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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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2018年修订) I 目 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2 1.4 工作原则 .2 1.5 事故分级 .3 1.6 预案体系 .4 2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5 2.1 风险分级管控 .5 2.2 预警 .6 2.3 隐患排查治理 .7 3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8 3.1 事故信息报告 .8 3.2 先期处置 .10 4 水利厅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0 4.1 应急响应分级 .10 4.2 一级应急响应 . 11 II 4.3 二级 应急响应 . 13 4.4 三级应急

2、响应 . 15 4.5 四级应急响应 1 6 5 其他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 17 5.1 应急响应分级 . 17 5.2 一级应急响应 . 17 5.3 二级应急响应 . 19 5.4 三级应急响应 . 20 5.5 四级应急响应 . .21 6 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 . 22 6.1 信息发布 . 22 6.2 舆情应对 . 22 7 后期处置 . 22 7.1 善后处置 . 22 7.2 应急处置总结 . 22 8 保障措施 . 23 8.1 信息与通信保障 . 23 8.2 人力资源保障 . 23 8.3 应急经费保障 . 23 8.4 物资与装备保障 . 24 III 9 培训与

3、演练 .24 9.1 预案培 训 .24 9.2 预案演练 .24 10 附则 .25 10.1 预案管理 .25 10.2 施行日期 .25 附录 1 水利厅有关处室、单位专业(专项) 应急预案或 应急工作方案清单 .26 附录 2 生产安全事故响应流程图和应急组织体系图 .1 1 广西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2018年修订)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影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水利行业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2007 年);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年); (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 年); ( 4)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 预案( 2007 年); ( 5)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14 年修正本); ( 6)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 2015 11 号); (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 2016 年); 2 ( 8)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水安监 2016220号); ( 9)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9年)

5、; ( 10)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水安监 2016443号); ( 11)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我区水利行业建设生产过程中突然发生且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各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应急处置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或减轻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危害,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 2)属地为主,部门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各市、县(市、区)人

6、民政 府是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水利厅发挥指导、协调、督促和配合作用。 ( 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水利厅安全监督处负责统筹协调,水利厅各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3 按照业务分工负责,协同处置水利生产安全事故。 ( 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水利企事业单位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 应急处置 ,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处置信息。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第一时间内核实,按程序适时启动应急预案,统筹利用行业资源,协调水利应急专家和专 业救援队伍,为科学处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 5)预防为主,平战结

7、合。 贯彻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正常情况下的项目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完善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1.5 事故分级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 I、 II、III、 IV四级。 ( 1) I级(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2) II 级(重大

8、事故) 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 3) III级(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4) IV级(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事故分级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以下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方案共同构成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9、: ( 1)水利厅直属单位针对负责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活动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2)水利厅直属单位针对生产经营和后勤保障活动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3)水利厅有关处室、单位针对各自业务领域组织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专业(专项)应急工作方案。 水利厅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有关处局(单位)专业(专项)应急工作方案清单见附录 1。 应急预案及应急工 作方案 编制可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296392013)编制。上述预案、工作方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评审备案工 5 作,并 按要求 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修订。 有关厅直属单位

10、(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应急工作方案应向水利厅安全监督处备案,并应在本预案启动时相应启动。 ( 1)综合应急预案:广西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自治区水利厅及各市水利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总纲及指导预案,是自治区水利厅应急处置全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由自治区水利厅制定并公布实施,抄送自治区安委办和水利部备案。 ( 2)专项应急预案:自治区水利厅机关 有关处室 和直属有关单位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 3)现场处置方案:自治区水利厅机

11、关 有关处室 和直属有关单位按照不同事故类型,根据事故现场特点制定的方案。 2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2.1 风险分级管控 各地、各单位应按照水利行业特点和多年工作实际,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6441-86)的相关规定,分析事故风险易发领域和事故风险类型,及时对各类风险分级并加强管控。 水利厅各相关职能处室(单位)应督促、指导各地水利工程 6 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明确落实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应当报备当地人民政府有

12、关部门。 水利厅有关职能处室(单位)应加强直属单位(工程)重大危险源监管,及时掌握和发布安全生产风险动态。 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 强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相关重大危险源监管,及时掌握和发布水利安全生产风险动态。 2.2 预警 2.2.1 发布预警 水利厅直属单位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信息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各级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信息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预警信息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布。 2.2.2 预警行动 事故险情信息报告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准备工作,密切监控事故险情发展变化,加强相关重要设施设备检查和工程巡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 1)各级水利企事业单 位、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生产的特点和范围,加强对现场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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