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 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第三条(职责分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固定设施设备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公安管理部门负责对人为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本市规划、建设、工商、文化、城管执法、住房保障、交通、教育、绿化市容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规定的规定对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督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工作,化解相关噪声矛盾。第四条(居民自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影响居住区的噪声污染实施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在制定临时管理规定和管理规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