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维护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业主大会和指导规则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程序规定如下:一、业主大会和成立程序(一)成立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委员的办法。(二)提出申请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认真审核,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三)产生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