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昌邑市人民医院 科2013年法律法规培训记录(一)培训时间2013年3月1日19:00培训地点科办公室主讲人参加培训人员科室全体工作人员培训法律法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培 训 内 容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解读: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不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雇员。医疗机构的责任是过错责任。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过错)不是一个概念,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矛盾。医疗机构:一般的药店不算医疗机构,如果医疗机构卖药、医疗器械等存在问题,可以要求医疗机构赔偿,适用产品责任。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凡是违反医疗技术规定、规范的所有行为都视为过错。此处的过错一般为过失。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包含患者的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告知义务、患者知情权)。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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