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自考题库论述题解答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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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试述 CFR 术语买方与卖方的责任。卖方的责任: (1)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及结关手续(4 )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的责任: (1 ) 自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 (2 )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3) 自费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等。 2 试述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承诺才有效。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的条件是:(1) 承诺要受约人作出( 2) 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3 ) 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做出;(4) 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承诺的传递应采取要约规定的方式,在未

2、作出规定时,应采取与要约传递相同的方式或较之更为快捷的方式。 3、试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那些。 一、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二、货物的数量条款 三、货物的包装条款 四、货物的价格条款 五、货物的装运条款 六、货物的保险条款 七、货物的支付条款 八、货物的检验条款 九、不可抗力条款 十、仲裁条款 十一、法律适用条款 4 试述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 的主要修订是什么? 1 适用范围与海牙维斯比规则 相比, 汉堡规则 的适用范围更明确。增加实际承运人的概念。货物。关于清洁提单的规定。承运人责任起讫。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 提高赔偿金额。 增加对于延迟交货赔偿的规定。保函。索赔与诉讼时效。管辖权。

3、汉堡规则 与海牙规则 , 维斯比规则的关系。5、试述提单及其作用。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有以下三点: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2)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3)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6、试述提单之种类。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按承运人在提单上是否对对货物的外表状态加以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按提单上收货人的抬头分类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4)按运输方式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或联合运输单据。 5)运

4、费预付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6)租船提单 7、试述承运人的责任与承运人的责任豁免。 承运人的责任: 1) 承运人须在开行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 2) 适当和谨慎的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承运人责任的豁免: 1) 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不承担责任。 2) 火灾。 3) 海难。 4) 天灾。 5) 战争。 6) 公敌行为。 7) 政府、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押或管制或依法扣押。 8) 检疫限制。 9) 托运人或货主的过失。 10) 罢工。 11) 暴动和骚乱。 12) 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13

5、) 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其它灭失或损害。 14) 包装不善。 15) 唛头不清或不当。 16) 虽恪尽职守亦不能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7) 非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 18) 合理绕航 8 简述国际贸易法的主体与基本原则 国际贸易法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和国家。基本原则: 1)尊重国家主权 2)平等互利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 4)忠实履行国际义务 5)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9、 试述承保风险种类与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承保风险种类指分以下几种: 1)自然灾害:指与航行有关的如海啸、地震、飓风、雷电等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指与航

6、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 3)外来风险:指由外来原因如偷窃、受潮、串味、钩损、玷污等外来原因,以及由战争、暴动、罢工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灭失等。 全部损失: 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所谓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估计将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部分损失 :指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分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10、试述被保险人义务。 1)如实申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填写保单时,必须对货物、货物性质、价值等重要事实如实申

7、报,否则,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对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不予以赔偿。 2)及时提货:被保险货物抵达保单所载目的地,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 3)保全货物:对遭受承保范围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或防止货物损失。4)通知:当获悉航线改变或发现保单所载货物运输工具、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需另加保费,保险单继续有效。 5)索赔:当发现货物遭受损失时,应立即向保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并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海关、港务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并以书面方式提出索赔。在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要提供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等有关单据和凭

8、证。 11、试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一般保险条款与特殊保险条款。 一般保险条款: 1)平安险 2)水渍险 3)一切险 一般附加险: 1)偷窃、提货不着险 2)淡水、雨淋险 3)短量险 4)混杂、玷污险5)渗漏险 6)碰损、破碎险 7)串味险 8)受潮、受热险 9)钩损险 10)包装破裂险 11)锈损险 特别附加险: 1)交货不到险 2)进口关税险 3)舱面险 4)拒收险 5)黄曲霉素险 6)出口货物到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7)卖方利益险特殊附加险: 1)战争险 2)战争的附加费用 3)罢工险 12、试述保险单种类 1)定值保险单 2)航程保险单 3)流动保险单 4)预

9、约保险单 5)重复保险单 6)保险凭证 13、试述什么是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共同海损: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2) 作出的牺牲和费用是特殊的、直接的 3) 牺牲和费用是有意的 4) 是合理的 单独海损:指货物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是海上运输中非任何人的有意行为造成的,只涉及船舶或货物单独一方利益的部分损失。因此,这种损失只能由受损失方自己承担。保险公司对单独海损造成的部分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的

10、险别以及保险单的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单独费用:指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由于保险单上通常都载有“诉讼与营救条款” ,因此,单独费用都能得到保险公司补偿。14、简述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有:当卖方违约时,(1)实际履行。(2)给子履行宽限期。(3) 接受卖方的主动补救。(4) 解除合同。(5) 减价。(6)部分货物不符时,买方只能对缺漏部分的货物或者与合同不符的那一部分货物要求修理、退货、降价或者对部分合同宣布无效(7)提前、超量交货时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8)损害赔偿15、简述依照公约规定,在哪些情

11、况下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1)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买方不在卖方给予的宽限期内履行合同 3)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 1 6、简述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划分的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2)过失划分原则 3)国际惯例优先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17、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 包括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 18、 简述托运人的义务1)如实申报 2)装货、卸货和交货 3)交付运费 19、简述可保利益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可保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具有合法利害关系。作为可保利

12、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确定性。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的或可以确定的。 2) 合法性。可保利益不得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3) 有价的。可保利益是可以计算的。 20 论述联合国国际挪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因此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即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当事人具备法定行为能力 2) 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3) 合同内容合法 4) 具备法定形式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差异很大,在诸如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合同合法性问题上很难达成一致协议。因此,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只就双方意思表

13、示一致,余下问题则由合同适用的国内法加以解决。21、简述国际上对所有权转移的的几种原则和做法1)合同订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2)货物待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3)货物待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22、简述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 2)损害赔偿 3)宣告合同无效23 简述要约及其构成要件要约的含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14、;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构成要件: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24 简述 FCA 和 FOB 的区别(1) FOB 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FCA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2) 风险划分上 FOB 是在装运港装上轮船时风险转移,而 FCA 是在货交承运人后转移。25 试论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1 条的规定,当事人要适用公约,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货物

15、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在确定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时,公约以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处于不同的国家作为唯一标准。营业地,应理解为是一个永久性的、经常从事一般商业交易的场所,不包括那些为某一特定交易而进行谈判或联络的地方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买卖合同与公约的缔约国有某种联系是指,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的不同国家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所确定的准据法是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公约对后一种联系作出规定,其目的是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得只有一方位于缔约国或双方都不位于缔约国时也可能适用公约。26 在 FOB 下,卖方的主要义务有:(1)提供与合同相符

16、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相当的电子信息) 以及合同所要求的其他证据。(2)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和提供出口许可证。(3) 在运输和保险方面,无办理运输和保险的义务。(4)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日期或期间内, 按习惯的方式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6)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 (7)在装船后必须给予买方关于已装船的充分通知。(8)向买方提供已交货证明。27 信用证自治原则的内涵包括:(1)信用证独立于其基础合同。开证行不能利用买方根据买卖合同对卖方所拥有的抗辩对抗受益人;受益人也不能以买卖合同为依据要求开证行接受不符合信用证规

17、定的单据。(2)信用证自治原则也适用于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不能以其对开证行或受益人的请求或抗辩来限制或阻止银行付款。(3)信用证自治原则也适用于受益人,受益人只能依据信用证条款享有信用证项下的权利。受益人不得利用银行间的合同关系而获益。受益人也不得利用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28)信用证欺诈主要有以下几种:(1)伪造单据,包括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产地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商检证明书等。(2)受益人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也称伪造单据内容,如以没有价值的货物充作合同货物。(3)提单欺诈行为, 包括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和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4)伪造信用证本身, 或者伪造、变更信用证的2

18、9 简述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规定的服务贸易方式服务贸易总协定以服务提供方式来界定服务贸易。服务贸易是指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供的服务:(1)跨境提供:从一国境内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 服务产品的流动),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不需跨境实际流动。(2)境外消费:服务者在本国境内向来自其他国家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流动到服务提供者所在国家接受服务(消费者的流动 )。(3)商业存在:外国服务提供商在内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向在内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即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其他国境内提供商业服务(在进口国设立机构) 。(4) 自然人存在:通过自然人的短期流动来提供的服务,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在其他国境内以自然

19、人的存在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 。出国讲学、出国维修,属于自然人存在。30 简述国际投资协定中最惠国待遇的内容.(1)缔约国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在缔约国他方境内享有不低于缔约国他方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的待遇。(2)缔约国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国他方境内的与投资有关的活动(通常包括管理、经营、维护、适用、处置和享有)享有不低于缔约国他方给子任何第三国国民或公司的待遇。(3)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情况。31 试述提单的概念及其作用 (1)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由其本人或其授权的人或代表他的人向托运人签发的、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

20、凭证。(2)提单的作用。提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作用: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且是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提单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表明货物已由承运人将接收或者装运。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按照商业惯例,谁占有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提单的这一作用,使它可以用来结汇、流通和抵押。提单是承运人承担保证向收货人或其他提单持有人履行交货义务的凭证。32 试述国际陆路货物运输中,铁路的免责事项依国际货协 第 22 条,如承运的货物由于下列原因而遭受损失时,铁路可不负责任:(1)由于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2)由于货物的特殊自然性质,以致引起自燃、损坏、

21、生锈、内部腐坏和类似的后果。(3)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或由于其要求,而不能归咎于铁路。(4)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装车或卸车的原因造成的。(5)由于发送站规章许可,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货物。(6)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货物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完整的必要措施。(7)由于容器或包装的缺点,在承运货物时无法从其外表发现。(8)由于发货人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托运违禁品。(9)由于发货人在托运应按特定条件承运的货物时使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或未遵守本协定的规定由于货物在规定标准内的自然增减。33 简述知识产权协定的保护对象(1)版权和相关权利商标(3)地理标志。(4)工业设计。(5)专利

22、。(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未披露信息。(8)协议许可中反竞争行为的控制。34.论述资本输出国对外投资鼓励与保护的主要内容(1)税收鼓励措施。为了减少或避免海外投资者承相资木检出国和资本输人国的双重征税投,资本输出国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第一,税收抵免,即通过国内法规定,从事询外投资的私人投资者已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允许直接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第二,免税法,即承认东道国的独古征税权,资本输出国放弃征税权,海外投资者的所得在东道国已纳税款者,在资本输出国免于征税。(2)财政性金融支持。有的资本输出国政府专门为本国海外投资者提供资助,以示鼓励。我国政策性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也对我国企业

23、海外投资提供融资服务。(3)信息和技术援助。有的资本输出国政府通过国家行政机关、国内特别机构或驻外使领馆所设的经济情报中心,向本国私人投资者提供东道国经济情况和投资机会的情报,以便他们作出投资抉择。在中国,境外直接投资纳入国家统计范畴,商务部为我国海外投资者提供信息服务。35.论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宗旨与投资担保义务MIGA 的宗旨是鼓励在会员国之间, 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进行生产性投资,以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为实现其宗旨,MIGA 应:(1)对会员国来自其他会员国的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包括共保和分保。开展合适的辅助性活动,以促进投资

24、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和发展中会员国间的投资流动为推进其目标,行使其他必要的或适宜的附带权利。36 国际服务贸易中服务的特征包括 1)产品无形性。与存在具体形态的货物不同,服务最主要的特点是无形性,看不见,摸不着。2)不能储存性。服务的提供与消费一般同时进行,提供者和消费者彼此贴近,常表现为同时、同地的特点。技能依赖性。服务提供品质依赖于服务供有或其技能,不像货物供应那样确定。(4)管制差异性。政府对服务贸易的管制因服务类型不同而不同,通常不能据产出进行管制,而更多的是投人管制。37 简述项目融资的含义及其特征项目融资又称工程项目筹资是国际上为某些大型工程项目筹措资金的方式。一般是指国际银团向某一

25、特定项目提供借贷资金,以该项目的预期收益为还款的主要来源,以项目的资产包括各种项目合约上的权利为附随担保的一种国际中长期银团贷款方式。项目融资的筹资方式。具有以下特点(1)同传统的筹资方式相比, 项目发行人的责任和风险有所减轻,只限于他所投人项目实体的股本,数额通常较小。(2)项目融资是一种追索权受到限制的借贷方式。(3)贷款依靠项目的营业收益还本付息。因而,贷款者通常力图对营业收益的稳定性获得保证,并且要把收益置于他的控制之下。38 简述国家货币主权的主要体现国家的货币主权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1)发行独立的国际货市。发行货币一般要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坚持垄断发行原则,即一国货币发行集中于中央

26、银行独家垄断,坚持经济发行、反对财政发行原则。(2)确定本国的货币制度。货币制度是国家为保障本国货币流通所建立的相关法律制度、是其以法律所确定的本国货市流通的组织罪式使货币流通的各种基础构成因素结合为一个统一的系统,货币制度构成一国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3)确定本国货币同外国货币的关系。国家在处理本国的货币事务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他国的货币,对他国的经济金融秩序,乃至全球经济金融秩序造成影响,所以,国际社会为此建立了国际货币制度,对国家在这方面的权力予以了一定的规范。主要涉及汇率制度、实施外汇管制的权力等内容。(4)独立制定本国的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是各国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运用各种工具通过货币

27、存量调整总需求进而对宏观经济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39 简述国际重叠征税与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区别:1)产生的原因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基于国家间的管辖权冲突,冲突往往直接体现在同一纳税期限内:而国际重叠征税则是由于不同国家税制结构导致的,其主要体现在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先后叠加。2)纳税主体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而国际重叠交税则是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这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区别(3)其他方的不同,重复征税没有国内重复征税,其有时只涉及个人纳税人,而与公司无关:但重叠征税有国内、国际之分,重叠征税涉及的纳税人中,全少有一个为公司。另外,国

28、际重复征税只涉及同一税种,而国际重叠征税则可能涉及不同税种。40 论述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法律主要包括两方面。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与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适用的法律。(1)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包括两方面:仲裁程序规则,即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就仲裁程序合意选择、确定的规则,该规则具有契约的性质,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物束力。仲裁程序法:即国际商事仲裁在程序方面应当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规定,通常为应当适用的某个国家或地区的仲裁法。仲裁程序法与仲裁规则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其对当事人的强制性法律效力和自动适用性,当事人所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不能违反其应当适用的仲裁程序法。同时,仲裁程序法还

29、涉及仲裁监督程序,包括裁决的撤销程序、承认与执行程序等。(2)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适用的法律,国际商事仲裁庭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适用当事人选择的解决合同争议的实体法。但该实体法不应违反应当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其次,如果当事人没有作出相关约定或其他应适用有关的国际惯例、国际公约或其他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再次,如果就案件实体问题既无当事人约定也无可适用的国际惯例公约或其他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则应依据冲突规范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或者由仲裁庭直接决定应当适用的准据法。41 简述国际经济组织基本的法律能力国际经济组织基本的法律能力包括缔约、取得和处置财

30、产、进行法律诉讼能力。(1)締约能力。国际经济组织为了执行其职能有权同有关国家缔结条约,同时也有权在成员国内同有关自然人和法人订立契约。(2)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国际组织要执行其职能,从事活动,必然要具有和涉及相应的财产,因此,取得和处置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是其法律能力的重要内容之一。本(3)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国际经济组织既有在国际法庭诉讼的能力,同时也有在成员国内进行诉讼的能力,以使其可以通过诉讼维护其权利和利益。42 简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了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三大基本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和独立保护原则(1)国民待遇原

31、则。就享受该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言,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其他成员国中享有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作品起源国的界定标准,可以是作者国籍(人身标准),也可以是作品国籍(作品标准)。(2)自动保护原则。享有和行使成员国法律和该公约规定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在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保护国的法律对文学艺术作品自动保护。(3)独立保护原则。享受和行使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不依赖于在起源国是否受到保护。除该公约条款的规定外,只有被要求给子保护的国家的法律才能规定保护范围以及为保护作者的权利而向其提供的教济方法。独立保护原则与版权的地域性保护是联系在一起的、一致的。但在其他成员国

32、的保护期限一般不超过起源国规定的保护期限43 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方式1)跨境提供。从一国境内向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不需要跨境实际(2)境外消费:服务者在本国境内向来自其他国家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流动到服务提供者所在国家接受服务。 (3)商业存在:外国服务提供商在内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向在内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即外国服务提供者供商业服务。4)自然人存在:通过自然人的短期流动来提供的服务,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在其他国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44 论述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起源和发展及其特点WTO 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基础之上,其前

33、身为 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第 22 条和第 23 条,这两个条款也被认为是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起源。 关贸总协定的第 22 条和第 23 条构成了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规则的核心内容,在其后的发展实践中, 关贸总协定成员方又先后通过了一系列的补充性法律文件,其中很多内容都被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所吸收。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WTO 规则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条约群,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其四个附件和部长会议宣言和决议组成。WTO 争端解决机制有鲜明的特点:(1)统一性。其统一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该机制适用于所有的成员方; 另一方面,该机制适用于除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外的所有

34、一揽子协议项下的协定,其内容涵盖了 WTO 协定所涉及的各个领域,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投资和知识产权。(2)专门性。WTO 设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 DSB,由所有成员方代表组成。DSB 负责设立专家组、上诉机构并有权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监督报告的执行、授权报复等。DSB 是受理 WTO 所有成员方关于所有WTO 协定项下争议的唯一机构,成员方必须接受 DSB 管辖且对此不具有选择权和保阳权。因此 WTO 争端解决机构的管辖权具有专属性和强制性。“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专家组和上诉机物报告的通过方式上,采用“除非一致反对否则通过” ,也就是所谓的“反向协商一致”或“

35、全体一致否决”45 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1)交付货物 2)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3)品质担保义务。4)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46 论述国际避税手段中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1)自然人的跨国移动。自然人通常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跨国移动。自然人变更国籍。自然人住所、居所的迁移住所的短期迁移。缩短居住时间和短期离境成为临时纳税人2)法人的跨国移动。法人纳税人通常采用下列方式选择或改变税收居所进行避税。法人可以通过事先选择在低税负或无纳税义务的避税港或国家注册登记的办法达到规避在某一国作为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管理中心转移与虚假变动。法人居所迁移。经营主体的变相转移。47 简述国际商业贷款协议

36、的主要条款国际贷款协议包括五大类事项(1)商务事项条款,主要包括贷款额度、贷款用途、贷款提取、贷款偿还、提前还款、预定贷款的取消、利息、费用、印花税。(2)贷款管理条款:包括代理行条款、多数贷款权银行达到定义、资金分享条款。(3)保护性条款:先决条件条款、陈述与保证条款、约定事项条款、违约事件条款等。(4)法律事项条款:定义条款、文件通知方式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管辖权条款。(5)一些银团贷款中的特殊条款:成本增加条款、税收条款、替代利率条款。48)ICSID 行使管辖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主体条件:争议的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为另一缔约国国民,包括自

37、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2)主观条件:争议双方必须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心解决,应以书面协议的方式作出同意的共 同意思表示,且该同意一经作出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回。如果当事一方为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则其提交中心解决争议的“同意”需要经过该缔约国的批准,除非该缔约国通知中心不需要该项批准。(3)争端的性质:公约明确规定中心管辖“限于直接因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而非其他性质的争端”。49 试述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应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而不限于国家。国际组织剑狭窄的经济关系的理由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应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而不应限于国家、国际组织间狭窄的经济关系,其理由有如下几点:: 1)从国际经济关系

38、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从历史发展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参加者,不能因为国家与国际组织的后来参与而将他们排除在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之外。2)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来愈占有重要地位。特别是作为国际投资重要工具的跨国公司,在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们拥有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科学的管理技能等经济优势,对所在国经济和国际经济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3)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私人与国家间的经济关系

39、往往是国家、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基础和前提。国家参与国际经济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保障私人间的正常国际经济交往。实际上,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从事跨越一国国境的生产、交换、消费活动的主体决不单是国家,主要的还是自然人和法人。生产过程的统一性决定了由此产生的经济关系的统一性。50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的国际性货物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 电力的买卖。51 试论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

40、主要内容。(1)确立汇率制度 :第一,其基本原则是:保持稳定的汇价,以促进国内与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第二,各国有义务建立相互间有秩序的外汇关系,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第三,各主权国家有义务通力合作,不得施行歧视性的货币政策或多种汇率制度。第四,会员国不得将其所发行的货币之价值与黄金联系,任何国家均不得以含金量来表示其货币的价值。第五,其外汇安排有接受基金组织监督的义务。(2)确立外汇管制制度:协定第 8 条与第 14 条建立了有关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制度,其第 6 条规定了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制度,这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在实施外汇管制措施时所必须遵守的国际纪律。(3)创设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

41、权是基金组织于 1969 年 10 月在第二十四届年会上决定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代表了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特别使用资金的权利。(4)资金来源与财政援助:基金组织普通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会员国的认缴和基金组织的借款。认缴款是基金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基金组织对会员国提供的财政援助有两种方式:第一,采取向会员国出售他国货币或者特别提款权来交换该国货币的方式,即购买与购回。第二,基金组织按照一系列贷款政策和资金供应办法向会员国提供财政援助。(5)其他事项:包括基金组织法律规范的构成,七种制裁措施和修改与解释。52 简述 BOT 的概念和特征BOT 即建设一经营一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

42、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BOT 的特点包括 :(1)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2)在特许权期限内,该私营企业负责融资建设和经营该基础设施项目,以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和取得利润。(3) 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53 简述 BOT 特许合同的主要内容(1)关于特许的一般条款, 如特许的目的、特许的范围、特许的期限、特许的给予、项目的所有权、特许

43、的转让、特许的调整等。(2)关于项目建设、运营、移交各阶段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设施竣工时应达到的技术标准及项目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与现有设施的配套、工期及延误工期的责任、项目设施的运营及质量保证等。(3)项目的财务等事宜,包括项目的融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支付方式和税务、外汇等。(4)其他必备条款,如保险、终止、不可抗力、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等。54 论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及特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即合同具有国际性。(2)合同內容的复杂性。这是由合同的国际

44、性所派生出来的。一般情形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跨越不同国境间发生的交易,由此所派生的跨国运输、涉外保险、跨国支付等问题较为复杂,并具有自身的特点。(3) 合同的标的是货物 ,或称有形动产。这样,就将证券、货币、知识产权交易等排除在外。(4)合同的主要特征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是卖方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取得买方支付的价金,买方接受货物,取得货物所有权,支付价金。(5)合同是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各国法律和有关的国际公约都承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火依据仲裁协议提交仲裁,要求强制实现合同中的权利55 简述进口

45、许可的程序要求(1)进口许可程序规则的实施,应保持中性,并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管理。(2)进口许可程序应尽可能简单。(3)制定许可程序或更改这些程序的成员,应向世界贸易组织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通知。(4)进口许可程序协议与关贸总协定第 10 条第 3 款的透明度要求,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在解决与进口许可程序相关的争端时,应优先适用前者,但前者并不替代后者。(5)除进行限制本身造成的贸易限制作用或扭曲作用外,非自动许可本身不得另外产生此类的贸易限制或扭曲作用。56 试评价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所确立的 MIGA 承保险别(1)MIGA 所承保的汇兑险,即东道国政府采取任何措施,限制投保人将其货币

46、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或投保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转移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投保人提出的此类转移申请作出的行动。(2)MIGA 所承保的征收险和类似措施险,即东道国政府采取的立法行为,或者行政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资者对其投资和收益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但排除了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采取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性措施。(3)MIGA 对东道国领土内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提供担保。军事行动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军事行动,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政府、不同党派之间的军事行动,无论是否正式宣战。(4)将违约险作为一个独立的险种予以承保是 MIGA 在国际投资保险业务上的一个创新。M

47、IGA 所承保的违约险,是指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并且被保险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其提出的有关权利请求作出裁决;或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未能执行。东道国的违约行为包括其作为主权者的违约行为和作为一般商业伙伴的违约行为。(5)除了上述四种政治风险外,经投资者与东道国联合申请,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担保范围扩大到其他非商业风险,如针对投资者的恐怖手段或绑架,或政治目的的罢工。57 简述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各成员国的一般义务知识产权协定要求各成员应在国内法中规定知识产权的实施程序这些程序的实施方法,应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同时防止滥用程序。实施程序应公平、公正。案件应仅基于当事人有机会听证的证据作出裁决,案件判决应说明理由。对终局的行政决定,以及对司法机构的初审判决中的法律问题,当事人有机会要求司法机构进行审查。58(简述母国并表监管的概念及主要体现母国并表监管是国际银行的母国监管当局,经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合作,在将国际银行所有境内外机构的财务账表并表的基础上,将上述并表监管的理念与方法适用于包含跨境机构的国际银行监管的方法和实践。母国对国际银行并表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国际银行设立境外机构应首先获得母国的同意,母国如果认为设立的跨境机构可能阻碍母国并表监管或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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