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直接走向间接一一对现代合同制度再认识的三次升级三次升级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中国知识产权界与其他各界一样,尽了自己的力量, 至少三次提出重要建议,并最终体现在颁布后的新合同法中。这三次建议被 立法机关采纳,也体现出人们对现代合同制度再认识的三次升级。 这三次建议最 初是直接涉及知识产权的、进而是从知识产权引伸的、最后则是民事立法的基础 问题,仅仅间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1996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下发时,国内有一种意见, 认为当代的合同制度与60年前(即“民国”六法全书形成时)并无大区别。反 映在“征求意见稿”的草案中,至少有关的版权合同,商标合同分则,表达出与 现代社会的实际有较大差距的倾向。 于是知识产权界(包括实际部门及学者)提 出如下建议。版权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权利的许多特殊性; 对版权合同之订立、履行等等 的规范自然也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许多特殊性。一部分国家(诸如法、德)在 制定其民法典时,尚未考虑把当时并不突出的知识产权 (尤其是版权)合同纳入 法典中合同条款的规范范围。大部分国家在制定民法典时,则小心避开对版权合 同的规范,而把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