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从该案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认定罗 晔 章 莉案情2000年12月6日,某农业局与被告某工程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建房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工程公司在农业局坐落在大桥路10号的旧房土地上进行投资开发合作建房,被告李某以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在协议上签字。2003年10月17日,李某(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一份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协议主要约定:1、甲方(拆迁人)拆除乙方(被拆迁人)住房1套(建筑面积88平方米,砖混结构),双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甲方换给乙方新建商品房1套(为西单元东边四楼,建筑面积为118平方米,砖混结构)。2、甲方负责办理新房产权证,费用由甲方承担,新房于2004年8月交付乙方;产权证于2004年10月底以前交付乙方;甲方交齐了新房和产权证后,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15000元。3、甲方支付乙方如下房屋补偿金额:其中甲方先付给乙方搬迁费800元,等乙方空房后,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周转房租金及其它拆迁补偿费共6000元。当天该份产权调换协议在公证处依法办理了公证。2004年,王某的房屋被拆迁并已开发成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