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硕士学位论文(20 届)涉外民事平行诉讼法律问题探究姓 名学 科 、 专 业 法 律 硕 士 ( 全 日 制 法 律 硕 士 )研 究 方 向 国 际 私 法指 导 教 师论文提交日期2涉外民事平行诉讼法律问题探究(硕士论文摘要) 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国际化进程的飞速发展,国际民事交往活动的频繁发生,直接引起了涉外民事争议的多发。各国出于自身的政治和经济利益考虑而形成的管辖权依据的差异性和多样化、当事人出自身利益的考虑进行的挑选法院行为以及涉外判决承认与执行普遍性机制的缺乏,引发了涉外民事平行诉讼的问题。平行诉讼固然可以以为各国当事人提供诉讼上的便利,但其结果很多情况下是使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增
2、加当事人的诉累,并有可能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给国家间司法协助和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带来诸多困难。以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一定的规制。本文对涉外民事平行诉讼法律问题进行探究,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平行诉讼概述,包括平行诉讼的概念和具体的两种常见形态,并归纳了平行诉讼产生的根本原因、直接成因和其他原因,进一步分析了涉外民事平行诉讼带来的利与弊两方面影响,说明了对其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在第二章和第三章中,笔者对美国、英国、德国、瑞士等等国家的和一些主要的国际公约中对于涉外民事平行诉讼规制的立法和实践做了考量和评论,分析了现今主要国家和国际社会比较常用的对国际诉讼竞合问题的解决办法,指出了相关国家国
3、内法和国际条约相关规定的可借鉴性和缺陷之处,为寻求涉外民事平行诉讼的解决途径作出了立法理论和实践上的铺垫。第四章,也是最重要的一章,在这章中,研究分析了我国关于规制涉外民事诉平行诉讼问题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国际条约的约定。我国对国际平行诉讼的放任态度与国际趋势不相符,不利于平行诉讼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我国的对外交往和经济发展。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看法,比如限制涉外平行诉讼上的放任做法,统一管辖权规则上的态度、在立法上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适当地采用承认预期理论、进一步完善对协议管辖的规定等,希望以自己所学所想,对我国的法制发展贡献绵薄之力。关键词:平行诉讼 管辖权
4、 积极冲突1Research on the Legal Problems of Parallel Concern Foreign Civil ProceedingsWith the fast development of economy integration and capital market globalization, the increase of civil communication happens both inside and outside national frontiers and brings many concern foreign civil disputes.
5、Because of the differences of civil jurisdiction,forum shopping, the absence of universal mechanism for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ements, parallel concern foreign civil proceeding happens more and more. Parallel proceeding can prove very advantageous for parties,but its also wastefu
6、l of resources, adds burden to parties to civil suits and mak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ements difficult.We need more research on this issue and take some regulations on it.The article divides four chpaters altogether besides introduction.Chapter One is an overview of concern forei
7、gn parallel proceedings, including the concept of parallel proceedings, two common species of parallel proceedings, summarizes the root causes, direct cause and other reasons and further analyzes the good and bad aspects of Concern Foreign Parallel Proceedings.Chapter Two and Chapter Three judge the
8、 merits and faults of judicial practice and legislation for parallel concern foreign civil proceedings in the United States, Britain, Germany, Switzerland and other countries and a number of major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in order to help find a better way of resolving the problem.Chapter Four,the
9、 most important chapter, researches and analyzes the regulation, judicial practice an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of China on parallel concern foreign civil proceedings. Chinas laissez-faire approach to parallel proceedings is not in line with international trends, not conducive to solve the problem, an
10、d also not conducive to Chinas foreign relation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the own viewpoint to solve this problem, such as restrictions on the original laissez-faire approach, unifying rules on the jurisdiction , using the doctrine of Forum Non Conveniens, further improving
11、the provisions on agreement of election of forum.2Key Words: Parallel proceedings International civil jurisdiction Jurisdiction conflict1目 录引 言 .1第一章 涉外民事平行诉讼概述 .1第一节 基本概念 .1一、涉外民事诉讼概念 .1二、平行诉讼概念 .2第二节 平行诉讼的具体形态 .3一、重复诉讼 .3二、对抗诉讼 .4第三节 涉外民事平行诉讼产生的原因 .5一、各国出于自身的政治和经济利益考虑而形成的管辖权依据的差异性和多样化是平行诉讼产生的根本原因
12、.5二、当事人出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产生的挑选法院行为是平行诉讼产生的直接原因 .6三、涉外判决承认与执行以及限制涉外平行诉讼的普遍性机制的缺乏,是平行诉讼多发的助推器 .7第四节 涉外民事平行诉讼带来的影响 .9一、积极方面 .9二、不利方面 .9第二章 世界主要国家对涉外民事平行诉讼的 法律规制模式 .10第一节 美、英等国的比较衡量模式 .10一、美国 .10二、英国 .15三、对比较衡量模式的评价 .17第二节 德国、瑞士等国的承认预期模式 .17一、德国 .17二、瑞士 .192三、对德国瑞士承认预期模式的评价 .19第三节 其它主要国家的做法 .19第三章 解决涉外民事平行诉讼的国际法
13、律规制 .20第一节布鲁塞尔公约体系 .21一、 布鲁塞尔公约 .21二、罗迦诺公约 .23三、 布鲁塞尔规则 .24四、对布鲁塞尔公约体系的评价 .24第二节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25第四章 我国当前对待涉外民事平行诉讼的 做法和完善建议 .27第一节 我国的国内立法和实践 .27第二节 我国在涉外民事平行诉讼方面缔结的条约 .29一、国际条约 .29二、双边条约 .29第三节 对我国当前立法和实践的评析 .31一、值得肯定的方面 .31二、存在的缺陷 .31第四节 对我国涉外民事平行诉讼制度完善的建议 .33一、限制涉外平行诉讼上的放任做法,统一管辖权规则上的态度 .33二、在立法上确
14、立不方便法院原则 .33三、适当地采用承认预期理论 .36四、进一步完善对协议管辖的规定 .37五、小结 .38参考文献 .39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43后 记 .441涉外民事平行诉讼法律问题探究引 言随着涉外民事交往与跨国经济交流日益快速发展,如影随形的涉外民事争议亦不断增加。通常此类争议的当事人来自于不同的国家,当事人出于自己的利益或诉讼便利,进行法院挑选,就往往会出现就同一争议多个国家或者法域的法院均进行管辖的局面,即涉外民事平行诉讼。这种情况在我国也一直出现和发生,与我国立法滞后的矛盾比较突出,法律规定的触角无法涉及经济领域的每一个角落,这个问题即使在立法中有所涉及,也
15、是浅尝辄止,语焉不详,且现有的规定也有颇多不尽合理之处。同时,在现在交流密切的时局下,当事人需要一个公平的、可预见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机制;国家间管辖权积极冲突和国际司法协助的促进也需要一个相对公正的、完善的解决模式。这就需要我们广大学习和研究国际私法的人进行努力。本文在写作中,以国际上在解决涉外民事平行诉讼问题上国内立法和实践较为完善的几个国家的做法为切入点,结合一些主要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对我国的立法和实践进行评析,旨在寻求更为合理的在国际社会现行的诉讼法框架下,借鉴和利用国际社会较为普遍认可的做法与规定,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保护我国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我们国家的利益。第一章 涉外
16、民事平行诉讼概述第一节 基本概念一、涉外民事诉讼概念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包含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的构成条件讲,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要素为涉外因素;所谓涉外民事案件就是指至少包含一个涉外因素的那种民事案件 1,概而言之,就是某一民事案件的主体、客体或内容具有涉外性时,该案就是涉外民事案件。1 李浩培著: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论 ,法律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1 页。2出于文章篇幅和区域特殊性考虑,本文暂不讨论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平行诉讼问题,故下文所提到的涉外民事案件均不包括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同时,世界各国和地区对“民事”的定义也不统一,部分国家将公司法、票据
17、法、海商法、保险法等相关案件归为商事案件,而将婚姻家庭继承、债权、物权等相关案件归为民事案件,也即采取民商分立;本文所指的涉外民事案件采用的是统一说,也就是把将上述法律关系统统归为民事法律关系,对此,下文不再赘述。二、平行诉讼概念平行诉讼的拉丁文为“lis abili pendens” ,含义是指未决的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案件。英美等普通法国家通常称为“parallel proceedings”一般而言,所谓平行诉讼是指同一诉讼同时在两个以上的法域的法院进行的一种状态。不同学者对其定义也不尽相同: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的案件事实以及相同的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 2
18、;相同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种多重诉讼现象 3;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 4。这些概念看起来多种多样,其实我们不难发现其中对平行诉讼定义的一些共同点:(一)案件当事人相同在实践中,相同当事人有以下三种情况:其一,相同原告就相同事实引发的争议,就相同被告向两个以上国家或法域的法院提起诉讼;其二,在两国诉讼中两个诉讼中当事人的位置发生互换,在此情况下,两个诉讼的当事人也具有同一性,例如1987 年Gubisch Maschinenfabrik KG v. Palumbom 一案中(简称Gubi
19、sch 案) ,出现的两个诉讼当事人位置互换能否认定为相同当事人的问题,欧共体法院认为,当事人在两个诉讼中是否处于同一位置并不重要,肯定了当2 李双元、谢石松著: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31 页。3 肖凯:国际民事诉讼中未决诉讼问题比较研究 ,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1 年卷),第472 页。4 屈广清、欧福永主编: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导论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74 页。3事人诉讼位置互换不影响对平行诉讼的认定; 5其三,部分当事人相同,部分当事人不同,两个诉讼的当事人仍然具有同一性,仍然可能产生平行诉讼现象。(二)诉因具有同一性
20、即基于同一案件事实进行诉讼。因为由于当事人有可能基于不同的法律而提出请求,故同一诉因的认定不能仅仅是根据各国国内法的规定来进行,而是要看案件事实是否同一,在案件事实同一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一致的时候,诉讼的诉因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潜在关系,我们还是以在Gubisch 案为例,在此案中,这种潜在关系就是作为两个诉讼诉讼依据的设备买卖合同。虽然本案中两个诉讼的请求是不同的,前诉(德国法院管辖)请求确认合同有效,要求损害赔偿;后诉(意大利法院管辖) 请求是要求宣告合同无效。欧共体法院认为,在确定诉讼标的是否具有同一性的时候,不能够拘泥于两个诉讼请求在形式上必须完全一致,而应重点考虑是否会导致相互矛盾的判
21、决以及判决是否能在对方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基于前述原因,本案两个诉讼属于同一诉因。最后,欧共体法院裁定作为后诉法院的意大利法院放弃对案件的管辖权。(三)诉讼在两个以上国家或者法域的法院同时进行平行诉讼中有管辖权的不同国家或地区法院至少有两个,且在同时进行。只有各国依据各自国内法决定本国法院对该种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产生了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时候,都对同一案件进行管辖,平行诉讼才能产生。第二节 平行诉讼的具体形态对于平行诉讼的形态,一般主要包括两种:一、重复诉讼重复诉讼是指原告在一国法院起诉后,又针对同一被告就同一诉因向另一国家或者法域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起诉。在此种类型的诉讼中,两次或两次以上的
22、诉讼的原被告均为同一人。并且在通常情况下,两个诉讼的诉讼请求也相同,当然,相同的诉讼请求可能依据不同的法律提出,比如损害赔偿请求,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可能在一国家或法域法院根据违法合同关系提出,而在另5 Gubisch Maschinenfabrik KG V. Palumbom Case 144/86 December 8,1987 E.C.R.48614一国家或法域法院依据侵权行为提出。在我国涉及的相关案例中,郭叶律师行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6就属于一个重复诉讼案例。原告郭叶律师行因与被告福建省厦门华洋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洋彩印公司)发生代理合同纠纷,于200
23、3年7月7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华洋彩印公司接到诉状后,于2003年7月22日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解释: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本意,不是不承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而是认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存在着诸多不便。原告郭叶律师行已经就本案在香港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内地法院再受理,就成为“一事二诉” (重复诉讼) 。厦门中院最终认定,若由香港法院审理本案,一旦判决华洋彩印公司承担义务,由于华洋彩印公司的住所和财产均在内地,当事人只有在内地重新诉讼,才有可能使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为避免当事人重复诉讼,及时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为合适,厦门市中
24、级人民法院不能以自身是不方便法院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据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3日裁定:驳回被告厦门华洋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二、对抗诉讼对抗诉讼是指在甲国法院诉讼的原告成为在乙国法院诉讼的被告,而在甲国法院诉讼的被告却成为在乙国法院诉讼的原告,即平行诉讼中第一个诉讼的被告依据同一个诉讼以第一诉讼的原告为被告向其它有管辖权国家或者法域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在我国涉及的平行诉讼案例中,中国公民忻清菊与美国公民曹信宝互诉离婚案 7属于一个比较典型的对抗诉讼案例。美国公民曹信宝与中国公民忻清菊1944 年在中国结婚,1990 年,曹信宝在美国法庭取得与忻的离婚判决书,并于1990 年3 月来中国,在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与他人的结婚登记(后由登记处撤销了该登记),中国公民忻清菊则于1991 年12 月14 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6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 年第七期。7 参见林准主编:国际私法案例选编 ,法律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11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