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莆田市“壶山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2017 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注重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创建精品工程,规范莆田市“壶山杯”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壶山杯评审活动,提升全市工程建设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壶山杯优质工程奖是莆田市建设工程最高质量奖。获得壶山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称为莆田市优质工程,其质量应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第三条 壶山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实行公开、公正、公平、 “优中选优”和“自愿申报、择优推荐”的原则,由莆田市建筑业协会每年集中评审公布一次第四条 创建壶山杯优质工程的承建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三个月内或地基与基础分部施工完成前,向莆田市建筑
2、业协会报送创建莆田市“壶山杯”优质工程奖工程备案登记表 (见附表 1,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 ) ,办理创建工程备案登记,经市建筑业协会审核同意并盖章后备案登记生效。未备案登记的工程不得申报壶山杯。第五条 施工企业应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开展创建壶山杯活动,做到选好项目,精心策划。制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的工程创优计划书和标准化工地创建策划书,通过应用住建部“建筑业10 项新技术” 、 “四新” 、QC 小组活动、BIM 技术等科技进步和先进技2术,强化创优措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实现创优目标,推进我市工程创优的健康发展。第六条 市建筑业协会将加强壶山杯优质工程创建过程的管理,做好创建过程的
3、备案登记、动态考核、技术指导和专家咨询等工作,为施工企业做好服务,提高创建活动成效和工程质量水平。按照相关评价标准规定,工程结构施工质量优良评价在施工过程中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抽查核验(高层、超高层、规模较大工程及结构较复杂的工程应增加抽查次数) ,并做好记录。单位工程施工质量优良的评价,应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档案进行全面的检查,以验证其整体评价的准确性。第七条 为确保壶山杯评选工作公开公正,评选全过程接受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监督,市建筑业协会接受对评选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举报电话:0594-2721279第二章 申报范围第八条 壶山杯优质工程奖的申报范围:(一)本市辖区内已建成并
4、投入使用,且符合本办法申报莆田市“壶山杯”优质工程奖工程建设规模 (见附表 2,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规模 )规定的新(扩)建工程;(二)省(含设区市)外工程获得设区市级以上优质工程;第九条 不属于壶山杯申报范围的工程:(一)已参加过壶山杯评审而未获奖的工程;(二)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列入评审范围的工程。3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十条 壶山杯工程申报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应于申报时间的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前竣(交)工验收并经备案机关签署同意竣工验收备案。(二)申报时暂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但其他条件均满足本条的申报条件,且工程已通过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的,可以申报壶山杯优质工程奖,评审通过待工程办理
5、验收备案后予以公示公布。(三)工程建设规模应符合本办法工程建设规模的规定,工程设计应先进合理,工程施工质量应有亮点且达到全市领先水平;(四)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组成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应完整;申报壶山杯的单位工程应与备案登记表中的单位工程相对应;(五)工程结构、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或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优质评价,评价结果均应达到优良等级,且符合本办法申报莆田市“壶山杯”优质工程奖工程整体质量标准 (见附表 3,以下简称工程整体质量标准 )的规定,无结构隐患和明显的使用功能缺陷,房屋建筑工程的桩身完整性一次检测 I 类桩应达到 90%及以上,其余的均应达到
6、类桩;(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应按规定实行标准化样板施工制度、安装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 (七)建筑物室外装饰装修应全部施工到位,室内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工程、商住楼、写字楼:室内公共部分的装饰装修(含建4筑设备)应全部施工到位;室内分户(层)部分的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按图施工完成,不得甩项。(2)公共建筑工程(不含写字楼):室内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完成部分所占的建筑面积应达到该工程建筑面积的 90及以上,其中室内公共部分的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全部施工到位;(3)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按规定出具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初装饰住宅工程除外) ,检
7、测结论应合格。第十一条 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壶山杯:(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二)未备案登记或被取消备案登记资格;(三)未实行工程施工标准化;(四)未按规定安装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五)因质量问题年度动态监管记分达 60 分及以上的;(六)因施工质量问题被省住建厅行政处罚或责令全面停工;(七)项目经理被省住建厅列入黑名单; (八)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出现按 GB 503002013 第 5.0.6 条第3、4 款规定处理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九)其他规定不能申报的情形。第 4 章 申报程序第十二条 壶山杯申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壶山杯由承建单位负责申报,并填
8、写莆田市“壶山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 ;(二)依法联合参加招投标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施工企业,可按承建单位联合申报;(三)市政道路工程和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工程非同一家施工企业施工的,路基或路面施工企业均可作为承建单位,由完成工程量(按5申报项目合同价款计)多的承建单位牵头申报;(四)同一工程项目相同承建单位施工的有多个单位工程申报的,应按工程项目(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书为依据)申报,且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得分年度申报;(五)参建单位应由承建单位负责在申报时一同申报,不得单独申报或补报;每项工程参建单位仅限 1 家。第十三条 承建单位是指与建设(代建)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并应
9、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商住楼工程应为承建上部主体结构的施工企业;(2)市政、园林等工程应为承建主体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企业。第十四条 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或与建设(代建)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房屋建筑工程应为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其施工合同价应占承建单位施工合同价的 30%及以上;(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为车站建筑主体工程的施工企业;市政道路工程和公路工程应为路基或路面工程的施工企业。上述工程以外的工程不设参建单位。第十五条 申报壶山杯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莆田市壶山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一式两
10、份,表中填写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与“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系统6“相一致;(二) 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一式一份;(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书(包括所有单位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 、承建单位施工承包合同、参建单位分包合同(或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一式一份;(四)建设(代建)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已签字且盖章的竣(交)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一式一份;(五)备案机关已签署同意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式一份;(六)按规定应安装的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安装合同复印件,一式一份;(七)特色工程有关资料复印件,一式一份;(八)总平面图(工程项目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应提供)复印件
11、,一式一份;(九)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结构和单位工程质量的优良评价报告,一式一份;(十)反映工程全貌,立面和主要部位以及工程施工标准化样板展示等彩色照片(贴在 A4 纸上随资料装订成册) ;(十一)影像光盘(35 分钟) ,主要内容:1、工程概况;2、工程特点、难点及施工关键技术;3、住建部“建筑业 10 项新技术” 、BIM 技术、 “四新”的推广7应用以及 QC 攻关、工程施工标准化样板展示、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安装启用等;4、施工质量亮点;5、工程获奖情况;以上(二)至(七)所列的资料,承建单位应向市建筑业协会出具原件,便于复印件与原件的核对。第十六条 承建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
12、责。申报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资料应统一采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总平面图、彩色照除外) ,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字迹、印章清晰;(二) 申报表应单独装订成册,第十五条(二)至(十)的资料应按莆田市“壶山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资料目录(见附表 4) 顺序组装成册;(三)第十五条(二)至(八)的资料复印件应与原件相符,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且加盖承建单位公章。第十七条 申报壶山杯的工程,应由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条(三)至(六)规定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申报表相应栏目上明确意见并盖章。第十八条 市建筑业协会应对工程的申报条件、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不符
13、合申报条件的,应退回申报资料,并一次性向承建单位告知不符合申报条的具体事项;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告知承建单位需要补齐的资料,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申报资料逾期未补齐的,应按不符8合申报条件处理;对申报资料复印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建单位提供原件或有关佐证资料进行核实。市建筑业协会初审符合要求的申报工程,承建单位若要求撤销申报的,应在现场核查前向市建筑业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撤销。未经同意擅自撤销申报的,不论任何理由均视同该工程壶山杯评审未通过。第 5 章 现场动态考核及核查第十九条 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实行动态考核,发现不满足第十条第二、四、五、六款的申报条件及出现第二十二条第(七)款第
14、 3 点情形的,将取消其备案资格,不得申报壶山杯。第二十条 初审通过的工程,市建筑业协会将组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家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初审通过的省(含设区市)外工程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方式和时间,将根据当年度我市工程质量状况及申报工程情况确定,并在市建筑业协会印发的当年度壶山杯现场核查工作通知文件中予以明确。第二十一条 现场核查组,一般情况下从市建筑业协会技术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核查组由若干名专家组成,其中组长 1 人。核查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与本人曾咨询指导的工程或本人所在单位申报工程的现场核查工作。现场核查组对壶山杯,申报项目整体质量标准应符合本
15、办法要求外,9其实体观感质量还应符合省质安协会制定的相关标准。第二十二条 核查组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市建筑业协会开展现场核查工作通知文件要求做好现场核查工作。现场核查工作只进行一次,现场核查的工作主要内容如下:(一)听取承建单位简要汇报;(二)听取到场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用户代表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评价时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应予廻避;(三)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核查,其抽查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建筑工程:不少于该工程建筑面积的 10%;2、住宅工程:分户套数不宜少于该工程总套数的 5%,且不少于 5套;3、商住楼工程:住宅部分按本条文住宅工程的规定抽取;非住宅部分按
16、本条文公共建筑工程的规定抽取;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宜少于该工程建设规模或工程量的 10%;房屋建筑工程的室外墙面、屋面、地下室外墙应全数检查,其它部位随机抽取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四)查看施工图纸、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以及工程施工标准化样板展示等工程资料;(五)发现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存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不得进行优良评价相关规定的质量问题,应做好必要的取证、拍照以及具体部位的记载;(六)核对特色工程相关资料原件,确认特色工程加分项目与分值10(见附表 5) ;特色工程可累计加分,累计加分值不封顶;(七)召开核查组评议会,根据工程实体质量(结构安全性、使用功能、观感质量) 、工程
17、资料以及施工质量亮点、主要优点与不足之处等情况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作出“推荐” 、 “不推荐”和“不得优良评价”的结论。1、工程同时符合下列规定的,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论为“推荐”:(1)未发现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不得进行优良评价规定的质量问题;(2)未发现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质量问题;(3)有处于市内先进水平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亮点;(4)施工质量综合评价结果符合本办法工程整体质量标准的规定。(5)实体观感质量得分率符合省质安协会制定的相关标准。2、工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论为“不推荐”:(1)发现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质量问题;(2)未发现工程有处于市内先进水平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亮点;(3)施工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不符合本办法工程整体质量标准的规定;(4)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