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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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第一章 绪论1、国际法: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P22、格老秀斯是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提出了国际法的概念;丁韪良翻译了美国法学家惠顿的著作国际法原理(万国公法)P33、国际法的渊源是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条约是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P10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说。P125、国际法的编撰,即国际法的法典化,是指把国际法全部或者一部分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系统地用类似法典的条文形式制定出来。P156、1947 年,联合国大会决定设立国际法委员会,负责国际法的编

2、撰与逐渐发展的任务。P177、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P211)一元论: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中国)2)二元论:国内法和国际法都是法律,都是国家的主权意志对内的行为,没有隶属关系是处于对等关系。3)中国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的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国际法和条约在国内的效力没有明文的规定。1986 年的民法通则第 1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使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中国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在

3、国内是有直接的效力的,同时,他们的规定如果和国内法律不同应优先适用。P24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8、国际法基本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1)它们是各国公认的;2)具有普遍意义的;3)适用于国际法的属地、属人以及属时的效力范围;4)是国际法的基础.P349、1970 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的七项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者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和自决权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以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P4010、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1 )

4、把五项重要国际法原则放在一起,形成一个系统和联结在一起的整体,以奠定国际法的基础;2)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一种提法,既强调了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有突出了相互的概念,从而表面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属于相对性质的原则;3)把平等和互利联系在一起,使有法律平等和经济平等相结合的效果,从而平等是实质的,而不单纯是形式的。P44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11、国际法主体: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P4612、国际法主体应具备的三个条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求偿的能力。P4613、国家的四要素:定居的人

5、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P4714、国家的形式:单一国、复合国(联邦和邦联)、永久中立国(瑞士)P4815、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际组织是指国家间或者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与国家并在他们之间签订条约或者协定;它们的官员在第三国领土内享有与外交代表基本相同的特权和豁免;当它们的权力遭到损害时,有能力在国际上提出赔偿要求。它不是超过国家的,它们的权利和义务都取决于他们特殊的目的和职能。P5416、个人不上古国际法主体 P5617、承认:一个现存国家对于一个新国家或者一个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承认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P5618、不承认原则:一个新国家或

6、者新政府出现后,现存的国家承认与否是他们主权范围内的事,可以根据本国的政策自由决定。一般情况下,国家在国际法上不承担承认的义务,但是国家在某些情况却承担不承认的义务。P611)如果承认某新国家或者新政府就违背了该国承担的某项具体的国际义务;2)某新国家或者新政府的出现是由喂饭一般国际法的行为产生的结果。19、继承:国际权利和义务由于一个国际人格发生某些变化而从该国际人格转向各一个国际人格者的法律关系上的转移。P6320、白板原则:当殖民地或者附属领土获得独立建立新国家时,这样的新独立国家对原殖民地国家或宗主国所签订的条约,尤其是政治性条约,有权拒绝继承。P6621、地方化债务:国家承担的但是在

7、国内适用于某个地方的债务,属于国家债务,应该承担。P6822、1949 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 55 条规定:“对于国民党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加以审核,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P6923、1949 年 10 月 1 日起,当时属于中国财产,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对于“恶意债务”一概不继承。P7024、侵略:一个国家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最严重的破坏,是违反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的最严重的形式。P8025、干涉:一个国家或者组织通过强迫或者专横的方式干预另一个国家的事

8、务,以便强迫或阻止该国从事某种行为。P8126、不干涉:国家有义务布的在处理国内事务和国际交往方面阻止或者强迫另一个国家从事某种行为,包括阻止或者强迫另一个国家选择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外交政策等以及不得从事鼓动或者支持另一国的内乱的颠覆性活动。P8327、保护性管辖权: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使管辖的权利。P9228、普遍性管辖权:国家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无论罪犯的国籍如何也不论其犯罪地于何处,实行刑事管辖的权利。P9229、国家主权豁免: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P93第四章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0、简述国家基本权利:独立、平等、管

9、辖、自卫31、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1)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2)该行为可以归因于国家,即可视为“国家的行为”。P10032、国家行为的内容:1)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行为;2)政府官员的行为;3)国家机关的行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4)个人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行为);5)另一个国家或者国家组织交由另一个国家支配的机关所做的行为6)叛乱或革命起义的行为。P10433、国家责任的免除:同意、对抗措施与自卫行为、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和紧急状态 P10734、国家责任的形式:终止不法行为、赔偿、恢复原状、补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国际求偿。P11435、国际公约所

10、规定的刑事责任的主体均是个人。36、国际社会建立的环境赔偿责任1)绝对的国家责任制度:发射国对本国或者在本国境内发射的空间物体对他国及其人身、财产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绝对的赔偿责任;2)双重赔偿责任:运营人毕勋根据登记国的规定投保一定数额的核事保险或其他财务安排,同时国家保证运营人的赔偿责任,并且在运营人保险额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在规定的限额内给予赔偿;3)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制度:由营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P119第六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37、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P12138、国籍的取得:1)因出生取得国籍(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2)因加入取得国籍(申请入籍、由于

11、婚姻、由于收养)P12239、国籍冲突的产生和解决 P1251)积极的国籍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双重国籍或一些国家的多重国籍。2)消极的国籍冲突: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任何国家根据它的法律都不认为该人是它的国民。40、我国 1980国籍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P1271)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原则处理出生国籍问题2)不承认双重国籍3)减少无国籍人41、庇护权:各国知足处理和决定给予外国人庇护事项的权力。P13342、引渡: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P13443、引渡的原则和做法:1)政治犯不引渡;2)本国公民不引渡;3)双重审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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