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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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化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共 19 项)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 施 依 据实施主体单位意见备注1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行政许可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2.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270号)第十五条 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参与发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

2、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并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的质量认可。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易地建设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地形、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县人防办 保留2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

3、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县人防办 保留2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 施 依 据实施主体单位意见备注3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拆除人防工程拒不补建;改变人民防空工

4、程主体结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

5、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擅自改造、损坏人民防空工程,危害其安全和防护效能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县人防办 保留4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未按人防工程战术、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和监理;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人

6、防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审查的处罚行政处罚 湖 南 省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建 设 与 维 护 管 理 规 定 (省 政 府 令 第 270号 )第 二 十 七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人 防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 责 令 改 正 , 可 处 以 一 千 元 以 上 一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一)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未按人防工程战术、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和监理的;(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审查的;(三)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四)建设单位

7、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质量认可将人防工程交付使用的;(五)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人防工程有关资料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存档的。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县人防办 保留3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 施 依 据实施主体单位意见备注5修建防空地下室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质量认可将人防工程交付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

8、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

9、标准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责令限期重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 、 (四)项 (三)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四)建设单位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质量认可将人防工程交付使用的;县人防办 保留6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

1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县人防办 保留4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 施 依 据实施主体单位意见备注施;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 无故中断人民防空通信信号;擅自移交、迁移、重装防空警报设施 ;阻挠或者不按规定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的处罚(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

11、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2.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26号) 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改造、拆除、报废,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因工程建设拆除或者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拆除、报废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就近补建;补建确有困难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建设同面积同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补建。自然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隶属单位予以

12、回填或者加固;因工程建设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予以回填或者加固。第二十七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所需的专线、中继线、电路,由电信企业予以保障;通信、警报值勤用电,由供电企业予以保障。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用于人民防空的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频率占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线移动防空警报装置、车载机动防空警报装置建设以及在通信、广播、电视系统安装防空警报控制装置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7建设单位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

13、本办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者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县人防办 保留5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 施 依 据实施主体单位意见备注8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加处滞纳金行政强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本金。县人防办 保留9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行政征收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易地建

14、设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地形、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县人防办 保留10 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征收 行政征收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要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15、人民防空工程的改造、拆除、报废,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因工程建设拆除或者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拆除、报废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就近补建;补建确有困难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建设同面积同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补建。自然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隶属单位予以回填或者加固;因工程建设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予以回填或者加固。 第二十八条 在人民防空警报设置点或者规划设置点修建建筑物,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警报设施专用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装防空警报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

16、得擅自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动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重新安装。拆除、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县人防办 保留6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 施 依 据实施主体单位意见备注3.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270号)第二十三条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人防工程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补建;无法补建的,依法承担补建人防工程的费用。1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含备案和核实) 行政确认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

17、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未取得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2.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270号)第十五条 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参与发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并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的质量认可。第十八条第二款:(二)除单建人防工程外的其他独立开发地下空间项目,修建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 40%的人防工程;县人防办 保留12 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检查 行政

18、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重点防护目标的防护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防护目标防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人防办 保留7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 施 依 据实施主体单位意见备注13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建设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19、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价格、审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人防办 保留14 拆除人防工程、通信警报及设施设备审批 其它行政权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要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

20、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的改造、拆除、报废,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动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重新安装。拆除、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3.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270号) 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人防工程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补建;无法补

21、建的,依法承担补建人防工程的费用。 4.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26号)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动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按规定报经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易地重新安装。县人防办 保留8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 施 依 据实施主体单位意见备注15 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其它行政权力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270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

22、源、财政、价格、审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人防办 保留16 人民防空工程档案备案 其它行政权力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档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2.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 6个月内,将竣工图、平战功能转换图及相关资料,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国家人防重点城市、自治州人防主管部门存档。县人防办 保留17 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备案 其它行政权力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同时移交,并

23、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时,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县人防办 保留18 防空警报设施安装的竣工验收 其它行政权力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26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防空警报设施安装竣工后,由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验收。 县人防办 保留19 人防通信设施隶属关系变动备案 其它行政权力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26号)第十六条第二款 设置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发生变更的,其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维护管理由该建筑物、构筑物的受让人负责,并在权属变更之日起 15日内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县人防办 保留9

24、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 施 依 据实施主体单位意见备注安化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单位意见 备注1 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以上资质初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号)第 500条: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 县人防办 保留2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及安装企业资格初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号)第 498条: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认定。 县人防办 保留103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初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号)第 499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认定。 县人防办 保留4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初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办法 (国人防办2009282 号)第八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依据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认定:(二)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后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县人防办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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