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速公路在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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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福 建 省 高 速 公 路 ( 在 建 )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急 处 臵 预 案 为 切 实 加 强 福 建 省 高 速 公 路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迅 速 高 效 处 臵 各 类 突发 公 共 事 件 建 立 科 学 、 规 范 、 高 效 的 应 急 处 臵 体 系 提 高 高 速 公 路事 故 预 防 与 应 对 的 能 力 特 修 订 福 建 省 在 建 高 速 公 路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急 处 臵 预 案 。 一 、 编 制 依 据 ( 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 二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2、条 例 ( 三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办 法 ( 四 ) 交 通 运 输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规 定 ( 五 ) 福 建 省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 六 ) 福 建 省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等 。 二 、 适 用 范 围 和 分 类 、 级 别 (一)适用范围 本 预 案 适 用 指 导 处 臵 我 省 在 建 (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 高 速 公 路 发生 或 可 能 发 生 的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 各 设 区 市 高 指 根 据 所 在 地 政 府 要 求

3、 结 合 本 预 案 建 立 本 辖 区 在 建高 速 公 路 应 急 管 理 体 系 和 编 制 应 急 预 案 。 (二)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 1 ) 自 然 灾 害 : 主 要 包 括 台 风 、 暴 雨 、 地 震 、 冰 冻 等 气 象 、 地质 因 素 造 成 在 建 高 速 公 路 结 构 物 、 工 棚 、 楼 院 坍 塌 等 灾 害 ; ( 2 ) 事 故 灾 难 : 主 要 包 括 在 建 工 程 机 械 、 设 备 事 故 ; 火 灾 事 故等 安 全 事 故 。 ( 3 )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 主 要 包 括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公 布 的 疫 情

4、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法 规 定 的 甲 类 传 染 病 集 体 食 物 中 毒 等 突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 ( 4 )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 主 要 包 括 施 工 过 程 中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 危 化品 爆 炸 、 泄 漏 等 事 件 。 ( 5 ) 突 发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 主 要 包 括 因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 民 事 纠 纷 、拖 欠 民 工 工 资 等 问 题 引 发 的 较 大 规 模 群 体 性 事 件 以 及 恶 性 刑 事 案 件 、恐 怖 袭 击 事 件 等 。 (三)突发公共事件级别 参 照 福 建 省

5、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等 在 建 高速 公 路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分 为 四 级 : 特 别 重 大 ( 级 ) 、 重 大 ( 级 ) 、 较大 ( 级 ) 和 一 般 ( 级 ) ( 见 表 1 ) 表 1 在 建 高 速 公 路 公 共 突 发 事 件 级 别 及 等 级 标 准 事 故 级 别 死 亡 涉 险 重 伤 ( 或 经 济 损 失 失 踪 人 数 人 数 急 性 中毒 ) 人 数 ( 万 元 ) 特 别 重 大 ( 级 ) 30 及 以 上 30 及 以上 100 及 以上 10000 及 以上 重 大 ( 级 ) 10-29

6、10-29 50-99 5000-10000 之 间 较 大 ( 级 ) 3-9 3-9 10-49 1000-5000之 间 一 般 ( 级 ) 1-2 1-2 1-9 1000 以 下 ( 注 : 本 表 事 故 级 别 判 定 以 达 到 栏 中 任 一 数 值 之 一 者 即 为 本 级 别事 故 ) (四)工作原则 1 、 属 地 为 主 分 级 负 责 。 各 设 区 市 高 指 是 应 对 、 处 臵 本 辖 区 各类 突 发 事 件 的 责 任 人 在 所 在 地 政 府 的 统 一 组 织 领 导 和 省 高 指 指 导 协调 下 逐 级 明 确 责 任 人 及 其 指 挥

7、权 限 积 极 履 行 职 责 妥 善 处 臵 各 类突 发 事 件 防 止 事 件 扩 大 或 发 生 二 次 事 故 。 各 设 区 市 高 指 建 设 、 施工 、 监 理 等 参 建 单 位 应 服 从 现 场 指 挥 配 合 事 故 救 援 、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 2 、 以 人 为 本 常 抓 不 懈 。 要 牢 固 树 立 安 全 发 展 理 念 坚 守 “ 安全 红 线 ” 意 识 坚 持 把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和 高 速 公 路 安 全 畅 通 作为 处 臵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首 要 任 务 坚 持 把 加 强 应 急 管 理 体 系

8、建 设 作 为日 常 重 要 工 作 常 抓 不 懈 。 3 、 预 防 为 主 安 全 第 一 。 坚 持 预 防 在 先 的 思 想 积 极 做 好 应 对突 发 事 件 的 思 想 准 备 、 预 案 准 备 、 队 伍 准 备 和 物 资 准 备 并 定 期 组 织开 展 应 急 演 练 提 高 全 系 统 干 部 职 工 防 灾 救 灾 能 力 。 4 、 整 合 资 源 加 强 衔 接 。 有 效 整 合 和 合 理 利 用 本 辖 区 在 建 高 速公 路 应 急 资 源 做 好 与 所 在 地 政 府 及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之 间 应 急 预 案的 衔 接 在 组

9、 织 体 系 设 臵 、 运 行 机 制 、 预 案 管 理 和 危 机 公 关 等 方 面 应协 调 一 致 建 立 应 急 处 臵 的 联 动 协 调 机 制 形 成 快 速 高 效 的 应 急 反 应机 制 。 三 、 组 织 体 系 及 主 要 职 责 (一)省高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省 高 指 设 立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处 臵 领 导 小 组 ( 简 称 : “ 应 急 领 导小 组 ) 。 组 长 由 省 高 指 负 责 日 常 事 务 的 领 导 担 任 副 组 长 由 分 管 建 设的 领 导 担 任 成 员 由 办 公 室 、 安 监 处 、 工 程

10、处 、 总 工 办 、 监 审 处 、 信息 中 心 等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成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增 加 有 关 部 门 负 责人 参 加 。 省 高 指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处 臵 领 导 小 组 职 责 : 1 、 日 常 状 态 下 的 职 责 : ( 1 )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 省 政 府 有 关 应 急 管 理 的 方 针 、 政 策 ; ( 2 ) 、 指 导 在 建 高 速 公 路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 ( 3 ) 、 接 受 上 级 应 急 领 导 机 构 交 办 的 其 它 任 务 。 2 、 应 急 状 态 下 工

11、作 职 责 : ( 1 ) 、 指 导 、 协 调 设 区 市 高 指 处 臵 或 参 与 处 臵 重 大 ( 级 ) 以 上突 发 公 共 事 件 ; ( 2 ) 、 根 据 上 级 要 求 或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成 立 现 场 督 导 组 并 派 往现 场 指 导 应 急 处 臵 工 作 ; ( 3 ) 、 当 突 发 事 件 由 省 政 府 或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统 一 指 挥 时 按 照 指令 执 行 相 应 应 急 行 动 ; ( 4 ) 、 其 他 相 关 重 大 事 项 。 (二)省高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 高 指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处

12、 臵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 简 称 应 急办 挂 靠 省 高 指 办 公 室 )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主 任 由 办 公 室 负 责 人担 任 副 主 任 由 工 程 处 、 安 监 处 负 责 人 担 任 办 公 室 、 监 审 处 、 安 监处 、 工 程 处 、 信 息 中 心 等 处 室 各 派 1 名 工 作 人 员 为 联 络 员 。 省 高 指 应 急 办 职 责 : 1 、 日 常 状 态 下 工 作 职 责 : ( 1 ) 、 督 促 落 实 省 政 府 、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应 急 机 构 的 工 作 部 署 做好 与 各 设 区 市

13、 高 指 应 急 管 理 机 构 联 络 、 信 息 传 递 等 日 常 工 作 ; ( 2 ) 、 拟 定 、 修 订 省 高 指 应 急 预 案 ; ( 3 ) 、 协 调 、 指 导 各 设 区 市 高 指 开 展 应 急 演 练 ; ( 4 ) 、 负 责 在 建 高 速 公 路 突 发 信 息 收 集 和 处 理 ( 现 暂 由 总 值 班 室负 责 ) ; (5 ) 、 检 查 各 设 区 市 高 指 应 急 处 臵 执 行 情 况 ; ( 6 ) 、 承 办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交 办 的 其 它 工 作 。 2 、 应 急 状 态 下 的 职 责 : ( 1 ) 、 负 责

14、 收 集 、 汇 总 、 上 报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 ( 2 )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指 导 、 协 调 各 设 区 市 高 指 在 地 方 政 府 统 一领 导 下 制 定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联 合 行 动 措 施 并 监 督 实 施 ; ( 3 ) 、 为 处 臵 突 发 事 件 提 供 车 辆 、 后 勤 保 障 ; ( 4 ) 、 统 一 发 布 、 报 送 新 闻 信 息 ; ( 5 ) 、 其 他 相 关 重 大 事 项 。 (三)其它工作机构 省 高 指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设 立 相 应 的 专 家 咨 询 组 、 现 场督

15、 导 组 等 临 时 性 机 构 。 1 、 专 家 咨 询 组 专 家 咨 询 组 由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 科 研 、 安 全 管 理 、 法 律 等 专 家组 成 对 系 统 内 处 臵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提 供 专 业 咨 询 和 建 议 。 2 、 现 场 督 导 组 现 场 督 导 组 是 由 省 高 指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人 根 据 省 政 府 或 交 通运 输 厅 要 求 或 根 据 突 发 事 件 情 况 指 定 成 立 并 派 往 事 发 地 的 临 时 机构 组 长 由 省 高 指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人 指 定 的 处 室

16、负 责 人 或 所 在 地 设区 市 高 指 负 责 人 担 任 。 省 高 指 领 导 带 队 赴 现 场 指 挥 时 由 省 高 指 领 导 担任 现 场 督 导 组 组 长 并 可 根 据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性 质 、 特 点 和 现 场 等 实际 情 况 设 立 若 干 个 工 作 小 组 。 当 省 政 府 或 省 安 委 会 、 省 交 通 运 输 厅等 通 知 相 关 领 导 到 现 场 时 按 其 要 求 派 出 相 应 人 员 。 各 设 区 市 高 指 应 根 据 所 在 地 政 府 要 求 建 立 本 辖 区 突 发 公 共 事 件应 急 处 臵 领 导 组 织

17、 体 系 。 四 、 运 行 机 制 (一)预防、预警和信息发布 1 、 预 防 各 设 区 市 高 指 应 当 落 实 应 急 主 体 责 任 了 解 本 辖 区 内 的 建 设 项 目特 别 是 对 危 险 性 较 大 工 程 的 桥 梁 、 隧 道 等 结 构 工 程 以 及 存 在 潜 在 危 险的 作 业 区 ( 易 发 生 山 体 崩 塌 、 滑 坡 、 泥 石 流 存 在 有 害 气 体 突 出 的 施工 环 境 ) 安 全 风 险 情 况 定 期 排 查 隐 患 。 发 现 并 确 认 可 能 引 发 突 发 公共 事 件 的 倾 向 性 、 苗 头 性 问 题 或 前 兆 信

18、 息 时 应 先 采 取 有 效 的 预 防 措施 及 技 术 交 底 及 时 向 下 属 单 位 发 布 预 防 信 息 督 促 参 建 单 位 落 实 施工 过 程 管 控 职 责 并 向 所 在 地 政 府 报 告 同 时 抄 报 省 高 指 总 值 班 室 。做 到 早 发 现 、 早 报 告 、 早 处 臵 。 2 、 预 警 按 照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的 紧 急 程 度 、 发 展 势 态 和 可 能 对 高 速 公 路 造 成的 影 响 分 为 四 级 预 警 分 别 为 级 预 警 ( 特 别 严 重 预 警 ) 、 级 预 警( 严 重 预 警 ) 、 级 预 警 (

19、较 重 预 警 ) 、 级 预 警 ( 一 般 预 警 ) 。 颜 色依 次 为 红 色 、 橙 色 、 黄 色 和 蓝 色 ( 见 表 2 ) 。 根 据 事 态 的 发 展 情 况 和 采取 措 施 的 效 果 预 警 可 以 升 级 、 降 级 或 解 除 。 表 2 在 建 高 速 公 路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级 别 预 警级 别 级 别描 述 颜 色 标示 事 件 情 形 I 级 特 别严 重 红 色 因 突 发 事 件 可 能 导 致 特 别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或在 建 高 速 公 路 特 别 重 大 的 经 济 损 失 。 II 级 严 重 橙 色 因 突 发 事 件

20、可 能 导 致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或 在 建高 速 公 路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 III 级 较 重 黄 色 因 突 发 事 件 可 能 导 致 较 大 人 员 伤 亡 或 在 建高 速 公 路 较 大 经 济 损 失 。 IV 级 一 般 蓝 色 因 突 发 事 件 可 能 导 致 人 员 伤 亡 或 建 高 速 公路 经 济 损 失 。 3 、 信 息 发 布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由 各 设 区 市 高 指 应 急 日 常 机 构 根 据 所 在 地 政 府 及有 关 专 业 部 门 的 预 警 信 息 或 现 场 获 知 的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情 况 经 应 急 领

21、导 小 组 负 责 人 确 认 后 发 布 。 发 布 的 形 式 可 以 为 文 件 ( 内 部 明 电 ) 、 电话 、 传 真 、 广 播 等 。 省 高 指 接 收 到 上 级 涉 及 在 建 项 目 的 I 、II 级 预 警 信 息 后 应 及 时 通 知有 关 设 区 市 高 指 。 设 区 市 高 指 收 到 省 高 指 或 地 方 政 府 的 I 、II 级 预 警 信息 后 负 责 通 知 所 属 在 建 项 目 。 级 、 IV 级 预 警 信 息 由 有 关 设 区 市 高 指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发 布 并 通 知 所 属 在 建 项 目 。 4 、 预 警 程 序

22、 降 级 或 终 止 根 据 预 警 追 踪 信 息 确 认 预 警 涉 及 的 突 发 事 件 已 不 满 足 预 警 启 动标 准 需 降 级 转 化 或 撤 销 时 原 发 布 预 警 单 位 应 通 知 启 动 预 警 的 单 位降 级 或 终 止 。 (二)突发事 件信息报告 收 到 本 辖 区 ( 单 位 ) 发 生 较 大 ( 级 ) 及 以 上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后 各 设 区 市 高 指 在 向 所 在 地 政 府 、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的 同 时 也 应 在 第一 时 间 向 省 高 指 总 值 班 室 报 告 。 书 面 信 息 报 告 最 迟 不 能

23、 晚 于 事 件 发 生后 1 小 时 报 送 信 息 报 出 后 必 须 进 行 电 话 确 认 ;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在 1 小时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告 的 应 先 以 电 话 等 形 式 报 告 并 说 明 理 由 待 条件 许 可 时 再 补 报 。 同 时 要 做 好 事 故 抢 救 进 展 及 有 关 情 况 的 续 报 工 作 事 故 报 告 及 续 报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一 般 ( 级 ) 突 发 事 件 公 共 事 件 各 设 区 市 高 指 2 小 时 内 报 告 省 高指 总 值 班 室 。 报 告 内 容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时

24、 间 ( 发 生 、 发 现 ) 工 程 名 称 及 所在 地 、 工 程 概 况 、 工 程 分 类 及 等 级 、 天 气 情 况 、 现 场 情 况 、 伤 亡 情 况 、初 步 处 理 情 况 、 有 关 建 议 、 建 设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 设 计 单 位 、 监 理 单位 以 及 报 告 单 位 及 联 系 人 联 系 方 式 等 。 省 高 指 总 值 班 室 接 收 的 信 息 后 按 省 高 指 应 急 响 应 程 序 图 ( 见 附 件2 ) 和 工 作 流 程 报 告 省 高 指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以 及 相 关 处 室 。 发 生 1人 以

25、上 ( 含 1 人 ) 死 亡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事 发 地 设 区 市 高 指 除 按 要 求逐 级 上 报 事 故 信 息 外 还 应 在 2 小 时 内 将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建 设 工 程 生产 安 全 事 故 快 报 表 ( 见 附 件 3 ) 发 送 至 省 高 指 安 监 处 邮 箱(), 省 高 指 安 监 处 负 责 将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建 设 工 程 生 产 安全 事 故 快 报 表 报 送 至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 省 高 指 ( 省 公 司 ) 总 值 班 室 24 小 时 电 话 : 0591-87077555 ; 安 监 处电 话 :

26、0591-87077431 、 87077399 (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 。 (三)各级应急响应启动 各 设 区 市 高 指 应 根 据 所 在 地 政 府 的 公 共 突 发 事 件 处 臵 预 案 结 合各 自 特 点 制 定 并 完 善 不 同 级 别 的 响 应 启 动 要 求 。 1 、 级 响 应 事 发 在 建 项 目 单 位 立 即 启 动 预 案 组 织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营 救 遇 险 人员 疏 散 、 撤 离 、 安 臵 受 到 威 胁 的 人 员 控 制 危 险 源 标 明 危 险 区 域 封 锁 危 险 场 所 采 取 其 他 防 止 危 害 扩 大 的

27、 必 要 措 施 妥 善 保 管 有 关 物证 并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报 告 。 同 时 做 好 启 动 级 响 应 的 准 备 工 作 。 设 区市 高 指 派 出 有 关 人 员 赶 赴 现 场 指 导 处 臵 工 作 。 2 、 级 响 应 事 发 地 市 高 指 立 即 启 动 预 案 市 高 指 有 关 负 责 人 到 场 组 织 、 协 调在 建 业 主 单 位 、 项 目 部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营 救 遇 险 人 员 疏 散 、 撤 离 、 安臵 受 到 威 胁 的 人 员 控 制 危 险 源 标 明 危 险 区 域 封 锁 危 险 场 所 采取 其 他 防 止 危

28、害 扩 大 的 必 要 措 施 妥 善 保 管 有 关 物 证 并 按 照 规 定 及时 报 告 。 当 地 方 政 府 、 部 门 负 责 现 场 指 挥 救 援 工 作 时 市 高 指 、 在 建项 目 单 位 等 应 积 极 听 从 指 挥 做 好 抢 险 救 援 、 现 场 取 证 、 道 路 引 领 等协 助 处 臵 工 作 。 同 时 做 好 启 动 级 响 应 的 准 备 工 作 。 省 高 指 应 急 办 或业 务 处 室 负 责 人 视 情 指 导 协 助 。 3 、 级 响 应 事 发 地 市 高 指 立 即 启 动 预 案 市 高 指 主 要 负 责 人 到 场 组 织

29、在 建 业主 单 位 、 项 目 部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营 救 遇 险 人 员 疏 散 、 撤 离 、 安 臵 受 到威 胁 的 人 员 控 制 危 险 源 标 明 危 险 区 域 封 锁 危 险 场 所 采 取 其 他防 止 危 害 扩 大 的 必 要 措 施 妥 善 保 管 有 关 物 证 并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报 告 。当 地 方 政 府 、 部 门 负 责 现 场 指 挥 救 援 工 作 时 市 高 指 、 在 建 项 目 单 位等 应 积 极 听 从 指 挥 做 好 抢 险 救 援 、 现 场 取 证 、 道 路 引 领 等 协 助 处 臵工 作 。 同 时 做 好 启

30、动 级 响 应 的 准 备 工 作 动 员 本 辖 区 内 其 它 项 目 应急 救 援 力 量 做 到 应 急 准 备 。 省 高 指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或 副 组 长 带 领 应 急 办 或 业 务 处 室 负 责人 赴 事 发 现 场 。 到 达 现 场 后 会 同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工 程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办公 室 指 导 事 故 应 急 处 臵 工 作 。 总 值 班 室 及 时 将 接 收 到 的 事 态 进 展 信 息按 其 工 作 流 程 报 告 省 高 指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并 通 知 相 关 处 室 业 务处 室 按 流 程 报 告

31、 。 4 、 I 级 响 应 事 发 地 市 高 指 立 即 启 动 预 案 市 高 指 主 要 负 责 人 到 场 全 力 组 织本 辖 区 在 建 业 主 单 位 、 项 目 部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营 救 遇 险 人 员 疏 散 、 撤离 、 安 臵 受 到 威 胁 的 人 员 控 制 危 险 源 标 明 危 险 区 域 封 锁 危 险 场所 采 取 其 他 防 止 危 害 扩 大 的 必 要 措 施 妥 善 保 管 有 关 物 证 并 按 照规 定 及 时 报 告 。 当 省 政 府 、 地 方 政 府 及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到 场 指 挥 救援 工 作 时 市 高

32、指 、 在 建 项 目 单 位 等 应 积 极 听 从 指 挥 做 好 抢 险 救 援 、现 场 取 证 、 道 路 引 领 等 协 助 处 臵 工 作 。 省 高 指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带 领 应 急 办 或 工 程 处 、 安 监 处 等 处 室 负责 人 赴 事 发 现 场 。 到 达 现 场 后 会 同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工 程 应 急 领 导 小 组办 公 室 指 导 事 故 应 急 处 臵 工 作 。 省 高 指 总 值 班 室 及 时 将 接 收 到 的 事 态进 展 信 息 按 其 工 作 流 程 报 告 省 高 指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并 通

33、知 相 关 处室 业 务 处 室 按 流 程 报 告 。 在 启 动 应 急 响 应 过 程 中 要 注 重 防 止 出 现 二 次 事 故 如 出 现 事 态呈 扩 大 、 发 展 的 趋 势 有 可 能 影 响 周 边 路 段 需 要 扩 大 应 急 范 围 等 应 及 时 向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五)应急响应终止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直 接 的 应 急 任 务 结 束 或 在 收 到 上 级 应 急 响 应 终 止信 息 、 下 级 单 位 终 止 应 急 响 应 的 建 议 后 经 确 认 无 危 害 和 风 险 后 原发 布 应 急 响 应 的 单 位 以 书

34、面 、 电 话 、 传 真 、 网 络 等 方 式 发 出 应 急 响 应终 止 的 指 令 。 五 、 善 后 处 理 及 评 估 总 结 ( 一 ) 应 急 处 臵 行 动 结 束 后 事 发 单 位 应 及 时 对 事 故 现 场 进 行 清理 。 积 极 稳 妥 、 深 入 细 致 做 好 善 后 处 臵 工 作 尽 快 恢 复 在 建 项 目 正 常工 作 状 态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继 续 保 持 或 者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巩 固 应 急 处臵 工 作 的 成 果 防 止 发 生 次 生 、 衍 生 事 件 。 ( 二 ) 及 时 对 突 发 事 件 进 行 评

35、估 总 结 事 件 原 因 提 出 对 策 。 级 以 上 突 发 事 件 7 日 内 向 省 高 指 报 送 总 结 包 括 突 发 事 件 情 况 、 采 取的 应 急 处 臵 措 施 、 取 得 的 成 效 、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 建 议 等 。 同 时 留存 处 臵 突 发 事 件 的 影 像 资 料 、 会 议 记 录 等 档 案 。 ( 三 ) 积 极 参 与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调 查 并 依 照 法 定 期 限 结 案 。 特 别重 大 突 发 事 件 的 调 查 工 作 国 家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四 ) 各 类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的

36、 对 外 发 布 由 各 设 区 市 高 指 根 据 所 在地 政 府 的 要 求 发 布 同 时 抄 报 省 高 指 新 闻 办 。 ( 五 ) 对 参 加 应 急 处 臵 的 人 员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补 助 。 使 用 设 备 、物 资 等 参 与 应 急 处 臵 的 受 援 方 应 当 给 予 支 援 方 适 当 补 偿 。 六 、 应 急 保 障 (一)应急队伍 各 设 区 市 高 指 指 导 在 建 施 工 项 目 结 合 本 路 段 施 工 情 况 按 照 “ 专 兼结 合 、 联 动 反 应 ” 要 求 建 立 兼 职 的 抢 险 救 援 队 伍 。 原 则 上

37、合 同 价 不 大于 5000 万 元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15 人 ; 5000 万 元 以 上 的 每 增 加 5000 万 元人 数 增 加 5 人 。 同 时 可 与 相 关 单 位 、 企 业 签 订 应 急 救 援 合 作 合 同 提 高 应 急 水 平 。 (二)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各 设 区 市 高 指 应 对 应 急 人 员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在 参 与 应急 处 臵 过 程 中 及 时 发 放 安 全 防 护 装 备 确 保 自 身 安 全 并 为 应 急 处 臵过 程 中 有 安 全 风 险 的 工 作 人 员 投 保 人 身 意 外 险 。

38、(三)应急设备与物资 各 设 区 市 高 指 应 指 导 各 在 建 项 目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采 取 社 会 租 赁 和购 臵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配 备 救 援 设 备 和 物 资 如 救 护 人 员 的 装 备 ( 头 盔 、防 护 服 、 防 护 靴 、 防 护 手 套 、 安 全 带 、 呼 吸 保 护 器 具 等 ) 、 消 防 救 护器 材 ( 救 生 网 、 救 生 梯 、 救 生 袋 、 救 生 垫 、 救 生 滑 竿 、 缓 降 器 等 ) 、土 石 方 工 程 设 备 ( 挖 掘 机 、 铲 车 、 吊 机 等 ) 、 海 上 ( 水 上 ) 救 护 器 材以

39、及 急 救 医 疗 器 材 ( 担 架 、 纱 布 、 急 救 药 箱 等 ) 等 并 建 立 相 应 的 应急 人 员 和 设 备 物 资 储 备 档 案 。 每 年 1 月 15 日 前 更 新 完 善 后 报 省 高 指 备案 。 (四)应急车辆和通信保障 各 设 区 市 高 指 应 急 机 构 应 保 证 紧 急 情 况 下 应 急 车 辆 配 备 并 加 强应 急 车 辆 保 养 。 同 时 建 立 应 急 通 信 保 障 体 系 确 保 与 省 高 速 公 路 总值 班 室 及 所 属 单 位 应 急 通 信 畅 通 信 息 传 递 无 阻 。 (五)应急经费 各 高 区 市 高

40、指 应 按 规 定 使 用 和 指 导 管 理 好 应 急 专 项 资 金 和 费 用 编 制 应 急 资 金 年 度 预 算 接 受 政 府 部 门 的 审 计 与 监 督 ; 并 指 导 项 目 建设 、 施 工 单 位 建 立 应 急 资 金 保 障 制 度 制 定 年 度 应 急 保 障 计 划 设 立应 急 管 理 台 帐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设 立 和 提 取 安 全 生 产 专 项 费 用 。 项目 建 设 单 位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投 保 建 筑 工 程 险 及 其 附 加 险 以 保 证 事 故 发生 后 的 赔 付 。 七 、 应 急 教 育 培 训 与

41、演 练 各 设 区 市 高 指 应 急 机 构 应 按 照 当 地 政 府 的 统 一 部 署 将 应 急 教 育培 训 与 演 练 工 作 纳 入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有 计 划 地 对 应 急 救 援 技 术 、 管 理人 员 进 行 培 训 每 年 不 定 期 组 织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演 习 并 督 促 施 工 单 位每 年 至 少 组 织 开 展 一 次 应 急 演 练 和 应 急 知 识 培 训 。 演 练 可 通 过 桌 面 推演 、 实 战 演 习 等 多 种 形 式 开 展 重 点 解 决 存 在 的 问 题 。 应 急 演 练 结 束后 应 当 对 演 练 进 行

42、 总 结 和 评 价 。 八 、 责 任 与 奖 惩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臵 工 作 实 行 行 政 领 导 负 责 制 和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各设 区 市 高 指 对 应 急 处 臵 工 作 中 组 织 严 密 、 指 挥 得 当 、 出 色 完 成 工 作 任务 的 先 进 集 体 和 个 人 要 及 时 地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 对 迟 报 、 谎 报 、 瞒 报和 漏 报 重 要 信 息 或 者 在 应 急 处 臵 中 有 失 职 、 渎 职 行 为 的 依 法 对 有 关责 任 人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43、 究 刑 事 责 任 。 九 、 附 则 ( 一 ) 本 预 案 由 省 高 指 制 定 、 负 责 解 释 。 各 设 区 市 高 指 按 照 福建 省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等 要 求 结 合 本 预 案 制定 、 更 新 本 单 位 应 急 预 案 报 省 高 指 备 案 。 ( 二 ) 在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开 工 前 各 设 区 市 高 指 应 督 促 建 设 单位 按 照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及 地 方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的要 求 并 根 据 自 然 环 境 、 工 程 规 模 和 自 身 条 件 制 定 本 项 目 总 体 应 急预 案 施 工 单 位 根 据 建 设 单 位 的 总 体 预 案 结 合 工 程 特 点 、 施 工 工 艺 、地 质 、 水 文 和 气 候 等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合 同 段 应 急 预 案 以 及 危 险 性 较大 工 程 的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经 监 理 单 位 审 查 后 报 建 设 单 位 备 案 。 ( 三 ) 本 预 案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原 预 案 同 时 废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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