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法律问题研究一、土地问题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 有的地方在第一轮承包到期后没有及时开展 延长 土地承包期的工作 (稳定) 有的地方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以各种名义 强行 收回农民的一部分承包地,重新高价发包加重农民负担 (无任何凭证、盐城、农民被上楼) 有的地方在实行土地适度 规模 经营过程中,违背农民意愿,搞强迫命令,引起群众不满(追求业绩、泰州、 “反租倒包 ”)二、国家原则: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 “农业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 法律法规流转的底线 +期望 承包土地的前提是稳定:直
2、接关系到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生产生活资料。“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 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就是在流转中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属性和权属关系。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就是农地流转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能用于非农开发和建设。 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是否流转何种方式流转,由农民自己作主,并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侵害。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人多地少是我们的基本国情,推行土地规模经营但不可强制,实现农业现代化。三、改善土地管理,完善土地流转 完善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缺乏 +冲突 加强乡村组织的民主建设,选举 +监督 加强对行政部门的管理:实施办法 +
3、档案管理 完善土地流转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可以设立土地流转咨询预测、土地价值评估、土地保险、土地融资等中介服务机构。 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提高城镇化水平,减少农民对土地财产权的依赖。立法的冲突(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 宪法赋予集体完整的土地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第 46、 47、 48、 55条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通过国家征收的方式变更我国家所有权。立法的冲突(二) 承包经营耕地 弃耕抛荒 土地管理法 37条: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抛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
4、四、农村土地所有权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又有三种模式,即一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二为村(村委会)农民集体所有,三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民法通则:村(村委会)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 土地管理法:村民小组,村(村委会)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 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土地承包法第 12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发包;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 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 发包。 土地的所有权 土地的发包方 我国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多元化规定,必然会带来法律适用的混乱和新一轮纠纷的产生,不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农民利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