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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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深圳市 建设用地开 工竣工 管理 办法(试行) ( 征求意见 稿 ) 为加强 土地供应批后监管,规范建设用地开工竣工 管理, 提高 土地利用 效率,遵循“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理、节约集约”的原则,制定本 办法 。 第一条 【定义】 本 办法 所称开工 ,是指土地使用权人 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 完成三分之一。 本 办法 所称竣工,是指土地使用权人 依法 取得 整宗地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取得行政划拨决定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的用地均适用本 办法 。

2、第 三 条 【 开工竣工 期限】 根据项目用地性质 、建筑高度和建筑规模 的不同,对 行政划拨和 出让用地 的 开工 、 竣工期限作如下规定 。 (一) 主体功能为 住房 类 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 或 出让合同 签订之 日起 1年内开工建设, 自 划拨决定书或出让 合同签订 之日起 4 年内竣工 (具体竣工期限按照实际建筑体量确定) 。 (二) 主体功能为 非 住房 类 建设项目 的开工、竣工期限2 按下表规则确定。 建筑高度( H) 建筑面积( L) 开工期限(年 内 ) 竣工期限(年 内 ) H 100m L 5 万 m2 1 3 5 万 m2L 10 万 m2 1.5 3.5 L 10

3、 万 m2 1.5 4 H 100m L 5 万 m2 2 4.5 5 万 m2L 10 万 m2 2 5 L 10 万 m2 2.5 6 *表格所称开工期限、竣工期限,均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三) 非住房类 建设项目地下室 3 层的,其 开 工日期可以在前 款 规定基础上再延长 6个月,竣工期限 相应 顺延。 (四 ) 项目 如期开工后,因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签订补充协议时,按照总建筑 规模 量参照 上表 重新 核定竣工期限 。 (五)出让用地存在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等其他特殊情形的, 土地使用权 出让方组织论证后,可对用 地的开工、竣工期限再另行约定。 第四条 【权利义务】 土

4、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 土地使用权 出让方 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土地使用权人 确实无法按照 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时开工和竣工的,可 依 据本 办法 申请延期开工、竣工期限 , 并对不能 按时 开工或竣工原因进行说明 并 举证。 第五条 【政府原因】 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 的 原因 (非3 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 包括 : (一)因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无法 按时 开工、竣工的; (二)因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 使用权人不能按照 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或

5、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 按时 开工、竣工 的; (三)因 政府 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订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 群众信访 事项等 无法 按时 开工、竣工 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化保护等无法 按时 开工、竣工 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开工、竣工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六条 【政府原因确认程序】 土地使用权人主张无法 按时开工、竣工属 本 办法 第 五 条 规定 原因 的, 应 当提供原因说明材料 和 市 、 区 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 证明 ,书面证明应 如实说明对地块施工的实际影响及影响

6、的期间。 第七条 【政府原因 的延期处理 】 因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 导致 建设项目 用地不能 按时 开工 或竣工 , 土地使用权人 申请延长开工、竣工期限 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 应对未按期开4 工、竣工的原因 进行认定 , 认定后按程序 办理延期手续 ,签订补充协议 重新 约定开工、竣工期限。如 土地使用权人对认定结果 提出 异议或 存在 其他特殊情形的,由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报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定。 按前款规定 延长开工期限 的, 不计收违约金 , 每次 延 不得超过 1 年 ,竣工期限 相应 顺延。 第八条 【 企业原因的延期处理 】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外,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

7、出让 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时开工,开工期限不予延期。 超过规定开工 期限 未动工开发 造成土地闲置 的,按闲置土地相关规定处理。 土地使用权人 申请竣工延期的, 可申请延期 1 次 且最长不得超过 2年,同时 应根据延长竣工期限缴纳违约金 ,竣工期限按原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 顺延 。违约金标准为 每 延长 6个月 的,按 缴纳基数的 3%计收违约金;不足 6 个月的,按缴纳基数的 3%计收。 土地使用权未申请竣工延期但实际竣工逾期的,逾期 2年以内按照前款规定标准缴纳违约金; 逾期 满 2年 (含 2 年)的,按照土地 使用权 出让合同约定,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及 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 也

8、可 以按照 缴纳基数的 20%收取 违约金, 如 实际逾期期限 按照前款规定 测算 应缴纳违约金的 比例高于 20%的,按实际测算 的 比例征收 。 土地使用权人缴清违约金后,由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办理5 延长竣工期限的手续,签订补充协议 重新 竣工期限 。 第九条 【企业原因违约金缴纳基数确定】 竣工延期违约金基数按以下方式确定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出让 用地和 城市更新用地 ,以原合同地价 作为违约金缴纳基数 。 政府投资项目用地 、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用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地, 以原合同地价作为违约金缴纳基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 入市流转的 ,以现行公

9、告基准地价作为违约金的缴纳基数 。 其余情形用地以现行公告基准地价作为违约金的缴纳基数, 如 按 现行公告基准地价 测算结果 低于原合同地价 的 ,则以原合同地价作为违约金缴纳基数。 第十条 【 工作 规则】 为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利用监管,土地使用权出让方 应 进一步强化 预警提醒 作用, 切实发挥 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构建土地利用 全过程 动态监管 机制 。 第十 一 条 【监管职责 】 政府有关 部 门在受理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时,应核查 申请 用地是否在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内竣工。逾期竣工的,受理部门应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在办理延长土地竣工期限手续后,方可办理有关规划和用地手续。 第十 二 条 【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 类 项目用地的开工、竣工 延期手续按照 本办法 办理 。 6 第十三 条【 原合同执行 】 本办法实 施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工竣工期限延期 , 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 原 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有约定的, 按照 本办法 执行。 第十四 条 【附则】 本 办法 自 颁布 之日起 实施 ,有效期 5年。 本办法实施前我市 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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