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济南市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实施办法根据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卫生计生系统“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卫政法字20182号)对于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要求,现就济南市行政区域内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审批对象根据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二、设置主体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置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三、办理依据(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颁布)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公布,2017年2月21日修订)第二十条:“县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