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房屋建筑工程和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共2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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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轨道交通工程),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与备案管理工作。 县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监督与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其职责推进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施行网上备案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其职责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第六条工程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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