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湘商职院发201784号 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生 成 绩 管 理 , 维 护 成 绩 的 公 平 性 、 公 正性 、 严 肃 性 , 结 合 本 院 实 际 情 况 , 根 据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规 定 ( 教 育 部 令 第 41号 ) 及 湖 南 商 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学 籍管 理 规 定 ( 湘 商 职 院 发 201729号 )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任 课 教 师 、 开 课 部 门 和 学 院 教 务 处 共 同 承 担 成 绩管 理 责 任 。 各 责 任
2、人 应 以 对 学 生 负 责 、 教 书 育 人 的 态 度 , 共 同维 护 成 绩 的 权 威 性 、 管 理 的 严 肃 性 , 严 格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第 二 章 考 核 方 式第 三 条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 每 学 期 考 试 和 考 查 的 课 程2门 数 按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执 行 。 各 专 业 要 根 据 课 程 的 特 点和 学生 的 负 担 , 每 学 期 一 般 安 排 3门 左 右 考 试 课 程 。第 四 条 考 试 课 程 原 则 上 要 通 过 结 课 考 试 与 课 程 过 程 考 核按 一 定 比 例
3、综 合 平 时 成 绩 来 评 定 总 评 成 绩 。 结 课 考 试 是 对 学 生所 学 知 识 和 技 能 进 行 总 结 性 考 核 的 方 法 。 结 课 考 试 一 般 可 采 用理 论 考 试 或 实 操 方 式 进 行 。实 验 实 训 学 时 占 该 门 课 程 总 学 时 比 例 不 足 三 分 之 一 或 设 置有 对 应 的 单 列 成 绩 的 实 践 课 程 的 考 试 课 程 , 结 课 考 试 原 则 上 采用 理 论 考 试 形 式 , 其 结 课 考 试 成 绩 占 总 评 成 绩 的70%, 平 时 成 绩 占总 评 成 绩 的 30%。实 验 实 训 学
4、时 占 该 门 课 程 总 学 时 比 例 超 过 三 分 之 一 ( 含 ), 但不 足 二 分 之 一 且 没 有 对 应 的 单 列 成 绩 的 实 践 课 程 的 考 试 课 程 ,结 课 考 试 原 则 上 采 用 理 论 考 试 形 式 , 其 结 课 考 试 成 绩 占 总 评 成 绩 的50%, 平 时 成 绩 占 总 评 成 绩 的 50%。实 验 实 训 学 时 占 该 门 课 程 总 学 时 比 例 超 过 二 分 之 一( 含 ) 且 没有 对 应 的 单 列 成 绩 的 实 践 课 程 的 考 试 课 程 , 结 课 考 试 原 则 上 采用 实 操 形 式 , 其
5、结 课 考 试 成 绩 占 总 评 成 绩 的50%, 平 时 成 绩 占 总 评成 绩 的 50%。第 五 条 理 论 考 试 分 为 闭 卷 考 试 和 开 卷 考 试 , 一 般 安 排 在 学 期末 的 考 试 周 进 行 ,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组 织 。 采 用 开 卷 考 试 的 课 程 必须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方 可 实 施 。 理 论 考 试 时 间 一 般 为 90分 钟 。实 操 考 试 一 般 安 排 在 该 课 程 结 束 后 的 一 周 内 进 行 , 由开 课 部 门负 责 组 织 , 考 试 时 间 视 考 试 内 容 具 体 确 定 。课 程 过 程
6、 考 核 由 任 课 教 师 依 据 学 生 出 勤 、 违 纪 、 平 时 课 堂3提 问 、 课 堂 作 业 、 实 际 操 作 、 单 元 测 验 等 情 况 , 评 定 学 生 学 习成 绩 。第 六 条 考 查 是 对 学 生 所 学 知 识 和 技 能 进 行 平 时 考 核 的 方 式 。单 列 成 绩 的 实 验 ( 实 训 ) 课 程 及 毕 业 设 计 , 原 则 上 采 用 考查 的 方 式 进 行 考 核 。 考 查 由 指 导 老 师 依 据 学 生 实 验 实 训 作 品 及 对 实验 、 实 训 操 作 技 能 的 掌 握 程 度 , 结 合 实 验 ( 实 训
7、) 报 告 及 课 堂表 现 , 评 定 课 程 成 绩 。其 它 考 查 课 程 由 任 课 教 师 依 据 平 时 课 堂 提 问 、 课 堂 作 业 、实 际 操 作 、 平 时 考 核 综 合 评 定 等 方 法 综 合 评 定 学 生 学 习 成 绩。 其 中记 录 所 有 学 生 成 绩 的 实 际 操 作 及 平 时 考 核次 数 , 课 程 总 学 时 不 足 32学 时 的 , 原 则 上 不 得 少 于 2次 , 总 学 时 超 过 32学 时 的 , 原 则 上 不 得少 于 16学 时 /次 , 各 考 核 项 目 在 总 评 成 绩 中 所 占 比 例 由 任 课 教
8、 师决 定 ,并 在 该 课 程 上 第 一 次 课 时 告 知 学 生 , 每 次 记 录 所 有 学 生 成绩 的 实 际 操 作 及 平 时 考 核 的 成 绩 任 课 教 师 均 应在 将 学 生 成 绩 录 入 教务 管 理 系 统 前 向 学 生 公 布 。 考 查 课 程 一 般 不 得 在 学 期 末 的 考 试 周及 其 前 一 周 内 集 中 测 验 或 变 相 考 试 。毕 业 实 习 考 查 要 以 实 习 报 告 为 主 , 结 合 实 习 记 录 、 操 作 技能 的 掌 握 程 度 及 表 现 , 评 定 实 习 成 绩 。第 三 章 命 题 管 理第 七 条 理
9、 论 考 试 命 题 要 以 课 程 标 准 为 依 据 , 全 面 测 量 学 生应 具 备 的 知 识 和 能 力 。 考 试 范 围 原 则 上 是 该 课 程 本 学 期 的 全 部内 容 。 应 注 意 覆 盖 面 要 广 和 突 出 教 学 重 点 。 试 题 中 不 宜 出现 一 道 小4题 几 十 分 的 情 况 , 一 般 每 小 题 以 - 分 为 宜 , 10分 左 右 的 小 题 数量 不 超 过 个 。 题 型 宜 多 样 化 , 其 中 判 断 、 选 择 等 客 观 题 型 不 应少于 60分 。实 操 考 试 命 题 应 突 出 课 程 主 要 技 能 点 ,
10、有 多 个 主 要 技 能 点且 每 个 技 能 点 考 核 时 间 较 长 ( 超 过 60分 钟 ) 的 课 程 , 每 个 学 生 可只 考 核 其 中 一 个 或 几 个 技 能 点 , 但 应 采 用由 学 生 抽 取 考 核 技 能 点 的方 式 进 行 , 并 保 证 所 有 技 能 点 均 有 学 生 参 加 考 核 。第 八 条 命 题 先 由 二 级 学 院 ( 部 ) 制 定 命 题 方 案 , 组 卷 试题 应 有 一 定 的 梯 度 , 便 于 分 辨 学 生 成 绩 的 优 劣 , 考 试 成 绩 力 求符 合 正 态 分 布 。 题 量 适 中 , 避 免 考 试
11、 时 间 不 过 半 而 大 部 分 学 生 已交 卷 的 情 况 出 现 。 近 几 届 用 于 考 试 的试 卷 应 避 免 雷 同 , 近 三 年 内任 何 两 份 试 卷 试 题 ( 含 A、 B卷 ) 相 同 的 分 值 不 宜 超 过 50分 。第 九 条 用 同 一 学 期 授 课 计 划 、 教 学 内 容 和 进 度 相 同 的 班级 采 用 同 一 试 卷 。 每 门 课 程 应 拟 定 水 平 、 份 量 相 当 的 两 份 试 卷 ,并 附 有 参 考 答 案 及 评 分 标 准 。第 十 条 对 课 程 标 准 和 教 材 较 稳 定 的 课 程 要 逐 步 建 立
12、试 题 库( 或 试 卷 库 ), 原 则 上 要 求 实 行 教 考 分 离 。无 试 题 库 的 课 程 由 二 级 学 院 ( 部 ) 指 定 熟 悉 该 课 程 的 教 师命 题 , 经 二 级 学 院 ( 部 ) 院 长 ( 主 任 ) 或 主 管 教 学 的 副 院 长 审核 后 于 考 前 二 周 送 教 务 处 统 一 管 理 。需 在 机 房 完 成 考 试 的 , 由 命 题 老 师 所 在 部 门 配 合 实 训 部监 考 并于 考 前 预 先 装 机 。第 十 一 条 试 卷 在 命 题 、 审 批 、 印 制 、 保 存 过 程 中 , 应 严 格保 密 , 教 师
13、辅 导 学 生 复 习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学 生 透 露 或 暗 示 题5意 , 否 则 , 按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第 四 章 考 务 管 理第 十 二 条 学 工 处 、 辅 导 员 要 加 强 对 学 生 的 学 风 、 考 风 教 育 ,教 务 处 要 制 定 考 试 纪 律 、 考 场 规 则 , 监 考 员 职 责 。 各 辅 导 员 在考 前 要 做 好 备 考 动 员 工 作 。第 十 三 条 结 课 考 试 中 理 论 考 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统 一 组 织 与 实施 。 各 班 考 试 课 程 、 考 试 日 期 、 考 场 编 排 、 监 考
14、人 员 安 排 , 经学 院教 学 副 院 长 审 批 后 于 考 前 一 周 印 发 给 各 班 级 和 监 考 人 员 。教 务 处 在 考 试 前 安 排 清 理 考 场 , 考 试 期 间 , 主 考 ( 教 学 副院 长 ) 、 教 务 处 、 学 生 处 负 责 人 巡 查 考 场 秩 序 , 处 理 考 试 中 突 发事 件 。每 个 考 场 安 排 两 名 监 考 员 , 考 生 一 般 实 行 单 人 单 座 , 监 考员 要 严 格 履 行 职 责 , 认 真 执 行 考 场 规 则 。 在 考 试 中 , 发 现 违 纪行 为 者 , 提 出 警 告 并 及 时 制 止
15、, 对 情 节 严 重 者 报 主 考 处 理 , 并填 好 考 场 记 录 。教 务 处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 及 时 整 理 试 卷 、 工 件 和 考 场 记 录 ,对 已 查 实 旷 考 、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的 学 生 由 学工 处 进 行 处 理 , 报 主 考审 批 后 , 向 全 体 学 生 公 布 , 引 以 为 戒 。第 十 四 条 结 课 考 试 中 实 验 或 实 操 考 试 的 由开 课 部 门 负 责 根 据课 程 教 学 进 度 组 织 与 实 施 。 课 程 考 试 日 期 、 考 场 编 排 、 监 考 人员 安 排 , 经 课 程 所 在 二 级
16、 学 院 ( 部 ) 院 长 ( 主 任 ) 审 批 后 于 考前 一 周 通 知 到 各 班 级 和 监 考 人 员 。6实 验 或 实 操 考 试 由 2-3位 老 师 主 持 进 行 , 考 试 完 毕 , 由 主 持 老师 合 议 后 , 评 定 学 生 成 绩 。第 十 五 条 理 论 考 试 的 评 卷 工 作 由 二 级 学 院 ( 部 ) 负 责 组 织 ,尽 可 能 采 取 集 中 评 卷 、 流 水 阅 卷 方 式 。 教 师 评 卷 要 严 肃 、 认 真 、公 正 , 按 评 分 标 准 给 分 , 客 观 地 评 价 学 生 的 学 习 成 绩 。 教 务 处和 督
17、导 处 要 按 试 卷 评 分 标 准 抽 检 评 卷 质 量 。第 十 六 条 课 程 正 常 考 试 结 束 后 3个 工 作 日 内 、 补 考 及 重 修等 其 它 考 试 结 束 10个 工 作 内 , 任 课 教 师 应 完 成 阅 卷 评 分 和 录 入 ,核 对 无 误 后 提 交 。第 五 章 成 绩 评 定 、 记 载 与 发 布第 十 七 条 学 生 成 绩 记 载 包 括 成 绩 获 取 方 式 和 成 绩 数 值 两 部分 内 容 。 成 绩 获 取 方 式 指 正 常 考 试 、 补 考、 重 修 、 免 修 等 ; 成 绩 数值 指 具 体 分 数 值 或 成 绩
18、 等 级 。 未 经 教 务 处 审 核 、 批 准 的 考 试 ,其 成 绩 不 予 承 认 、 不 予 记 载 。以 分 数 记 载 的 成 绩 采 用 百 分 制 , 满 分 为100, 小 于 60分 为 不及 格 ; 以 等 级 记 载 的 成 绩 采 用 五 级 计 分 制 , 分 为 优 秀 、 良 好 、中 等 、 及 格 和 不 及 格 五 个 等 级 。百 分 制 与 五 级 计 分 制 成 绩 之 间 的 转 换 关 系 为 : 小 于60分 为 不及 格 ; 大 于 等 于 60分 小 于 70分 为 及 格 ; 大 于 等 于 70分 小 于 80分为 中 等 ; 大
19、 于 等 于 80分 小 于 90分 为 良 好 ; 大 于 等 于 90分 为 优 秀 。由 五 级 计 分 制 向 百 分 制 成 绩 转 换 时 , 优 秀 、 良 好 、 中 等 、及 格 和 不 及 格 五 个 等 级 对 应 的 成 绩 分 别 为95分 、 85分 、 75分 、 657分 和 30分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成 绩 统 一 采 用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管 理 。 任 课 教 师须 通 过 互 联 网 登 录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录 入 并 提 交 学 生 成 绩 , 学 生 、任 课教 师 、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等 按 相 应 权 限 可 通 过
20、 教 务管 理 系 统 查 询 成 绩 ,教 务 处 负 责 教 务 管 理 系 统 的 维 护 工 作 。第 十 九 条 评 阅 后 的 试 卷 和 学 生 考 试 成 绩 一 经 提 交 , 原 则 上不 得 更 改 。第 六 章 免 修 与 成 绩 认 定第 二 十 条 对 于 应 征 入 伍 服 兵 役 退 伍 返 校 的 学 生 , 可 申 请 免修 体 育 、 军 训 、 军 事 理 论 等 课 程 , 具 体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参 加 本 学 院 认 可 的 开 放 式 网 络 课 程 学 习 、自 学 考 试 、 技 能 竞 赛
21、或 抽 查 、 创 新 创 业 、 社 会 实 践 等 活 动 以 及 发表 论 文 、 获 得 专 利 等 与 专 业 学 习 、 学 业 要 求 相 关 的 经 历 、 成 果 ,可 申 请 免 修 相 关 专 业 课 程 或 公 共 选 修 课 程 并 认 定 其 成 绩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于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 成 绩 档 案 中 所 有 课 程 成 绩不 作 变 动 , 保 留 原 记 录 。 需 进 行 课 程 替 代 的 , 由 学 生 转 入 后 所在 二 级 学 院 对 照 转 入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确 定 课 程 替 代 方 案 , 可以 替
22、代 的 课 程 , 予 以 记 录 成 绩 和 学 分 ; 不可 以 替 代 的 , 原 课 程 按 公共 选 修 课 处 理 , 保 留 成 绩 。 转 入 专 业 按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在 学 生 转 入前 已 开 设 的 不 能 被 替 代 的 课 程 , 学 生 须 补 考 或 重 修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于 外 校 转 入 的 学 生 , 需 及 时 提 供 原 就 读 学 校教 务 处 出 具 的 成 绩 单 原 件 , 由学 院 负 责 组 织 审 核 、 认 定 , 对 照 就8读 专 业 年 级 对 应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 能 达 到 本学 院 要
23、 求 的 , 予 以 认定 成 绩 和 学 分 ; 不 能 达 到 本 学 院 要 求 的 , 按 公 共 选 课 处 理 , 保 留 成绩 。第 二 十 四 条 对 于 年 级 异 动 的 学 生 , 由 于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调 整 造 成 课 程 变 化 或 课 程 号 不 一 致 , 可 以 替 代 的 课 程 , 予 以认 定 成绩 和 学 分 ; 不 能 替 代 的 , 按 公 共 选 课 处 理 , 保 留 成 绩 。 按 专 业 人 才培 养 方 案 在 学 生 年 级 异 动 前 已 开 设 的 不 能 被 替 代 的 课 程 , 学 生可 申 请 免 修 。对
24、于 休 学 学 生 复 学 时 , 因 原 专 业 撤 销 而 选 择 专 业 的 , 其 课程 免 修 与 成 绩 认 定 按 本 条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生 若 因 课 程 停 开 等 原 因 用 一 门 课 程 成 绩 替 代另 一 门 课 程 成 绩 的 , 可 以 替 代 的 课 程 , 予 以认 定 成 绩 和 学 分 ; 不 能替 代 的 , 按 公 共 选 修 课 处 理 , 保 留 成 绩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生 因 退 学 、 开 除 学 籍 等 情 况 中 止 学 业 , 其 在学院 学 习 期 间 所 修 课 程 及 已 获 得 学 分 ,
25、学 校 予 以 记 录 。 学 生 重 新参 加 入 学 考 试 被 本 学 院 录 取 入 学 的 , 其 已 获 得 学 分 , 经 审 定 可 予以 承 认 。对 于 本 学 院 因 退 学 、 开 除 学 籍 等 情 况 中 止 学 业 , 重 新 参 加入 学 考 试 又 被 本 学 院 录 取 入 学 的 学 生 , 可 根 据 其 以 前 在 学 院 学 习 期间 所 修 课 程 及 已 获 得 的 学 分 , 对 照 相 应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进 行审 查 , 确 定 课 程 成 绩 和 学 分 认 定 方 案 , 进 行 相 关 课 程 的 成 绩 和学 分 认
26、 定 。对 于 外 校 因 退 学 、 开 除 学 籍 等 情 况 中 止 学 业 , 重 新 参 加 入学 考 试 被 本 学 院 录 取 入 学 的 学 生 , 参 照 本 办 法二 十 三 条 规 定 进 行 课9程 的 成 绩 和 学 分 认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对 于 在 与 本 学 院 有 校 际 间 协 议 的 学 校 , 根 据 校际 间 协 议 跨 校 辅 修 专 业 或 者 修 读 课 程 的 学 生 , 其 修 读 的 课 程 成绩 和 学 分 参 照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进 行 课 程 的 成 绩 和 学 分 认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27、于 参 加 海 外 联 合 培 养 项 目 的 学 生 , 如 期 完 成双 方 学 校 备 案 的 培 养 方 案 的 学 生 , 由学 院 对 学 生 在 联 合 培 养 期 间修 得 的 课 程 成 绩 和 学 分 进 行 审 查 , 经 审 查 符 合 要 求 的 , 其 专 业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对 应 学 年 应 修 的 课 程 采 用 直 接 冲 抵 的 方 式 ,毕 业 审 查 时 按 双 方 学 校 备 案 的 培 养 方 案 进 行 审 查 。 学 生 如 果 未 完成 双 方 学 校 认 可 的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课 程 的 修 读 , 或 中 途
28、退 出 联 合培 养 项 目 , 则 由 学 院 对 照 相 应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进 行 课 程 成 绩和 学 分 审 核 、 认 定 , 能 达 到 本学 院 要 求 的 , 予 以 记 录 成 绩 和 学 分 ;不 能 达 到 本 学 院 要 求 的 , 不 予 认 定 其 成 绩 和 学 分 , 学 生 需 在 本学 院修 读 相 应 课 程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因 上 述 各 种 原 因 , 需 对 照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免修 课 程 并 认 定 课 程 成 绩 的 , 原 则 上 替 代 ( 认 定 ) 与 被 替 代 ( 认定 ) 课 程 之 间 学
29、 分 或 学 时 差 异 不 超 过 被 替 代 ( 认 定 ) 课 程 总 学 时 的30%, 且 课 程 教 学 内 容 必 须 能 够 达 到 对 应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所 规定 课 程 标 准 的 要 求 。第 三 十 条 在 校 学 生 课 程 免 修 与 成 绩 认 定 须 由 学 生 本 人于 每 学期 开 学 后 两 周 内 ( 已 结 业 学 生 于 每 年 的 5月 上 旬 或 11月 上 旬 ) 向 所在 二 级 学 院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由 二 级 学 院 根 据 专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及 前 述 规
30、定 进 行审 查 并 出 具 明 确 意 见 , 报 教 务 处 复审 通 过 后 进 行 相 关 课 程 的 成 绩 和 学 分 认 定并 进 行 成 绩 记 载 , 其 他 时10间 不 予 办 理 。 替 代 ( 认 定 ) 课 程 有 成 绩 的 , 被 替 代 ( 认 定 ) 课 程的成 绩 按 替 代 ( 认 定 ) 课 程 成 绩 记 录 成 绩 ; 替 代 ( 认 定 ) 课 程没 成 绩的 , 被 替 代 ( 认 定 ) 课 程 成 绩 以 “合 格 ”记 。第 七 章 补 考第 三 十 一 条 补 考 是 为 考 试 不 及 格 或 因 故 未 参 加 考 试 的 学 生而
31、 举 行 的 考 试 。补 考 分 为 学 期 正 常 补 考 、 毕 业 前 补 考 和 往 届 生 补 考 三 类 。学 期 正 常 补 考 ( 即 第 一 次 补 考 ) 一 般 安 排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初两 周 内 进 行 。 是 针 对 上 一 学 期 考 试 不 及 格 或 因 故 未 参 加 考 试 的 学生 而 举 行 的 补 考 。 学 生 上 一 学 期 的 成 绩 不 论 有 几 科 不 及 格 , 均 需进 行 补 考 。 学 生 因 病 或 其 它 特 殊 原 因 , 未 能 参 加上 一 学 期 正 常 考 试者 , 准 予 补 考 。 对 考 试 违 纪
32、的 学 生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后 , 可 准 予 补 考 。学 生 因 “缺 课 ”或 “缺 交 作 业 ”被 取 消 正 常 考 试 资 格 的 , 不 得 参加 正 常 补 考 。毕 业 前 补 考 ( 即 第 二 次 补 考 、 清 考 ) 一 般 安 排 在 学 生 毕 业前 ( 每 年 的 5月 上 旬 ) 进 行 。 是 针 对 在 毕 业 前 仍 有 课 程 成 绩 不 及格 的 大 三 学 生 而 举 行 的 补 考 。 所 有 在 在 毕 业 前 仍 有 课 程 成 绩 不及 格 的 大 三 学 生 均 可 报 名 参 加 。往 届 生 补 考 ( 即 换 证 补 考 ) 一 般 安 排 在 每 年 的 5月 上 旬 和 11月 上 旬 进 行 。 是 针 对 已 结 业 离 校 学 生 而 举 行 的 补 考 。 所 有 已 结 业学 生 , 在 结 业 一 年 时 间 以 内 均 可 按 学 院 要 求 报 名 参 加 。公 共 选 修 课 程 成 绩 不 及 格 或 因 故 未 参 加 考 核 的 , 不 组 织 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