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硕士学位论文(20 届)明朝刑部审判权研究姓 名学 科 、 专 业 法 律 硕 士 ( 全 日 制 法 律 硕 士 )研 究 方 向 中 法 史指 导 教 师论文提交日期2明朝刑部审判权研究(硕士论文摘要)大明王朝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王朝,在明朝君主集权的政治体制高度发展和成熟,地方之权集于中央,中央之权集于皇帝。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明朝刑部的审判权也极具历史特色。虽然明朝开国之初主要制度承继元朝,但是其不久就在实践中自创了一套新的刑部制度。在这种新的制度下,不但明朝刑部的建制大异于唐宋,而且其职掌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刑部由唐朝的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变成了明朝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刑部的审判权
2、在明朝中央司法审判权中占有独特的地位,可以说是明朝中央审判权的核心之一。本文的第一章为明朝刑部及其审判权的介绍部分,主要讲述了明朝刑部的沿革与建制,明朝三法司的概况以及刑部审判权在其中的地位。本文的第二章为刑部审判权直接行使方式的研究,具体而言分为京师案件的审判,直隶和各省案件的复核以及参加三司会审三部分,这皆可以看作是刑部在京师直接行使审判权的方式。本文的第三章为明朝刑部广义审判权行使方式的论述,具体分为明朝审录制度概述,以及明朝京师的审录与地方的审录两大部分。本文的第四章为明朝刑部审判权制约因素的分析,分为制度下的内阁、大理寺与皇权专制下的内廷宦官、厂卫两部分。关键词 :明朝 刑部 审判权
3、1Study on the Jurisdiction of XingBu in the Ming DynastyAbstractThe Ming Dynasty is a very important period in Chinese history. The centralized monarchy political system has become mature. The power of local state organs has been concentrated in the central authority and the power of central authori
4、ty has been concentrated in the emperor. Under this historical background, the jurisdiction of XingBu also has the special historical character. Although,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Ming Dynasty, the main political system is inherited from Yuan Dynasty, but the ruler of Ming Dynasty quickly created a n
5、ew XingBu system in practice. Compared with this new system, not only the Subsidiary bodies of XingBu in the Ming Dynasty is very different from the Tang and Song Dynasty, but also the functions have changed a lot. The XingBu of Ming Dynasty has changed into the central judicial authority compared w
6、ith the central administration of judicial authority. The jurisdiction of XingBu has the unique status in the Ming Dynastys justice system, and can be described one of the central core of jurisdiction.Chapter I of this article mainly introdues the XingBu in Ming Dynasty and its jurisdiction. The fir
7、st part traces the history of the XingBu in Ming Dynasty, the second part describes the overview of the SanFaSi and the status which the jurisdiction of XingBu has in the SanFaSi.Chapter II of this article studies the way of the XingBu directly exercise jurisdiction. Specially, it can be divided thr
8、ee parts. The first is the trial of capitals cases, the second is the review of the cases in Zhili and other provinces. The third is XingBus participation in the SanFaSis trial.Chapter III of this article traces the broad mode of trial. Fisrtly, it introdues the Recorded Pre-trial of Ming Dynasty. S
9、econdly, this chapter studies the relations of two Recorded Pre-trials, capital system and local system, with the XingBu.Chapter IV of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contraints of the jurisdiction of XingBu in Ming Dynasty. First part is the analysis of the system, including the Cabinet and 2DaLiSi. Seco
10、nd part is the analysis of the emperial power, including the emperial eunuch,DongChang and JinYiWei.Key words: Ming Dynasty Xing Bu Jurisdiction1目 录导 言 .1第一章 明朝刑部审判概述 .4第一节 明朝刑部的沿革与建制 .4一、明朝刑部的沿革 .4二、明朝刑部的具体建制 .5第二节 明朝三法司中刑部审判权的地位 .6一、明朝的三法司 .6二、刑部与都察院审判权的区别 .7三、刑部与大理寺在审判权上的分工 .8四、小结 .9第二章 明朝刑部审判权的具
11、体管辖与行使 .9第一节 刑部京师案件 .9一、刑部京师案件的来源 .9二、刑部京师案件的审判程序 .12第二节 刑部复核直隶与各省案件 .14一、明朝的地方司法审判权限 .14二、刑部复核直隶与各省案件的程序 .16三、小结 .18第三节 三司会审中的刑部 .18一、明朝的三司会审概述 .18二、刑部参与三司会审的方式 .19第三章 明朝刑部与审录制度 .21第一节 明朝审录制度概述 .21第二节 刑部与京师的审录制度 .21一、刑部与京师热审 .21二、刑部与京师五年大审 .222三、刑部与京师朝审 .24第三节 刑部与地方的审录制度 .25一、刑部与地方五年审录 .25二、刑部与直隶差官
12、审决 .26第四章 明朝刑部审判权的制约因素 .28第一节 明朝制度中的因素 .28一、刑部与内阁 .28二、刑部与大理寺 .30第二节 明朝皇权专制因素 .31一、刑部与内廷宦官 .31二、刑部与厂卫 .32三、小结 .34结 语 .35参考文献 .361明朝刑部审判权研究导 言一、题目的内容与意义从洪武元年明太祖开国,到崇祯十七年江山易主,大明王朝在中国历史上共存在了二百七十七年,是我国历史一个十分重要的王朝。在这一时期中,君主集权的政治体制高度发展和成熟,多民族的统一国家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社会经济文化也出现了新的变化。为适应这种变化,作为中国传统六部之一的刑部,在明朝其建制与职掌也出现了
13、新的创新。元朝末年明太祖朱元璋以布衣之身,兴兵反元,扫灭群雄,身登大宝,其开创的大明王朝在建立之初,其主要制度承继元朝。但是明朝开国君臣以唐宋统绪的继承人自居,以华夏正统自诩,并且由于元朝的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因此明太祖对于元朝的制度是不尽满意的,在明朝建立不久,就亟欲恢复唐宋旧制,故明史职官志开篇即曰:“明官制,沿汉、唐之旧而损益之。 ”1因而明初刑部即仿造唐宋旧制建立,结构职掌一如唐宋故事。但是由于在元朝统治近百年后,唐宋旧制早已模糊不清,况且明朝初年的实际情况也早已不同于唐六典编撰的大唐开元、天宝年间,因此明朝开国君臣在明初只是表面上恢复了唐宋时期的刑部,但是很快就在实践中自创
14、了一套新的刑部制度。在这新的制度下,不但明朝刑部的建制大异于唐宋,而且其职掌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虽然大明会典仍称刑部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表面上与唐六典记载一致,但是刑部早就由唐朝的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变成了明朝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其审判制度的严密复杂,非唐朝可比矣。本文主要在于通过借助于大明会典与明史中关于刑部审判的记载,再参酌以其他史料,对明代刑部审判权在三法司中的地位和其具体管辖与行使的过程,以及在行使中刑部与其他衙门的关系做一翻叙述,以求能够粗略的勾画出明朝刑部审判权的大致轮廓。1 明史:卷七十二,志第四十八,职官志一。2二、研究现状概述本文主要原始研究材料来自大明会典 、 明
15、史 、 大明律以及部分明人笔记,在文中作为引证使用。对于目下学界的研究成果,本文主要借鉴了以下一些:(一)那思陆先生的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 。那思陆先生在著作中对于整个明朝中央的整个司法审判制度,分门别类作了详细的考证叙述,特别是其提出,在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中,都察院与刑部在审判权上形成了平行的两组司法审判系统的观点,对于本文论述的逻辑设计影响颇大。在区别明朝三法司审判权限上,刑部主要审理民人案件,都察院主要负责职官案件,相互分工,最终都由大理寺驳正之,形成了两大审判权的平行分立。(二)袁刚著的中国古代政府机构设置沿革 ,其书中对于明朝中央政府机构的形成与设置均有详细的考证与论述,特别是对于
16、当时政治因素的参杂影响,论述甚详。可以通过其了解明朝初年设置中央机构,包括刑部时的政治背景,以及统治者当之意图。(三)张显清、林金树著的明代政治史 ,其书主要用历史分析研究的方法,对于整个明朝的政治制度变化,从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详加阐述。在刑部方面,其主要对于刑部及其下机构的职能变化做了论述。其中对于刑部审判权的部分,主要在于十三司的审判分工与审判程序的叙述。(四)余华青著的中国宦官制度史 。明朝是中国历史上宦官专权最为严重的朝代之一,并且由于厂卫多为宦官抓牙,干预司法审判,因此其书虽题宦官制度史,在明朝部分实际覆盖了对于明朝特务机构的论述。对于明朝宦官与特务机构干预司法,特别是刑部审判,
17、叙述甚详。另外,对于一些目下学界的期刊,涉及刑部审判权的本文也多于参考,主要涉及是在审录方面。惟其主旨皆非刑部,对于刑部之事多语焉不详,故在参考时仍须返工原始研究材料,方可相互引证。三、研究的方法(一)实证研究的方法。实证研究是将所要对象放入原始历史资料中还原,以当时的历史环境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就明朝的刑部审判权而言,就是要以为3明朝的整个司法审判制度,甚至是明朝的整个政治制度作为研究的出发点,来梳理其关系结构。(二)比较研究的方法。作 为 一 种 思 维 方 法 , 比较研究可 以 帮 助 人 们 更好 地 认 识 事 物 的 本 质 , 把 事 物 规 律 。 对 于 明 朝 刑 部 审
18、判 权 的 研 究 , 必 须 以 其他 法 司 加 以 比 较 , 中 央 如 都 察 院 、 大 理 寺 , 地 方 则 为 都 布 按 三 司 、 巡 按 御 史 、府 州 县 。 通 同 比 较 后 , 再 梳 理 其 相 互 关 系 以 及 在 审 判 程 序 上 的 各 自 地 位 , 就能 更 好 的 观 察 出 其 差 别 的 原 因 , 整 理 出 明 朝 刑 部 审 判 权 在 明 朝 整 个 审 判 制 度中 自 身 的 特 点 。( 三 ) 史 料 分 析 研 究 的 方 法 。 史 料 分 析 研 究 是 对 于 已 有 的 历 史 资 料 , 进行 筛 选 、 考
19、证 、 引 用 的 方 法 , 在 本 文 中 , 主 要 是 通 过 对 大明会典 、 明史、 大明律中涉及明朝刑部审判权的记载,来还原明朝刑部审判权的大致轮廓。史 料 分 析 研 究 是 本 文 的 主 要 方 法 。四 、 本 文 的 基 本 结 构本文分为四章叙述。第一章为明朝刑部及其审判权的介绍部分,主要讲述了明朝刑部的沿革与建制,明朝三法司的概况以及刑部审判权在其中的地位。第二章主要是对于刑部审判权的直接行使方式的研究,具体而言分为京师案件的审判,直隶和各省案件的复核以及参加三司会审三部分,这皆可以看作是刑部在京师直接行使审判权的方式。第三章是对于明朝刑部广义审判权行使方式的论述,
20、具体分为明朝审录制度概述,以及明朝京师的审录与地方的审录两大部分。第四章是对于明朝刑部审判权制约因素的分析,分为制度下的内阁、大理寺与皇权专制下的内廷宦官、厂卫两部分。4第一章 明朝刑部审判概述第一节 明朝刑部的沿革与建制一、明朝刑部的沿革刑部古称司寇、秋官、大司寇,自隋文帝开皇三年始建,历代均有建制,明朝之刑部,据明史职官志一记载,始建于洪武元年,初“定六部及诸司设官之数。部设尚书二人、侍郎二人刑部设总部、比部、都官、司门四部,每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二人。唯都官一人。主事,总部,比部各六,都官、司门各四人,通三十四人。 ”2以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其建制结构类如唐宋之旧。后洪武八
21、年以部事浩繁,增设四科, “刑部为四科,每科设尚书、侍郎、郎中各一人,员外郎二人,主事五人。 ”3即刑部的四个部被改为四科。又洪武十三年明太祖废中书省丞相之制,升部秩, “定六部、御史台等官品秩。六部尚书正二品,侍郎正三品,郎中正五品,员外郎从五品。 ”4刑部成直接隶属于皇帝之下的六部之一,成为明代的定制。未几四科又改回四部之名,洪武二十二年,总部改为宪部。洪武二十三年“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部各设官,如户部之制。 ”5即以当时十二省为参照,仿效户部,设置十二个部,每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二人。每个部下仍然分四科,通计四十八科。洪武二十九年,改十二部为十二清吏司,始定有明一代刑部框架。 “永乐元年以北平为北京。十八年革北京司,增置云南、贵州、交阯三司。宣德十年革交阯司,遂定为十三清吏司。 ”6从以上史料看,可以说明代的刑部制度,在洪武初年大致仿效唐宋旧制,但由于事异时移,唐宋旧制显然已经不适合明初的实际需要,在实践中也多有乖漏,因此明太祖在洪武年间多有变革调整。在多次调整后,其制度框架大致2 明太祖实录:卷八十三,洪武六年六月辛末朔。3 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二,洪武八年十一月丁丑。4 明太祖实录:卷一二九,洪武十三年春正甲辰。5 明史:卷七十二,志第四十八,职官志一。6 明史:卷七十二,志第四十八,职官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