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约束力,该义务即为合同义务,通常表现为给付义务。通过一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而满足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利益。 (一)根据给付义务设定的目的,分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1)主给付义务是指构成某种合同类型所必须具备的固有义务。 (2)从给付义务不是合同所必备、但有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且能够独立成为诉权标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功能在于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对从给付义务,当事人依其债权而享有请求力与执行力。 (3)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 (二)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三者的关系表现为: 首先,附随义务完全不同于主给付义务。 其表现为: 1,从义务的确定性上分析,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着合同关系的类型;附随义务则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因维护合同依法当事人的利益需要而产生要求相对方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权,故附随义务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