地 , 故 选 C 丙 市 。22.甲 将 一 部 相 机 传 给 乙 , 乙 擅 自 将 相 机 卖

28、 给 不 知 情 的 丙 , 丙 又 将 相 机 卖 给 不 知 情 的 丁 并 交付 。 对 此 ,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 丁 根 据 善 意 取 得 相 机 的 所 有 权B 丁 基 于 丙 的 交 付 得 取 相 机 的 所 有 权C 丁 在 甲 追 认 后 方 可 得 取 相 机 的 所 有 权D 丁 在 付 清 全 部 款 项 后 方 可 得 取 相 机 的 所 有 权【 答 案 】 B【 解 析 】 题 目 中 甲 将 相 机 借 给 乙 , 乙 擅 自 卖 给 不 知 情 的 丙 。 后 丙 又 将 相 机 卖 给 不 知 情 的 丁 并 交付 。 首 先 , 丙 可

29、 以 依 据 善 意 取 得 而 取 得 相 机 的 所 有 权 , 其 次 在 丙 将 相 机 卖 给 丙 的 过 程 中 , 丙 是有权 处 分 , 并 且 交 付 , 故 丁 取 得 相 机 所 有 权 。A 项 中 丁 是 根 据 继 受 取 得 而 取 得 相 机 所 有 权 , 而 不 是 善 意 取 得 ( 原 始 取 得 的 一 种 方 式 )。C 项 中 丙 是 有 权 处 分 , 且 题 目 中 未 交 待 丙 为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人 , 所 以 无 需 甲 追 认 。D 项 中 相 机 动 产 , 动 产 取 得 所 有 权 交 付 即 可 , 不 需 要 付 清

30、 全 部 货 款 才 行 。23.甲 在 报 纸 上 发 表 了 一 篇 时 事 性 文 章 , 来 声 明 不 允 许 其 他 媒 体 刊 登 , 乙 杂 志 社 未 经 甲 同 意予 以 转 载 且 未 支 付 报 酬 。 乙 杂 志 社 的 行 为 不 构 成 侵 权 的 法 律 依 据 是A 许 可 使 用B 法 定 许 可C 强 制 许 可D 合 理 使 用【 答 案 】 D【 解 析 】 题 目 中 乙 杂 志 社 未 经 甲 的 允 许 转 载 其 时 事 性 文 章 且 未 支 付 报 酬 , 该 文 章 甲 未 声 明 不允 许 其 他 媒 体 刊 登 。 著 作 权 法 第

31、 二 十 二 条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使 用 作 品 , 可 以 不 经 著 作 权 人 许可 , 不 向 其 支 付 报 酬 , 但 应 当 指 明 作 者 姓 名 、 作 品 名 称 , 并 且 不 得 侵 犯 著 作 权 人 依 照 本 法 享 有的 其 他 权 利 ( 四 ) 报 纸 、 期 刊 、 广 播 电 台 、 电 视 台 等 媒 体 刊 登 或 者 播 放 其 他 报 纸 、 期 刊 、 广 播电 台 、 电 视 台 等 媒 体 已 经 发 表 的 关 于 政 治 、 经 济 、 宗 教 问 题 的 时 事 性 文 章 , 但 作 者 声 明 不 许 刊登 、 播 放 的

32、 除 外 故 答 案 为 D 合 理 使 用 。24.甲 在 某 酒 店 公 用 洗 手 间 滑 倒 , 摔 掉 了 眼 镜 。 经 查 甲 滑 倒 系 因 酒 店 清 洁 工 乙 清 洁 不 彻 底 ,地 面 湿 滑 所 致 。 甲 的 损 失 应 由A 甲 自 己 承 担 。B 酒 店 承 担 全 部 责 任C 酒 店 和 乙 承 担 按 份 责 任D 酒 店 和 乙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答 案 】 B【 解 析 】 题 目 中 甲 在 某 酒 店 公 用 洗 手 间 摔 倒 , 原 因 是 酒 店 清 洁 工 乙 清 洁 不 彻 底 , 地 面 湿 滑 。 根据 侵 权 责 任 法

33、 用 人 单 位 的 人 员 因 执 行 工 作 任 务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侵 权 责任 。 故 选 B 由 酒 店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25.下 列 选 项 中 , 甲 的 行 为 构 成 无 因 管 理 的 是A 甲 主 动 将 摔 倒 在 人 行 道 上 的 老 人 扶 起B 甲 儿 时 被 收 养 , 成 年 后 赡 养 亲 生 父 母C 甲 为 了 出 行 便 利 , 出 钱 修 复 邻 居 家 被 台 风 刮 倒 的 院 墙D 甲 的 狗 将 他 人 咬 伤 , 甲 确 以 为 是 好 友 乙 的 狗 咬 伤 人 而 赔 偿 伤 者【

34、 答 案 】 C【 解 析 】 无 因 管 理 是 指 没 有 法 定 或 者 约 定 的 义 务 , 为 避 免 他 人 的 利 益 遭 受 损 失 而 进 行 管 理 或者 服 务 的 行 为 。 构 成 要 件 包 括 ( 1) 管 理 他 人 事 务 ( 2) 有 为 他 人 利 益 的 意 思 ( 3) 无 法 定 或 者 约定 的 义 务 。A 项 中 无 因 管 理 作 为 债 发 生 的 原 因 之 一 , 扶 起 倒 地 老 人 并 未 产 生 法 律 上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B 项 中 儿 时 被 收 养 , 成 年 后 赡 养 亲 生 父 母 , 是 道 德 上

35、 的 义 务 。 未 产 生 法 律 上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D 项 中 管 理 的 是 自 己 的 事 务 , 不 构 成 无 因 管 理 。26.甲 公 司 欠 乙 公 司 贷 款 50 万 元 , 乙 公 司 欠 甲 公 司 租 金 50 万 元 , 后 甲 公 司 被 乙 公 司 兼并 ,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之 间 的 债 消 灭 的 原 因 是A 混 淆B 免 除C 低 销D 清 偿【 答 案 】 A【 解 析 】 甲 公 司 欠 乙 公 司 50 万 贷 款 , 乙 公 司 欠 甲 公 司 50 万 租 金 , 两 者 合 并 后 , 基 于 混 同( 规 范

36、主 体 的 混 同 ) 而 使 债 消 灭 。27.甲 将 自 己 的 汽 车 借 给 乙 使 用 。 某 日 , 乙 酒 后 驾 驶 汽 车 撞 伤 丙 , 丙 的 损 害 应 由A 甲 全 部 赔 偿B 乙 全 部 赔 偿C 甲 、 乙 连 带 赔 偿D 甲 、 乙 按 份 赔 偿【 答 案 】 B【 解 析 】 题 目 中 甲 将 汽 车 借 给 乙 。 某 日 , 乙 酒 后 驾 车 , 撞 伤 丙 。 侵 权 责 任 法 第 四 十 九 条因 租 赁 、 借 用 等 情 形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与 使 用 人 不 是 同 一 人 时 ,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后 属 于 该 机

37、 动 车 一 方责 任 的 , 由 保 险 公 司 在 机 动 车 强 制 保 险 责 任 限 额 范 围 内 予 以 赔 偿 。 不 足 部 分 , 由 机 动 车 使 用 人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对 损 害 的 发 生 有 过 错 的 ,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甲 作 为 汽 车 所 有人 , 并 不 存 在 过 错 , 所 以 由 乙 承 担 全 部 赔 偿 责 任 。28.摄 影 师 甲 以 乙 为 模 特 拍 摄 了 数 百 张 艺 术 照 。 甲 将 这 些 照 片 编 辑 成 画 册 , 未 经 乙 同 意 交 出版 社 发 行 。 甲

38、 的 行 为 侵 害 了 乙 的A 著 作 权B 发 表 权C 有 像 权D 署 名 权【 答 案 】 C【 解 析 】 题 目 中 甲 为 乙 拍 摄 艺 术 照 , 甲 将 艺 术 照 编 辑 成 册 , 未 经 乙 同 意 交 出 版 社 发 行 。 首 先 ,甲 作 为 摄 影 师 , 无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对 其 作 品 ( 艺 术 照 ) 享 有 著 作 权 , 基 于 此 也 可 以 将 其 作 品 进 行编 辑 并 出 版 。 故 甲 未 曾 侵 犯 乙 的 著 作 权 、 发 表 权 、 署 名 权 。 所 以 选 C 肖 像 权 。 出 版 发 行 具 有 营利 的

39、目 的 。29.甲 将 乙 的 和 联 系 方 式 发 到 自 己 的 微 信 朋 友 圈 , 声 称 乙 欠 钱 不 还 , 是 个 骗 子 , 经 查 , 甲 所说 与 事 实 完 全 不 符 。 甲 的 行 为 侵 害 了 乙 的A 姓 名 权B 名 誉 权C 肖 像 权D 荣 誉 权【 答 案 】 B【 解 析 】 姓 名 权 指 姓 名 的 命 名 、 使 用 、 变 更 并 排 除 他 人 妨 害 和 侵 害 。 侵 犯 姓 名 权 的 方 式 主 要 有盗 用 、 冒 用 他 人 姓 名 、 干 涉 他 人 姓 名 的 命 名 。 名 誉 权 是 指 维 护 自 己 名 誉 不

40、受 他 人 恶 意 贬 损 或 者 损害 。 题 目 中 甲 虚 构 事 实 在 朋 友 圈 说 乙 是 骗 子 , 构 成 对 乙 名 誉 权 的 侵 犯 。 肖 像 权 是 指 形 象 的 再 现 、肖 像 的 使 用 、 排 除 侵 害 的 权 利 。 ( 侵 害 肖 像 权 要 有 营 利 的 目 的 ) 。 荣 誉 权 是 指 接 受 荣 誉 称 号 、 奖励 , 排 除 他 人 妨 害 和 干 涉 的 权 利 。30.甲 公 交 公 司 的 司 机 乙 为 避 让 闯 红 灯 的 行 人 丙 而 急 刹 车 , 给 乘 客 丁 摔 倒 受 重 伤 。 丁 的 损 害应 由A 甲 公

41、 司 赔 偿B 甲 公 司 和 乙 连 带 赔 偿C 乙 赔 偿D 甲 公 司 和 丙 连 带 赔 偿【 答 案 】 D【 解 析 】 侵 权 责 任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用 人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因 执 行 工 作 任 务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的 , 由用 人 单 位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 又 因 为 损 失 事 由 第 三 人 ( 闯 红 灯 ) 造 成 的 , 所 以 受 害 人 既 可 以 找 甲 公司 , 也 可 以 找 丙 ( 第 三 人 ) , 当 甲 公 司 进 行 赔 偿 后 , 可 以 向 第 三 人 追 偿 。 甲 公 司 与 丙 是 连 带 责

42、任( 不 真 正 连 带 ) 。31.甲 ( 10 周 岁 ) 、 乙 ( 11 周 岁 ) 丙 ( 12 周 岁 ) , 翻 越 高 速 公 路 天 桥 旁 水 泥 护 栏 后 , 趴在 防 护 网 上 往 高 速 公 路 抛 掷 石 块 击 打 过 往 车 辆 , 其 中 一 石 块 击 中 司 机 丁 致 其 重 伤 , 但 无 法 确 认该 石 块 是 谁 投 掷 。A 甲 、 乙 、 丙 连 带 赔 偿B 高 速 公 司 管 理 机 构 赔 偿C 甲 、 乙 、 丙 的 监 护 人 连 带 赔 偿D 甲 、 乙 、 丙 的 监 护 人 和 高 速 公 司 管 理 机 构 连 带 赔

43、偿【 答 案 】 A【 解 析 】 侵 权 责 任 法 第 十 条 二 人 以 上 实 施 危 及 他 人 人 身 、 财 产 安 全 的 行 为 , 其 中 一 人 或者 数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他 人 损 害 , 能 够 确 定 具 体 侵 权 人 的 , 由 侵 权 人 承 担 责 任 不 能 确 定 具 体 侵 权 人的 , 行 为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甲 乙 丙 为 行 为 实 施 者 , 且 无 法 查 明 是 谁 的 行 为 造 成 了 危 害 结 果 , 所以 三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32.下 列 情 中 , 不 属 于 法 人 解 救 原 因 的 是

44、A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B 被 吊 销 登 记 证 书C 章 程 规 定 的 存 续 期 间 届 满D 变 更 名 称【 答 案 】 D【 解 析 】 民 法 总 则 第 六 十 九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法 人 解 散 ( 一 ) 法 人 章 程 规 定 的 存 续期 间 届 满 或 者 法 人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解 散 事 由 出 现 ( 二 ) 法 人 的 权 力 机 构 决 议 解 散 ( 三 ) 因 法 人合 并 或 者 分 立 需 要 解 散 ( 四 ) 法 人 依 法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登 记 证 书 , 被 责 令 关 闭 或 者

45、 被 撤 销( 五 )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其 中 不 包 括 变 更 登 记 。33.甲 声 称 具 有 某 海 外 名 校 学 历 , 与 乙 登 记 结 婚 。 半 年 后 , 乙 发 现 甲 的 毕 业 证 书 是 伪 造 。甲 、 乙 之 间 的 婚 姻A 无 效B 有 效C 因 欺 诈 可 撤 销D 因 重 大 误 解 可 撤 销【 答 案 】 B【 解 析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婚 姻 无 效 ( 1) 重 婚 的 ( 2) 有 禁 止 结 婚 的 亲 属 关 系 的 ( 3) 婚 前患 有 医 学 上 认 为 不 应 当 结 婚 的 疾 病

46、 , 婚 后 尚 未 治 愈 的 ( 4) 未 到 法 定 婚 龄 的 。 因 胁 迫 结 婚 的 , 受胁 迫 的 一 方 可 以 向 婚 姻 登 记 机 关 或 人 民 法 院 请 求 撤 销 该 婚 姻 。 婚 姻 法 未 将 欺 诈 规 定 为 无 效或 者 可 撤 销 的 婚 姻 情 形 , 所 以 该 婚 姻 为 有 效 。34.甲 将 汽 车 以 15 万 元 的 价 格 卖 给 乙 并 交 付 , 后 甲 从 乙 处 借 回 汽 车 , 并 以 16 万 元 的 价 格卖 给 不 知 情 的 丙 , 同 时 变 更 了 登 记 手 续 , 但 车 仍 由 甲 占 有 。 乙 得

47、 知 后 , 要 求 甲 、 丙 返 还 汽 车 ,赔 偿 损 失 。 对 此 ,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A 汽 车 归 丙 所 有 、 乙 的 损 失 由 甲 赔 偿B 汽 车 归 丙 所 有 、 乙 的 损 失 由 甲 丙 连 带 赔 偿C 汽 车 归 乙 所 有 , 乙 有 权 要 求 甲 返 还 汽 车 , 赔 偿 损 失D 汽 车 归 乙 所 有 , 乙 有 权 要 求 丙 返 还 汽 车 , 赔 偿 损 失【 答 案 】 C【 解 析 】 甲 将 汽 车 15 万 卖 给 乙 , 并 交 付 后 , 乙 即 取 得 所 有 权 , 由 于 汽 车 是 特 殊 动 产 , 未

48、 登记 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 后 甲 又 将 汽 车 从 乙 处 借 回 , 将 车 16 万 卖 给 不 知 情 的 丙 , 办 理 了 登记 , 但 是 未 交 付 。 所 以 此 时 丙 并 未 取 得 汽 车 的 所 有 权 , 汽 车 所 有 权 仍 然 归 乙 , 所 以 乙 给 予 所 有权 的 追 及 效 力 , 有 权 要 求 甲 返 还 , 并 赔 偿 损 失 。 故 选 C35.甲 ( 13 周 岁 ) 因 考 试 成 绩 不 理 想 将 自 己 的 书 包 扔 掉 , 甲 扔 掉 书 包 的 事 实 属于 A 事 件B 事 实 行 为C 民 事 法 律 行 为D 不 具 有 法 律 意 义 的 事 实【 答 案 】 C【 解 析 】 甲 ( 13 周 岁 ) 扔 掉 书 包 的 行 为 属 于 单 方 抛 弃 ( 单 方 法 律 行 为 )。 该 行 为 的 效 力 如 何不 影 响 其 是 否 为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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