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硕士学位论文(20 届)我国一人公司立法评析姓 名学 科 、 专 业 法 律 硕 士 ( 全 日 制 法 律 硕 士 )研 究 方 向 经 济 法指 导 教 师论文提交日期2我国一人公司立法评析(硕士论文摘要) 一人公司是一种新型的公司形态。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明确承认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但对一人公司的规定仍存在很多不足,既有法律空白,又有过于严格之处。本文立足于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的现状,参考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从一人公司的设立,治理和人格否认三大方面对我国一人公司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评析,指出妨碍一人公司健康发展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以期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一人公司制度有所增益。论文
2、内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现行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设立的规制。其中包括一人公司的资本制度和设立主体制度。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比,现行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规定过严,对注册资本作用的认识存在误区,既不能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不利于促进一人公司的发展,且有违市场主体的公平原则;另外,现行公司法对衍生型一人公司没有涉及,存在立法上的空白。该部分对以上问题予以了评析,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第二部分针对一人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予以评析。主要包括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财务制度两部分。对一人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析,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同时对一人公司财务强制审计制度加以评析,
3、认为现行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财务强制审计制度的规定既难以实现对一人公司的有效监督又增加了一人公司的负担,指出应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来完善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制度。第三部分对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评析。首先,介绍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及在一人公司当中的应用,指出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时应坚持以有限责任为前提,人格否认只能是作为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在特定的情况下例外适用。其次,指出现行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实行“法人人格滥用推定”制度与总则部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存在立法上的不衔接,并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滥用推定”制度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加以分析,指出其不合理之处。最后,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3关键
4、词 一人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 公司法人格否认Analysis on Legislation of One-man Company in China(Abstract of masters thesis)One-man company is a new type of corporate form, Chinas current “Company Law” clearly recognized the legal status of One-man company, 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inadequacies in the current legal provisi
5、ons of one-man company. on the one side, existing gaps in legislation about one-man company, on the other side, the regulation of One-man company is too strict. According to current provisions of Chinas “Company Law” about one-man company, making reference to other countries legal systems of one-man
6、 compan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nadequacies of one-man company in our country, includ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one-man company, the governance of one-man company and disregard of corporate entity of one-man company, Find the system flaws that hinder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one-man company and p
7、ut forward relevant proposals with a view to further improve one-man company systems in our country. This paper includes three parts:The first part is about the the establishment of one-man company, including the lowest capital system and the entity of establishment,Comparing generel limited liabili
8、ty companies, the lowest registered capital system of one-man company is too stringent, not only it can protect the creditor benefit, but also hinder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one-man company. contrary to the principle of equity of the market. Meanwhile, current “Company Law”doesnt involve derivati
9、ve one-man company. In this part, the author assesses the above-mentioned problems and make recommendations.The second part is about the governance of one-man company, including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one-man company and financial system of one-man company,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legal provisi
10、ons about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one-man 4company, put forward some opnions. the author also analyzes financial system of one-man company, pointing out that mandatory audit system is difficult to achieve effective supervision on one-man company and adds the cost of one-man company, giving some
11、sugestions to perfect the system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The third part is about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on one-man company. Firstly, introduce the system of disregard of corporate entity of one-man company and the application in one-man company, pointing out that limited liability is a
12、basic priciple,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just is a supplement.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should adhere to the limited liability. Secondly, the author analyzes “presumption of abuse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system from theory and practice, pointing out out it is unreasonable. Last
13、ly, the author assesses the above-mentioned problems and make some suggestions.Key Words one-man company; lowest registered capital system;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1目 录导 言 .1一、一人公司设立的立法评析 .3(一)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立法问题 .31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高低与其责任能力无直接联系 .42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过高的弊端 .53完善建议 .6(二)一人公司设立主体的立法问题 .81禁止自然
14、人重复设立一人公司 .82对衍生型一人公司未明确规定 .103完善建议 .10二、一人公司治理的立法评析 .12(一)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立法问题 .121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 .122我国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3(二)一人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立法问题 .171法条重复设置 .172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来监管一人公司的财务状况存在弊端 .183完善建议 .19三、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立法评析 .20(一)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及在一人公司中的运用 .201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的内涵 .202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对一人公司的规制 .21(二)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立法问题 .221立法前后不衔接导
15、致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222对一人公司实施“法人格滥用推定”制度缺乏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2323对一人公司实施“法人格滥用推定”制度与法的价值理念不符 .244对“公司法人格否认 ”的规定过于笼统 .25(三)完善建议 .261取消一人公司“法人格滥用推定”制度 .262明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前提并细化其适用情形 .27结 语 .29参考文献 .30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33后 记 .341我国一人公司立法评析导 言1研究意义一人公司制度自1925年首次被列支敦士登(Liechtenstein)明文立法确定其合法地位以来,已陆续被世界各经济发达国家(地区)以直接或间接的
16、方式予以接受,而我国也于2005年10月将一人公司明确写进了立法。现行公司法通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专节的规定,改变了原公司法框架内既无有效取缔一人公司,又无有效规制一人公司的尴尬局面,真正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上来。现行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制度设计和安排虽然借鉴了大量国外先进和成熟的立法经验且经过了专家学者的讨论、论证,但仍难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一方面限制过严,另一方面存在立法空白。鉴于一人公司本身风险较大的特点,现行公司法把侧重点放在了对一人公司交易相对人及相关主体利益的保护上,从而整体上对一人公司限制过于严格,直接导致了广大投资者不愿设立一人公司,而是采取通常做法设立实质一
17、人公司以规避一人公司严格的财务审计制度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践中更有大量的实质一人公司不肯转变为形式一人公司。于是,在立法上被认为先进的一人公司,在实践中可能会黯然失色。这样的话,对一人公司的规制就值得反思。一人公司因股东的唯一性及责任的有限性而获得了众多中小企业经营者的青睐,呈现出了蓬勃的生命力,规制过严就失去了一人公司的特点和优势。如何在效率和安全方面实现更好的平衡,达到既维护交易安全又鼓励投资的效果,是值得探讨的问题。2资料综述一人公司是近几十年来公司制度的新产物,迄今采取此制度的国家(地区)仍为少数,对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国外学者的研究已经进入了一个比较成熟的时期。在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
18、度仍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我国法学界对此问2题也比较关注,但全面、深入研究一人公司问题的学术成果并不多见。我国学者有关一人公司的著述主要有赵德枢先生的一人公司详论 、王天鸿先生的一人公司制度比较研究 、朱慈蕴女士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 ,其中王天鸿先生和赵德枢先生的上述著述全面深入地对一人公司问题进行了研究;论文方面主要有:王涌先生的一人公司导论 、娄万锁先生的试论一人公司法律制度 、刘俊海先生的一人公司制度难点问题研究及朱慈蕴女士的对一人公司立法与规制的思考等。上述诸位学者的研究成果对我国一人公司的立法做出了重要贡献。笔者正是在前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一人公司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
19、题,借鉴国外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试着对我国一人公司制度加以评析,并提出一些粗浅建议,以期尽可能地控制一人公司的风险,发挥一人公司的特点和优势,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3研究方法(1)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于法律这门学科,我国长期以来都在坚持不断地学习、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法律制度,在学习和借鉴中提高我国的法律水平,这一点也表现在公司法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对一人公司的研究较早,相关理论也比较成熟,其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无疑有很多可借鉴之处。本文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比较、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指出我国一人公司立法中存在的不足,找出差距及原因,提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完善建议。(2)法经济学
20、分析方法,法经济学理论认为人是功利和理性的,有追求最大效率的动机。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营利性是其基本特征,自由和效率是其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相应的,公司法在立法的价值选择中就要综合考虑效率和公平的关系。用法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一人公司资本制度、治理结构及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不足,以期更好地处理自由、效率与安全、公平的关系,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3一、一人公司设立的立法评析公司的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必须采取和完成的多种连续的准备行为。 1公司的设立在各个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即使在同一国家内,各类公司的设立也有不同的规定。对一人公司的设立加以法律规制,一方面要能起到事前防范作
21、用,避免因设立时的瑕疵导致主体不适格及其它问题而影响法律效力,危害相关第三方的利益,进而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市场的稳定;另一方面,对一人公司的设立进行法律规制要能够引导一人股东的行为,促进其行为规范化,发挥一人公司的特点和优势,鼓励投资,促进经济的活跃和发展。我国现行公司法在对一人公司的设立方面主要规定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和设立主体的限制制度。(一)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立法问题现行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其第 59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而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是人民币三万元,法
22、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只要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的部分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皆可,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可见,现行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规定了三倍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且不可分期缴纳,不论是从出资数额还是从缴纳方式上对一人公司的要求都比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的多。对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做出如此严厉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一人公司本身风险性较大的考虑,力图通过高额的最低注册资本来为一人公司的债务做担保,以降低交易相对人的交易风险。该规定的立法意图无疑是好的,
23、但实际上既不能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阻碍了一人公司的健康发展。1 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 ,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17 页。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26 条。41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高低与其责任能力无直接联系公司资本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支柱之一。在人们的观念中,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公司债务的担保,不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对外信用的基础是公司的财产,公司财产的多少直接决定公司责任能力的大小,因此公司应确立最低资本制度以确保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从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公司信用依赖其资本已成为根深蒂固的观念,公司最低资本制
24、度从本质上也反映出对资本信用的尊崇。我国公司法之所以对一人公司规定了较高的注册资本,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把注册资本看作是对公司债务的最低担保,但最低资本制度能否担此重任还是个有待探讨的问题。对于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在公司的制度架构中到底发挥什么作用, “理论界通常认为有两点:一是为投资者设定准入市场,参与竞争的门槛,避免因无最低资本额的限制而滥设公司,由此又可能衍生为维持社会经济秩序进行整顿而产生的高成本;二是为约束股东,防止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进而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利益。 ”3 显然,两点中的前者应是法定最低资本额的基本意图,但现实生活中人们却更多地期待法定最低资本额对债权人利益保障的
25、作用,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导致法定资本额似乎越高越好。事实上,债权人以公司注册资本的多少来判断交易风险的传统做法是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公司一旦开展经营活动,其最初投入的资本与公司负债融为一体,由公司统一支配,此时已经无法区分资产的真正来源,如果仍强调以最低注册资本作为保护债权人物质基础,是起不到作用的。而公司的资产状况,如资产数额、资产的构成结构、资产的变现能力等才是决定公司财产责任和清偿能力的主要指标,才是公司债权人考查公司信用水平的重点。 “注册资本仅仅是一个账面数字,它不过表明了股东已经按其出资额履行了对公司的债务责任,它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反映公司资信情况” 。 4由于我国公司信用水平整体上不高,最低资本额的规定3 朱慈蕴:公司资本理念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载政法论坛2005 年第 3 期。4 刘燕:对我国企业注册资本制度的思考 ,载中外法学1997 年第 3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