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思考题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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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一、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是(B)A 自然属性 B 社会属性 C 人身属性 D 财产属性2、婚姻家庭法的性质是(D )A 程序法 B 财产法 C 国外法 D 身份法(二)多项选择题1、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可分为(CD)A 实质意义的婚姻法 B 形式意义的婚姻法 C 广义的婚姻法 D 狭义的婚姻法2、下列选项属于中国封建婚姻缔结实际内容的是(AD)A 婚姻论财 B 父母之命 C 媒妁之言 D 门当户对二、判断分析题1、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错)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从性质上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夫妻对财产

2、关系可以约定,任意性是婚姻法的特点之一。 (错)夫妻对财产关系可以约定,强制性是婚姻法的特点之一三、简答题1、婚姻须具备的要件。(1)婚姻须为男女两性的结合。(2)婚姻须男女两性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为目的。(3)婚姻须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结合。2、婚姻家庭法的特点。(1)适用的广泛性(2)内容的伦理性(3)规范的强制性(4)还具有身份性3、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调整方法。(1)奴隶制社会为维护宗法制度,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主是依礼制规范。核心:主张尊卑、贵贱、长幼、亲疏有别(2)封建社会,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法并用。形成礼为“禁恶于未然” ,法为“禁恶于已然”并用的特定调整方法四、论述题1、试论婚姻

3、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内容(1)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是指婚姻关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终止关系。(2)家庭关系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家庭成员间的身份关系而形成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二)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是指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财产关系。(1)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是指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身份法的主体之间,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2)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是指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之间,直接体现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2、试论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

4、的修改与完善。我国现行婚姻法是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 1980 年 9 月 10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 年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在结构和条文上都做了修改,主要内容如下:(1)基本原则的修改与增加在“禁止重婚”之后,增加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还增加“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帮互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结婚制度的修改与增加增加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规定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原因、请求人、请求权行使的期限、程序、法律后果等,同时,还新增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5、。(3)家庭关系的修改与增加在夫妻财产上,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对约定财产的范围、形式、法律效力等作出了规定。在其他家庭成员关系上,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的规定等。(4)离婚制度的修改与增加把原概括性离婚理由的规定改为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离婚理由的立法;增加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对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作出了适当的修改;新增了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等。2(5)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修改与增加。增加了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和处理的规定;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等。5、案例分析我国某省的甲男与乙男相恋,去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民政局工作人员告

6、诉他们,在我国,当事人双方的性别为同性的不允许登记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必要条件,但是目前在世界上已经有极少数国家承认同性结合为婚姻,如荷兰。通过我国对婚姻主体性别的规定和允许同性结婚的国家对婚姻主体性别的规定,试析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因素。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家庭以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

7、。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家庭。因此,自然因素是婚姻家庭与其他社会关系相区别的显著特征。(1)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和固有的性本能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然基础。(2)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具有生物学上的特征。(3)建立婚姻家庭要受到自然规律的约束。婚姻家庭法 第二章一、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按照亲属的分类,岳父母是己身的(B)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C、血亲配偶的血亲 D、配偶血亲的配偶2、下列选项中全部属于自然血亲的是(A)A、外甥、姑、舅、姨 B、伯母、婶母、女婿C、舅父母、姑爷、夫妻 D、养兄弟姐妹(二)多项选择题1、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都是(CD)A、直系血亲 B、旁系血亲C

8、、亲属 D、血亲2、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是(ABC)A、婚姻 B、血缘C、法律拟制 D、共同生活二、判断分析题1、亲属都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判断:此观点错误。修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分析:按照法律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不仅有称谓,而且还有一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以及遗产继承权,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在特定条件下也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法律上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亲属,是法律规定的,具有确定的范围。因此,不是所有的亲属都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2、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9、,继父母与继子女是拟制血亲。判断:此观点正确。分析:拟制血亲是指本无与该种血亲相应的血缘联系,但法律上确认其地位、权利与义务与该种血亲相同的亲属。继子女随父或随母与继父或继母结婚后并受其抚养教育时就产生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三、简答题1、 亲属的概念以及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关系。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上有权利义务的亲属如果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则属于家庭成员。诚然,伯、叔、姑、舅、姨等也属于亲戚,但因他们不属于法律上有权利义务的亲属,故即使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也不能属于家庭成员。可见,亲属不都是家庭成员,而家庭成员都是亲属。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具体包括哪

10、些亲属?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3、对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罗马法计算法与寺院法计算法有何不同?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的旁系血亲的计算法,是从己身上数至同源的直系血亲,再从同源的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亲属,两边代数之和就是亲等数。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的旁系血亲的计算法,是从己身与所要计算的亲属,各往上数至同源的直系血亲,如果两者的亲等数相等,则取一方的亲等数为其亲等;如果两者的亲等数不同,则取亲等数大的一方的亲等3数为其亲等。 四、论述题1、论述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自然血亲因出生的事实而产生。父母在生育子女后,就产生父母与子女间的直系血亲关系,兄弟姐

11、妹之间就产生旁系血亲关系。出生是自然血亲发生的唯一的原因。自然血亲只能因死亡而消灭。一方死亡,死者与生存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终止。至于亲属的身份称谓,则仍然存在。自然血亲不能因任何人为条件而予以消灭,也不能因婚姻关系的终止而消灭。自然血亲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收养关系成立的情况下而消除。我国收养法第 23 条第 2 款规定:“养子女与生子女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即因收养而消除的只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被送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之间基于血缘联系而发生的自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所以与自然血亲有关的法律规定在适用上不受收养的影响。2、试论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继

12、承法上的效力。(一)扶养效力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与义务;父母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赡养和扶养的权利与义务。(二)继承效力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享有代位继承权。(三)共同财产效力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13、,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四)禁婚效力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里的直系血亲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也在禁婚范围。在国外有的国家的立法中,还禁止直系姻亲之间和一定范围的旁系姻亲结婚。五、案例分析甲男与乙女于 2000 年 2 月经人介绍相识,在谈恋爱期间两人即同居生活。2001 年 1 月,乙女生了一个女儿,甲男为其取名晓月。2003 年 2 月,甲男与乙女因性格不和,两人经协商同意结束同居关系,晓月由乙女独自抚养,甲男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5 万元

14、。2005 年 2 月,乙女与丙男结婚,婚后才半年,两人就争吵不断,乙女负气外出打工后一直音讯杳无。此后,丙男独自抚养晓月。2010 年 1 月乙女从外地返家,并提出要求与丙男离婚,且由她直接抚养晓月,但要求丙男每月给付晓月抚养费 500 元。丙男同意离婚,但不同意给付晓月抚养费。请问:1.甲男与晓月之间有何种亲属关系及有无权利义务?甲男与晓月之间是父女关系,甲男对晓月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甲男不履行抚养义务时,由于小月是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所以有要求甲男给付抚养教育费的权利。2.丙男与晓月之间有何种亲属关系及有无权利义务?丙男与晓月是继父与继女的关系。在乙女与丙男没有离婚时,丙男对晓月有抚养

15、教育义务。是否必须值得思考?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发生法律上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果乙女与丙男离婚,丙男是否要继续抚养教育晓月,本组有两种观点:(1)丙男要继续抚养教育晓月。因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有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他们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依据是: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进行了物质上的供养或者生活上的照料。对未成年的继子女,不能由继父母任意解除,对成年的继子女,如双方关系恶化可以依法解除。(2)丙男不用继续抚养教育晓月。因为丙男与晓月是拟制血亲,是基于丙男与晓月的母亲结婚而形成的。一旦丙男与其母解除婚姻关系,那么乙女要

16、求丙男给付晓月抚养费是没有依据的。婚姻家庭法 第三章一、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B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B、法院应判决该婚姻无效4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2、我国婚姻法有两项特别规定,在离婚对( )予以特殊保护。BA、妇女、儿童B、女方、军人C、妇女、残疾人D、老人、儿童(二)多项选择题1、甲男与乙女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甚好。甲男因地震下落

17、不明,经乙女申请,被法院宣告死亡。几年后甲男回来。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在下列哪些情况下,甲男因宣告死亡而消灭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ABC)A、原配偶再婚B、原配偶再婚又离婚C、原配偶再婚后其配偶病故D、原配偶未再婚2、为落实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规定( ABCD)、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二判断分析题1.于某(男)与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后3个月双方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后于某被单位派往南方某市工作。在外期间,于某认识了某单身女青年张某,两人一见钟情,于某隐瞒自己有已婚事实,并谈起恋爱

18、。一年后,于某与张某在该市举行了婚礼。于某的妻子王某得知丈夫的事后,异常震惊,遂向法院控告于某重婚。根据法律规定,于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 (错,于某的行为已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所以其行为构成重婚。 )2.小美(女)3岁时母亲与生父离婚。小美5岁时,母亲再婚。继父与母亲一起共同将小美抚养成人。目前小美在一家外企工作,收入颇丰。继父亦因车祸住院,请求小美承担赡养责任。生父身体多病,亦希望小美承担赡养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小美对生父与继父均有赡养责任。 (错,根据收养法,小美与生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确定而消除,而与继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且继父对小美尽了抚养教育义务,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小美

19、只应对继父承担赡养义务。)修正:对。这并非是收养案件。特定情况下,子女与继父母或生父母会产生双重的权利与义务。三、简答题 1.简述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联系与区别。答:联系:都是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婚姻当事人缔结、解除婚姻关系的干涉、阻挠和强迫,侵犯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但是买卖婚姻必定是包办婚姻。两者均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包办强迫。区别:主要看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婚姻不索取财物。2.简述重婚的认定与处理。答: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重婚为无效婚姻,法院可判决离婚,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重婚者如果主观上存在故意,则

20、构成重婚罪,应给予刑事制裁。3.简述我国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的内容。答:推行、奖励一胎;严格控制二胎;杜绝、惩罚多胎。四论述题1.试论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1)保护妇女的合法利益必要性:继承立法传统、妇女在生理上具有特殊性、基于现实需要主要措施:特定时期限制男方离婚诉权、离婚时财产分割上照顾女方利益、禁止家庭暴力等。(2)保护儿童合法利益必要性:是振兴国家和民族的需要,是培养和造就祖国建设事业接班人的需要、5是巩固和发展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主要措施: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同类型的子女具有平等的地位,不得虐待和歧视;一定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以

21、及兄姐弟妹间有条件地承担扶养义务。(3)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必要性:老龄化时代的要求、敬老爱幼是我国人民的优良传统和美德。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禁止虐待和遗弃老年人。如果子女不承担赡养责任2.防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1)社会救助措施;(2)行政救济措施与责任;(3)民事责任;(4)刑事责任五案件分析题被告肖某(女)系农村女性。经人介绍肖某认识了常某并确定了恋爱关系。不久,两人去见常某的母亲,常母认为肖某会做事,长得漂亮,当下给肖某 3000元。2010 年元月 1 日,常某与肖某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并于当日立写订婚书一份。2010 年元月15 日,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时,肖某母亲提出必

22、须给彩礼 2.8 万,否则甭想结婚。男方认为给 2 万元可以了,但是女方坚持要 2.8 万元。两人登记结婚后,由于负债生活,冲突不断,并伴有家庭暴力行为。婚后半年,肖某提出离婚,常某同意。但常某提出肖某返还 3.1 万元。肖某认为彩礼系对方自愿给的,不予退还。常某最后诉至某法院。请问:肖某是否应返还 3.1 万元给常某?为什么?答:不应返还,婚前赠与的财产归一方财产。 (个人看法)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彩礼的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

2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 、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应予以适当返还。上海高院的相关解释。1、彩礼的性质。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

24、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 、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2、可诉请返还彩礼的当事人范围如何把握? 答:由于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只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3、同居者如何

25、返还?彩礼给付后,男女双方仅是形成同居关系,为此,给付彩礼的父母或亲属依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能否支持?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仅形成了同居关系,但是在法院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后,男女双方基于感情状况可能愿意补办登记,若人民法院简单地判决返还彩礼反而有失公平或易引发矛盾。因此,在审理上述情形的彩礼返还案件时,人民法院应根据6个案实际情况,必要时可向同居的男女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判决返还。4、应当返还的彩礼范围如何把握? 答:虽然根据

26、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我们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婚姻家庭法 第四章1、选择题(1)单项选择题1、甲男与乙女系出自同一外祖父母的表

27、兄妹,后来乙女为他人收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他们(C) 。A、可以结婚 B、如果双方不生育子女可以结婚C、不能结婚 D、以上选项均不正确2、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之后某甲因感到其因与某乙性格不合后悔与某乙结婚,进行下列哪种行为后,婚姻关系才能解除?(C)A、调解 B、宣布婚姻无效C、离婚 D、撤销结婚登记(二)多项选择题网名“我心飞飞”的女子甲与网名“我行我素”的男子乙在网上聊天后产生好感,乙秘密将与甲裸聊的照片复制保存。后乙要求与甲结婚,甲不同意。乙威胁要公布其裸聊镜头,甲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BC)A 甲可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 1

28、 年内请求撤销该婚姻。B 甲可以在婚姻登记后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起诉要求离婚C 甲有权主张该婚姻无效D 乙侵犯了甲的隐私权2、赵男、陈女到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但婚姻登记机关却不予登记。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原因有(AB)A、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B、表兄妹;C、赵男的妻子因意外事故死亡,公安机关认为其有谋杀嫌疑,正在立案侦查;D、有人向有关机关告发赵男、陈女在赵妻死亡前长期同居。二、判断分析题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答:错误。婚姻解释法(一) 第 8 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 10 条规

29、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行婚姻法第 10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借婚姻索取财务是在婚姻自主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它与买卖婚姻不同,因此不属于违法行为。答:错误。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买卖婚姻的行为,是我国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其第三条明确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属于违法行为。三、简答题1、简述确定法定婚龄的依据。确定法定婚龄的依据主要有两方

30、面的因素:1、自然因素;2、社会因素。自然因素主要是指人的生理及心理发育状况。社会因素是指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其他社会条件,包括经济、政治、人口状况、人口政策、道德、宗教及民族风俗习惯,等等。其中最主要的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和人口状况。这是确定法定婚龄的主要依据。2、简述无效婚姻的原因及法律后果。无效婚姻的原因:现行婚姻法第 10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7(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根据现行婚姻法第 12 条的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

31、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我国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有溯及力。婚姻被宣告无效对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影响。3、试述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及撤销权的行使原因: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 11 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想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一规定表明,只有一种情形可认定婚姻的可撤销,即当事人是受胁迫而非自愿结婚的。胁迫的主体可能是另一方当事人,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也可能是拐卖妇女的人贩子等。

32、不论是受到谁的胁迫,只要受胁迫方认为结婚是非自愿的是收到强制的,就可以请求有关机关撤销该婚姻。撤销权的行使:(1)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受胁迫一方(2)可撤销婚姻的行使时间只能是受胁迫一方子婚姻登记之日内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四、论述题1.试论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关系的认定与处理(1)事实婚姻的认定: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事实婚姻的认定必须以夫妻名义为前提,事实婚姻的主体仅限于无配偶的男女,同时男女双方未履行结

33、婚登记手续。事实婚姻的处理:对于离婚诉讼的处理,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法律效力时基本相同的,唯一的差异在于对于事实婚姻当事人的离婚诉讼请求,不允许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对事实婚姻财产问题的处理一般应当比照法律婚姻的处理原则,具体分割财产时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对事实婚姻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当事实婚姻的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的问题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事实婚姻继承关系的处理: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配偶身份,因此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互有继承权。(2)非婚同居关系的认定:非婚同居关系是指既包括不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试婚、姘居等两性关系,也包括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不符合事

34、实婚姻法定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非婚同居关系的主体既可以是未婚男女,也可以是已婚男女;男女双方不具有缔结婚姻的目的性或目的性不明显。非婚同居关系的处理:(1)双方均无配偶者的非婚同居关系的处理:双方均无配偶者的非婚同居关系既可以以夫妻名义同居,也可以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前者如不符合事实婚的法定条件,其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法律对此类同居既不禁止也不保护,同居男女双方不具有婚姻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单方或双方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关系的处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35、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强制解除主义。2、试论述无效婚姻的相对性和可逆性造成无效婚姻的情形有: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无效婚姻的原因具有相对性,其无效的法律后果具有可逆性。 “当事人一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解释了婚姻无效与一般民事行为无效的一个重大区别:一般民事行为无效是自始的,绝对的,当然的无效,无效法律效果具有不可逆性。但婚姻的无效却不然,其无效的法律后果具有相对性、不确定性和可逆性。即使有的婚姻在

36、地界时存在无效的法定原因,但如果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不得再提出婚姻无效之诉,该婚姻仍然有效。五、案例分析题原告肖某(女,23 周岁)与被告温某(男,22 周岁)系同村村民,2005 年 1 月二人确定恋爱关系。2006年底,二人协商结婚事宜。2007 年 1 月 18 日,肖某与温某二人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因未提交二人的结婚合影照片,当日未能领取结婚证。1 月 20 日肖某从温某处取回结婚证,发现结婚证男方持证人的姓名不是温某,而是温某其兄。原告肖某8遂于 1 月 28 日,以离婚为由诉至当地县法院要求宣告其与温某的婚姻无效。请问:1、肖某与温某的夫妻关系是否建立?本案中肖某

37、与温某的夫妻关系没有建立。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本案中,肖某和温某在婚姻登记之日双方并未领到结婚证,而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未领取结婚证之前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后来领到的结婚证男方持证人的姓名不是温某,而是温某其兄。在形式上,肖某与温某其兄而非温某建立了婚姻关系,因此,肖某与温某的夫妻关系没有建立。2、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受理?不应当受理。本案中,肖某所领到的结婚证男方持证人的姓名不是温某,而是温某其兄,这样就使得肖某和温

38、某之间因缺少法定形式要件而没有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就不存在和温某的离婚问题,对于肖某诉请“离婚”法院不应当受理。3、此案应如何处理?对于本案,由于肖某与温某其兄之间在形式上具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肖某应当以结婚证上登记的一方即本案的温某其兄为被告,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本案属于冒他人之名办理的结婚登记,其登记无效,应由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回双方的结婚证。婚姻家庭法 第五章一、单项选择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不包括 DA 夫妻姓氏权 B 夫妻同居义务C 夫妻人身自由权 D 夫妻受抚养权2、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 ,婚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 , 离婚后第二天

39、获得稿费。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 ,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A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B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D 昨 天 、 今 天 和 明 天 的 稿 费 都属 于 夫 妻 共 同 财 产多选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BCDA 夫妻姓氏权就是夫妻各自用自己名字的权力B 男方到女方家落户就是旧时的“入赘婚”C 妻子要求丈夫下班早点回家就是对其人身自由的不当干涉D 丈夫替妻子代领离婚传票是行使家事代理权的体现张某和王某系夫妻,张某想借钱炒股,王某不同意,张某说:“我自己借钱自己还!”二人书面约定此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张某以自己名义向不

40、知有此约定的同事孙某借钱,双方未约定利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CA、孙某只能要求张某以个人财产还款B、孙某有权要求张某以张某和王某所有的财产还款C、王某如主张此系张某的个人债务,必须举证证明孙某知道她与张某之间的约定D、张某还款时应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孙某支付利息二、判断分析1、妻子在婚后为自己购买的贵重首饰属于个人专用生活用品,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答案:错误。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婚姻法第 1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婚前的财产。2、一方因为身体受到的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

41、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4、一方专有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该归一方的财产。妻子在婚后购买的贵重首饰,应该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是,基于公平原则,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健身器材,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生活资料,虽属个人使用,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今后如分割共同财产,可以采取这些物品归使用方所有,对他方予以作价补偿的方式,以方便生活。2、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一律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计算。答案:错误。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后领取结婚证的,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计算。9三、简

42、答题1.简述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行为。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日常家庭事务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简述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现行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 18 条第 3 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四、论述题1.试论夫妻的忠实义务。夫妻的忠实义务,从国外立法的规定看,大体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43、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指夫妻贞操义务,也就是夫妻婚后互负专一的性生活义务,不得为婚外性行为。广义的夫妻忠实义务,除指夫妻贞操义务外,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他方的利益。但须注意,在社会学的解释上,夫妻相互忠实是指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中在感情上和性生活两方面的相互诚实、专一。夫妻相互忠实是维护一夫一妻制,保证夫妻共同生活圆满幸福的基本要求。由于婚姻关系具有伦理性,它既要受法律调整,也要受道德规范。我国 2001 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补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 ,并且对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赋予无过错方配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有利于

44、引导夫妻遵守一夫一妻制原则,在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对于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应当根据不同的性质,采取不同的方法处理,即“采用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相结合的方式,分层规范。 ”2.论夫妻约定财产制。按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约定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它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在允许约定财产制的国家,立法内容不尽相同,从立法限制程度

45、上看,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立法限制较少的,即对婚姻当事人约定财产关系的范围和内容不予严格限制,如英国。另一种是立法限制较多的,即在约定财产的范围,约定内容上,程序上都有限制,如法国、德国、瑞士等国家。我国在 1980 年的婚姻法第 13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1 年修正后的婚姻法进一步补充、完善 约定财产制。根据现行的婚姻法第 17、18、19 条的规定仍采取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财产制。具体增补了夫妻对财产关系的范围、内容、方式、约定的适用和效力(对夫妻的效力和第三人的效力)等内容。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

46、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约定的条件和方式。 (1)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约定不得由他人代理。(2)约定必须双方自愿(3)约定内容必须合法。(4)约定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属于夫妻双方有争议的口头约定,不承认其效力。约

47、定的时间和范围。现行婚姻法对夫妻约定时间无限制。夫妻可以在结婚前,结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约定。关于约定的范围,对夫妻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财产均可以进行约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 根据本条文第一款规定, (1)夫妻可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全部归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亦可以约定其中的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 (2)夫妻可以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全部归夫妻共同所有,亦可约定将婚前财产中的某部分归共同所有,其余部分仍归个人,还可将夫或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全部或部分约定归另一方妻或夫个人所有。(3)约定内容必须明确,明确具体财产归属,明确10财产项目、明确财产处所等。约定的效力。包括两

48、方面,一方面是对内效力,夫妻财产关系经双方约定成立后,立即发生法律约束力。一方面是对外(第三人)的效力,根据第 19 条第 3 款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约定可以依法进行变更和废止,撤销。对于约定财产的适用,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前者优于后者。五、案例分析题小说家顾某(男)在婚前一直没有什么名气,1995 年 1 月顾某与周某结婚。1995 年 5 月因顾某的作品在一次比赛中获了大

49、奖而使顾某声名鹊起,顾某遂将以往完成的部分著作向各出版社投稿,结果均被采用,共获得稿酬 8 万元。顾某想把这笔钱全部用于再创作,周某却认为应拿出一部分用于家里的房屋装修,两人意见不一。顾某认为这笔钱是自己用婚前完成的作品换来的,应归自己个人所有,怎么用这笔钱应自己一个人说了算,而周某却认为这笔钱是在婚后取得的,自己为顾某出书也尽了力,这笔钱应是夫妻共有财产,两人应协商决定如何使用。请问:婚前完成作品,婚后发表所得收入是否属著作权人个人所有,为什么?答: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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