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与担保机构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与合作担保机构的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保持信贷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合作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监会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经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成立、向银行授信对象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分为政府性担保机构和民营性担保机构两类,政府性担保机构是指由政府或国有企业控股的担保机构;民营性担保机构是指由个人或民营企业控股的担保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业务是指担保机构对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县联社的表内外人民币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担保机构担保的授信业务,要严格按照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加强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注重借款人真实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注重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不能降低贷款条件、违反贷款程序操作。 第五条 应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与担保机构建立合作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