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 年电大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诉讼:即国家司法机关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争议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关系的总和。2. 民事诉讼: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3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人民检察院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分别发生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
2、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以法院为主导的具体社会关系。 5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6诉讼行为:是指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为了实现诉讼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进行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7公证: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8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
3、活动和方式。9仲裁:是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按照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诉讼活动方式。10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11民事管辖:指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内部分工。12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13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域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
4、范围。14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按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所确定的管辖。15特殊地域管辖:它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为标准,而确定的地域管辖。16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案件都享有管辖权。17合并管辖: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一并管辖与此案有牵连的诉讼案件。18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无权受理,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或者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给别的更适合审理此案的法院审理。19当事人:是因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依法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
5、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20原告: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保护其正当权利与合法利益,并能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21被告:是被原告指名起诉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22诉讼参加人:指为保护自身的民事权益和依法应由其保护的民事权益而参加民事诉讼,依法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23诉讼参与人:指参与民事诉讼,依法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人。24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人民法院认可和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2
6、5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26普通的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经人民法院许可和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27诉讼代表人:是指在代表人诉讼中,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商定产生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从而维护全体当事人及自身民事权益的人。28第三人:是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来的人。29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他人争议的诉讼的,有部分或全部的独立请求权,以实体权利人资格提出
7、诉讼请求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30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以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31诉讼代理:是指案件以外的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32诉讼代理人: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保护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实施诉讼行为、参加诉讼的人。33委托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诉讼第三人的委托和授权,代为诉讼行为的人。34送达: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
8、文书送交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35留置送达:即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合法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36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作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与争议有关的财产采取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37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给付之诉,在作出判决(调解)之前,为解决原告生活、工作或者生产经营上的急需,裁定被告先给付一定金钱或财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一种临
9、时性措施和制度。38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强行限制的方法,以排除干扰,维护秩序,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39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案外人,故意实施的扰乱、危害正常诉讼秩序,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后果的违法行为。40训诫:是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妨害民事诉讼情节轻微的行为人,以口头形式在法庭上提出批评警告,指出其所犯错误和违法事实以及给诉讼造成的危害后果,责令其不得再犯,促使其提高法制观念,自觉遵守诉讼秩序的一种强制措施。41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经济、海事、行政诉讼时,依照法律规定
10、,向人民法院交付的费用。42诉:是民事主体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43诉讼标的:指诉讼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44确认之诉:指民事主体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他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45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46变更之诉:指民事主体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消灭他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一定实体法律关系的请求。47诉权:是指民事主体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法院司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48诉的合并:就是把几个诉合并在一起共同审理和解决。49诉的分离: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把原告提出的几个彼此在事实上或民事
11、法律关系上有联系的诉讼请求,从合并的请求中分离出来,分别作几个案件单独进行审理。50诉的请求的放弃: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告放弃自己对于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的请求。51诉的请求的变更:是指原告起诉后,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另一个诉讼请求,以代替原来的诉讼请求。52诉的请求的追加:是指原告在起诉以后,在诉讼过程中,向同一原告,又增加新的诉讼请求。53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54诉讼证据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之前,对于当前可能灭失、以后无法或难以取得的证据,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预先加以固定和保护,以备将来使用而采取的措施。55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并被人民法院传唤
12、作证的单位和个人。56证明: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和诉讼参加人,依照法定程序,运用诉讼证据,证实和查明案件情况的诉讼活动。57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以及证明不了时需要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58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通常适用的最基本的一种诉讼程序。59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执时,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60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61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或者在
13、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而决定在另外时间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62缺席判决:指在法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63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法定情况,诉讼无法进行而暂停止,待原因消除后,诉讼继续进行。64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法定的特殊原因,使诉讼无法也没有必要继续进行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制度。65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66第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
14、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它又称上诉审程序。67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68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检察院抗诉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再审条件,依法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69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提请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70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
15、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审的诉讼行为。71法院裁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时,根据案件本身的事实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作出的认定。72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依据已查明、认定的事实,适用有关的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权利作出的认定。73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或民事执行的过程中,对于所发生的程序问题所作的认定。74民事决定: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人民法院针对某些特定事项所作的认定。75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是在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后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而仍无音讯的情况下,其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该下落不明人
16、为失踪人的案件。76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后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仍无音讯时,其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以判决宣告该下落不明人为死亡人的案件。77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当某项财产的所有人不明确时,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和单位的申请,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过查证核实,作出判决认定其为无主财产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案件。78除权判决:是指法院审理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在公示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依申请人的申请,法院所作的宣告所失票据无效的判决。79破产程序:是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经过审理并以一定
17、的方式结束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程序。80破产财产:是以破产宣告之时,到破产程序结束前,由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81破产债权:是指债务人在进入破产前所成立的、并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得到公平受偿的债权。82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保证实现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内容的诉讼行为。83执行程序:是国家为了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执行活动规定的一整套必须遵守的原则、制度和手续。84执行异议:是指案外人对执行工作提出不同意见,对被执行的财产主张权利。85协助执行:是由人民法院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人民法
18、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完成执行任务。86执行担保:是在执行程序中,被申请执行人确有暂时困难缺乏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一种措施。87移送执行:指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随即开始执行程序。88委托执行: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有特殊情况不便亲自执行时,依法将应由自己执行的案件,送交有关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89中止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案件,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而要暂停止执行程序的进行,待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工作继续进行。90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
19、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即应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91执行和解:是在执行程序中,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互相谅解,达成协议,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从而结束很高行程序。92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完毕后,出现特殊情况时,再回转过来,由当事人自动或者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恢复到执行开始前的状态。93涉外民事诉讼:就是涉及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94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包括受理、裁判和执行涉外民事案件的原则、制度和手续,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机组成部分。95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
20、、应诉,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96对等原则:是指有关国家的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限制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或者加重其诉讼义务的,我国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给绪言国家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个人、企业和组织以必要的相同的待遇。97默认管辖:指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了利害关系人的起诉,对方当事人接到应诉通知后,未提管辖异议而且作了应诉答辩的,即认为承认该法院的诉讼管辖权。98司法协助:是不同国家法院之间在司法工作上的协作和帮助,互相接受委托,代为诉讼行为,以便完成各自的审判任务。99一般司法协助:指不同国家法院之间,依照条约或者互惠关系,互相委托、代为一定
21、诉讼行为。100特别司法协助:是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互相请求对方承认和协助执行一方所作的判决、裁定和裁决二、填空题1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使用本法。 ”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进行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 、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5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6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
22、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7我国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主要是根据两个原则,即(案件的性质和繁简程度) 、 (影响面的大小) 。同时参照诉讼价额大小。8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同一原告或不同的原告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9 (公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10狭义的诉讼参与人仅指(证人) 、 (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11我国民诉法将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1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23、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13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14委托代理人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行为,与(当事人自己的诉讼行为)在法律上有同等的效力。15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16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17律师、 (当事人的近亲属) 、 (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8期间包括(法定期
24、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19诉讼期间以(时) 、 (日) 、 (月) 、 (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诉讼文书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间届满前交邮的, (不算过期) 。20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21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有六种: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 (委托送达) 、 (邮寄送达) 、 (转交送达) 、 (公告送达) 。22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
25、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2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24送达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25人民法院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 ,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26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
26、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27邮寄送达时,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28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的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29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或者因(依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30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31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 ,不
27、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2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须(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33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34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诉前保全的,应限令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15)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5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没有理由,或者申请人不提供可靠担保的,则(裁定驳回申请) ,不予保全。36人民法院在接到利害关系人的诉前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37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
28、关的财物) 。38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 、 (扣押) 、 (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39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40财产保全裁定送达当事人, (立即)发生法律效力。41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自行解除)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包括其他法院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42当事人对先于执行的裁定,无权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3强制措施包括(拘传) 、 (训诫) 、 (责令退出法庭) 、 (罚款) 、 (拘留)五种。44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45人民法院对
29、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训诫) 、 (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 、 (拘留) 。46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由(院长)决定。47被罚款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申请应在接到决定书次日起(3)日内提出。48被拘留人不服拘留决定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次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复议申请后, (5)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本人。49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50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
30、(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51遇有(哄闹、冲击法庭) ,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的紧急情况,必须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先拘留,并(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手续) 。52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 、 (其他诉讼费用) 、 (执行费用)三部分。53其他诉讼费用包括:(鉴定费、勘验费) 、 (公告费) 、 (翻译费) 、证人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财产保全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54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55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
31、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56撤诉案件人民法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7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58从诉的法律性质来看,诉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两方面的内容。与此相适应,诉权也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59诉的要素有(诉讼当事人) 、 (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 。60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不同内容和不同目的,诉可分为(确认之诉) 、 (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个不同种类。61诉的合并有两种:(诉讼主体合并)和(诉讼客体合并) 。62当
32、事人及其他人提交书证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63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64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 ,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 ,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65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66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才能作为认定的根据。67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
33、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68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并告知对方当事人。69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 (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70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71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告知当事人。72根据民诉法的规定,
34、开庭审理有两种方式,即(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 。73人民法院对公开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74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 、 (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75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76民事诉讼法第 157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 ”77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5、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78裁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79决定一经(宣告)或(送达) ,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一律)不得上诉。80命令一经(发布)即生效,不允许(上诉) ,也不允许(申请复议) 。81通知一经(送达)即生效,不得(上诉)或(申请复议) 。 82公告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公开通知有关人员关于(诉讼事项)的一种诉讼文书。8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六种:即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失踪案件) 、 (宣告死亡案件) 、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84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
36、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85选民资格案件的判决,必须在(选举进行之日)前作出并送达(选举委员会) 、 (起诉人) ,同时,还应及时将审判结果同志其他公民。该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任何个人或单位均不得(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86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时间为(三个月) 。87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88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无主财产所
37、在地)的层人民法院管辖。89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可以(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企业法人,包括(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等,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破产程序。9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92国有企业破产的和解的申请必须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其他企业破产,由自己提出。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后的(三个月)内提出和解申请。93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
38、 (所欠税款) 、 (破产债权)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 (按照比例分配) 。94引起执行程序开始的原因有:(申请执行) 、 (移送执行) 、 (委托执行) 。95执行组织是人民法院设置负责(执行工作)的专门机构。执行庭的成员,主要是(执行员)和(书记员) 。96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执行的,强制执行。97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 ;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从(法律文书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98 (被执行人)或者(被
39、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99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和财产有关的行为) 。100民诉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101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102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 (
40、可以)提供。103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主要有:(维护国家主权) 、 (尊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04因涉外的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 、 (合同履行地) 、 (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 (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 (债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05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106人民法院审理
41、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诉法关于(审限)的规定。10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上诉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出答辩状而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1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按照(互惠原则) ,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互相请求,代为送达诉讼文书、 (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它诉讼行为。109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 (安全)或(社会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三、问答题1民事诉讼具有哪些特点?(1)民事诉讼的标的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2)民事诉讼是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
42、人在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中的各种诉讼活动和各种诉讼关系结合而成的一个复杂的有机整体及其发展活动过程;(3)具有严格的规范性;(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中主体的地位作用与目的具有差异性;(5)民事诉讼是分阶段进行的,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我国民事诉讼大体上可分为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裁判(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上诉、再审、执行七个阶段。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是什么?(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多对关系既分立又统一的综合体;(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始终是法院,并且居于主导地位;(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平等的诉讼法律关系。3简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诉讼
43、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主要包括:(1)主体,主要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2)内容,是指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3)客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4如何认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诉讼主体,即在诉讼中除了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外,还有权实施使诉讼过程发生、变更、消灭的诉讼行为的主体。包括法院、检察院、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二是仅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但
44、无权实施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消灭的诉讼行为的主体。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2)根据所有这些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地位的差异,民事诉讼主体又可分为:一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二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进行必要的监督;三诉讼参加人,指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的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等;四其他诉讼参与人,指同诉讼结果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但协助法院顺利进行审判活动而参加诉讼的人。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5民事诉讼法与民事程序法的关系是什么?二者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仅是民事程序法中的一部分,是其诉讼程序
45、的部分,当然也是民事程序法的核心部分,是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具权威和最高形式,同时,也是其他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所有非诉讼程序法的必不可少的后盾.民事程序法中所有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则是通过各自不同的活动方式与方法,积极配合着民事诉讼法,发挥着预防、减少诉讼,减轻民事诉讼程序负担的巨大作用。可见,民事程序法中的民事诉讼法和右面诉讼程序法两大部分之间虽然是互相独立、互相区别的,同时,又是互相联系、互相配合、相辅相成的。6民事诉讼与公证的关系如何?二者均属民事程序法范畴;有共同的总目标与总任务,即维护社会民事流转秩序,保障各项民事、经济实体法得到正确贯彻实施,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繁荣;它们互相
46、配合、互相促进。二者的区别:机关不同;职权不同;程序不同;效力不同。7简要回答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关系。联系:A 二者都属于民事程序法,总的目标和意的任务是一致的;二者相互依存、互相配合。区别:机构不同;性质不同;效力不同。8简要回答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联系:二者同属民事程序法,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繁荣。区别:组织机构的性质不同,权力来源不同,案源不同。9简述民事诉讼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结合的必要性。民事程序法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体权益的程序法律规范的总和。由于民事,经济纠纷在任何国家都是社会的主要纠纷,其数量总是
47、占整个社会纠纷的绝大多数,其范围广泛,内容纷繁复杂。因而,任何国家有关国家民事、经济方面的实体法都有是很多的。为了保障这众多的民事、经济实体法的有效实施,相应地就需要的包括各个方面和不同层次的民事程序法,这就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民事程序法,有一个系列或一个体系。10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什么?(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3)确认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民事合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11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它有何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以马
48、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2)以宪法为根据;(3)以民事审判工作经验为参考;(4)以满足社会实际需要为目的。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既是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执法、守法、学法的指导思想。深入领会这一指导思想,有助于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促使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帮助公民、法人和准法人组织,正确进行诉讼,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与利益;也有利于我们学习,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12试述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原则的内容。(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其含义是:A 、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B、当事人有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C
49、、当事人有同样的诉讼义务。 (2)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来源于诉讼地位的平等。 (3)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的职责。13什么是依法调解原则?依法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进行调解,这就必须经当事人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提高调解工作质量。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凡是可能调解的,就要尽量多作调解工作,凡是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就要尽量争取以调解方式结束民事案件。在我国,民事案件之所以能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并且取得很大成绩,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民族素质和民事案件的性质决定的。意义是:(1)坚持依法调解,能有效地提高调解质量。 (2)坚持依法调解,多做说服教育工作,能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怨恨,不伤和气,有利于安定团结。 (3)坚持依法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不存在上诉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