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安全生产法律清单.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1235647 上传时间:2019-01-04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59.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法律清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法律清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法律清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法律清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法律清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乡镇(街道)安全生产法律清单有关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的法律法规条款规定,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 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七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八十

2、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二、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 乡(镇) 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每年六月为安全生产

3、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 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根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 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依法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 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督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负

4、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三) 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四) 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在责令立即排除的同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第十一条

5、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 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6、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

7、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

8、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

9、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

10、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

11、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12、全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八、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13、理条例第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十一、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检查、督促贯彻实施矿山安全法律、法规;(二) 督促其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三) 检查、督促其建立、健全矿山安全制度和措施;(四) 制止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和其他危害矿山安全的违法行为;(五) 组织矿山安

14、全抢险,参加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十二、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九条 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二) 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三)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四) 指导、帮助村(居 )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家庭防火知识;(五) 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

15、其他消防工作。第十二条 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和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三 )协助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等工作。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经依法批准的消防规划,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修改。公共消防设施

16、建设应当与城乡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增建、改建、配置或者技术改造。供水、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供水、供电、电信企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十九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消防水源、适合消防车通行的道路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农村防火灭火能力。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开展消

17、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鼓励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合现有宣传教育资源,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实践场所,为公众提供免费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服务。第四十一条 每年 11 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 月 9 日为全省消防日。在消防安全宣传月、消防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第五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时,有权进入有关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乡(镇)、街道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十三、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资料库 > 人力资源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