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国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海大设备字20082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避免发生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创造良好的实验教学及科学研究工作环境,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及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院(系)实验室及相关场所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实行校、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每一级均有明确的任务和责任,各级之间层层签订中国海洋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书。第四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党委校长办公室、公安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后勤工作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院(系)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行政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秘书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实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