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三级行政权力事项行政许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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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市县乡三级行政权力事项(行政许可) 实施清单标准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核发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村庄和集镇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核发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陶邓 镇人民政府 6 实施主体 性质 授权组织 7 承办机构 陶邓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陶邓镇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 8:00-12:00、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 8: 00-12: 00、下午: 14: 30-17: 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

2、电话 0772 4082196 监督电话 0772 4082121 12 设定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16 号发布) 第六条第三款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 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

3、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 1997 年12 月 1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5 号发布,根据 2004 年 6 月 29 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 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 申请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建设的 ,实行由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制度。农村村民申请使用耕地建住宅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 ,申请使用土地兴建乡 (镇 )村企业和

4、乡 (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 ,申请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 进行临时建设的 ,由镇级人民政府核发选址意见书。 13 实施对象 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三级管理,乡(镇)级初审,县(去)级审批、市级备案。 15 权限划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16 号发布) 第六条第三款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5、第二款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 1997 年12 月 1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5 号发布,根据 2004 年 6 月 29 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 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

6、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 申请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建设的 ,实行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制度。农村村民申请使用耕地建住宅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 ,申请使用土地兴建乡 (镇 )村企业和乡 (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 ,申请在乡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 ,由镇级人民政府核发选址意见书。 16 行使内容 中华人民

7、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0 个工作日。 19 实施 条件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16 号发布)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

8、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20 申请材料 建设工程选址申请表详见附件 3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 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

9、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或 A3 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 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建设工程选址文书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 2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可预约,预约方式:电话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收费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10、运行系统 广西基层化信息平台 34 常见问题及 注意事项 1、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什么 规定? 答:国家考虑到规划可制定与投资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接,城乡规划法只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而其他的建设项目则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 所有建设项目都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吗? 答: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 城乡

11、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35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办事流程、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公示、依法出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凭证;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的书面凭证。(限当日内作出处理) 2.审查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敦促承办机构及时汇总审查意见后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依法需组织行政许可听证会。 3.决定环节责任:按承诺时限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书面文书,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制作批准凭证或文书。 4.送达环节责任:依法提供便于申请人领取批准凭证或文书的方式并

12、在承诺办结时限内送达申请人;依法向社会公开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或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 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

13、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3.不依

14、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7 备注 附件: 1、流程图。 2、结果样本。 3、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高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要求执行;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4.重大事项须经股室研究报局办公室审定。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 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低 股室负责人或授权审批人 3.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中 股室负责人和分管厅领导 4.对特定

15、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 高 各环节有关人员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 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 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不属于本局 职权范围的 事项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限时 15个工作 日) 专家论证审查和现场核查( 2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申请人申请 制作决定书 (限时 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 领导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限时 2个工作日)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 (限时 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申请材料齐全

16、,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事项审核人提出审核意见 (限时 2个工作日)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 2 附件 3 附件 3:申请表 编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建 设 项目 选 址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 建设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制 建设单位名称 负责人及电话 建设单位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依 据 项 目 性 质 建设单位拟选位置 基 本 情 况 建 设 工 程 用地规模 工程投资 建筑面积 用油量 ( T/年) 劳动定员 (人) 用电负荷 用水量 ( T/年 ) 年用电量 用煤量 ( T/年) 年运量 用汽量 ( M3/日) 运输方式 用气量 ( M3/日) 其他 污 染 简 况 废气 ( M3/日) 废水 ( T/日) 废渣 ( T/年) 噪声 (分贝) 要 求 及 理 由 建 设 单 位 选 址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以上栏由申请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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